控 告 状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本人石广达,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1117xxxx,家庭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阅本控告状,并为您的公正无私致谢!
一、请求: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发生在2017年9月19日洞阳镇牛泸路佳家超市门前的重大交通事故(一死一重伤:致使我老婆罗雪花重伤及儿子石嘉琦死亡)过程中执法不公,程序混乱及不合法,并安排无资格现场交警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存在有严重的循私舞弊、枉法、执法犯法、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在勘验、检查、鉴定、取证工作及事故责任书上(浏阳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利用老百姓对交规有盲点随意定责,经向长沙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后最终复核结论上(长沙交警支队出具的复核结论-长公交复字【2018】第017号,依法撤销了浏阳市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体现出来、包庇违法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因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大工作失职造成受害人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及身心影响等合法权益的严重不良后果。特请求相关单位领导查实浏阳市交警大队、五中队、法制科等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记行为,并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督促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责任认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故事实及经过:
2017年09月19日11时许,曾宏宇驾驶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沿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佳家超市门前路段,因开车速度严重超速,造成我老婆罗雪花受重伤及石嘉琦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下午5点,肇事方才派家属看望重伤者,晚上并一同去交警五中队协商解决丧葬事宜,经中队人员调解,双方同意第二天下午一起解决丧葬事宜,但交警中队郭汉才中队长要求下面的人第二天中午打电话过来命令擅自取消双方约定(我们家里人打12345投诉他,他才赶到办公室,但他理由是口口声声讲法规,公平、公正,只要维护法律,不需要讲良心),给我受害方成很大的心理、身体影响。事故发生的第四天,我家已安葬小孩;第五天,交警中队就放走了肇事方(我们去找郭汉才,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说这种事他们见得多了,只讲我们责任大,我们说在集镇道路上压死过路的人,这么简单的道理连三岁小孩都知道至少是主次责任,他说是如定主次责任对方肇事方要付刑事责任,也不是他说了算,要市交警大队开会讨论定责,上面领导压着他,他也没有办法);事故发生约25天(2017年10月13日),交警中队拿出测速报告让我们签字,我们说测速有问题,不止54码至59码,有80码,不签字,现场交警钟警官说只是签收,没有关系,我为了配合交警及相信交警能公正、公平处理好事故,就签了字(后来才知道,过了3天的时效不能重新测速,使我们错过了重新鉴定测速的机会)。事故发生后的第110天(2018年元月9号),我们收到浏阳市交警大队五中队钟警官的电话要去五中队拿事故责任书(定为平等责任),我方不服,上午我们与委托律师一起去五中队拿事故认定书,并要求复印案卷,但五中队钟警官立马跑去告诉郭汉才,律师出示证件后,钟警官与我们说还可以协商一次吗(这也是五中队第一次主动协商)?我们说协商没有意义,郭汉才答复要去大队才能拿到(说是走程序,也是第一次走程序),我们下午赶到浏阳拿完资料后,法制科朱科长就说这个案子他个人认为是主次责任,只是做不了主,然后问我们的电话号码,在回家的路上他主动与我电话联系,说可以来一次协商吗?我未答应,然后五中队钟宏林曾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同等责任协商,我说是谁的意思,他说是浏阳交警大队周副大队长的意思,要我主动找交警大队协商,我想当时已交了(元月22日)复议申请书,想把复议结果出来后再说。律师看完材料后复议申请的理由如下:
一)、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程序多处违法。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经申请人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无证据证明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两名处理交警钟宏林、唐亮具备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两位警官也从未向申请人出示过相关证件。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等有关情况。经申请人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没有报警记录。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本案肇事司机曾宏宇大白天在人口密集的集镇高速行驶,明显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而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未及时对曾宏宇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极有可能因证据未及时固定、提取而使曾宏宇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明显已超过20天,而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未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鉴定人刘峻树资质证书记载其仅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汽车估损师”资质,根本无车速鉴定资质。另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将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即调取的事故现场视频提供给鉴定机构。故该鉴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本案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10月12日就已作出,而[20181]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18年1月9日才作出,超过法定期限79天,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从未召集过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展示调查取得证据,申请人至今不认识肇事司机曾宏宇。
6、本案肇事司机曾宏宇明显有交通肇事罪嫌疑,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都没有,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二)、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临近时石嘉琦突然挣脱罗雪花之手跑步横过马路”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调取的现场视频及唯一目击证人汤春来句证实,真相是事发当时“罗雪花用手牵着她儿子石嘉琦”过马路,因货车速度太快,躲避不及才导致相撞。本案受害人石嘉琦作为一个2岁的多的小孩,挣脱罗雪花的怀抱并以一定的速度向前冲不合乎日常情理,浏阳市交警大队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该事实凭主观臆断的推测作出如此判断显然是荒谬的。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宏宇驾车行经集镇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安全行驶”,明显是包庇曾宏宇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使曾宏宇逃避交通肇事罪。事发安阳小区路段为集镇区域,两边商铺林立,车辆、人口密集,且经申请人察看,整个洞阳集镇区内交通标示限速均为绿波速度40公里每小时,而曾宏宇车速近80公里每小时,即使按照违法作出的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速也接近60公里每小时,至少超速接近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而浏阳市交警大队对该最关键事实却轻描淡写,规避“超速”二字,仅认定肇事司机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默认该肇事司机是在合规的速度内行使,该情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有滥用职权包庇曾宏宇逃避交通肇事罪的嫌疑。
三)、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本应由肇事司机曾宏宇承担全责的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明显不公正。
本案石嘉琦及申请人罗雪花在日常生活、经商的区域正常过马路,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曾宏宇在繁忙的集镇闹市区域,无视交通管理法规,漠视行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超速行驶,酿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浏阳市交警大队暗箱操作,无视客观事实,故意偏祖、包庇曾宏宇,违法将该次事故定性为同等责任,还多次吓唬申请人接受该责任认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使申请人及家属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实,查清该起事故事实真相,依法督促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责任认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16日长沙交警支队的复核结已出来,撤销原先事故责任书,重新要求交警大队制作事故责任书(程序不合法、办案现场交警无资格)。3月29日上午交警大队张警官打电话过来需重新做笔录,录完笔录只隔一天,3月30日交警大队说已定好责,又是平等责任,我们看了内容根本没有变,所以未拿,主要原因是交警大队不把以前所犯的错误改正过来,我们就拒签!我们也问了张警官为什么又定平等,张警官说行人过机动车道造成事故,就要付一半,他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也付一半,我们说你们在归避超速问题,我们过马路只是安全意识不强,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你们程序不合法,就会造成以前的结论有重大失误,请你们一定要在复议后的最终事故认定书上面的结果上慎重,认真办事,人民警察办事一定要讲证据,不要凭空推断及猜测,不要那么草率、且不要在事故责任书上玩文字游戏,袒护肇事者定平等责任。最后张警官说前面的事他没有经手,他也不知道情况。
综上所述,浏阳市公安交警大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及浏阳市文明城市形象,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及身心影响等合法权益。垦请各级单位领导追究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第五中队相关人员包庇肇事者逃避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做出公正、公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针对这一事件,致使我受害方已家破人亡,如交警大队不公平、公正办理此案件,我们决心带着全家人去上访,坚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均属实,并有相关证明文件(见附件),谢谢您的审阅,并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石嘉琦之父,申请人罗雪花之夫):石广达,男,身份证号:43018119821117321x,住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绿苹果陶瓷店。电话:18773199688。
申请人:罗雪花,女,身份证号:430181198411233221,住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绿苹果陶瓷店。电话:18773199688。
申请人因不服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向贵局提出复核申请。
请求事项:
撤销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重新调查、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程序多处违法。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经申请人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无证据证明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两名处理交警钟宏林、唐亮具备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两位警官也从未向申请人出示过相关证件。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等有关情况。经申请人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没有报警记录。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本案肇事司机曾宏宇大白天在人口密集的集镇高速行驶,明显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而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未及时对曾宏宇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极有可能因证据未及时固定、提取而使曾宏宇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明显已超过20天,而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未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鉴定人刘峻树资质证书记载其仅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汽车估损师”资质,根本无车速鉴定资质。另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将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即调取的事故现场视频提供给鉴定机构。故该鉴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本案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10月12日就已作出,而[2018]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18年1月9日才作出,超过法定期限79天,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从未召集过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展示调查取得证据,申请人至今不认识肇事司机曾宏宇。
6、本案肇事司机曾宏宇明显有交通肇事罪嫌疑,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都没有,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二、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临近时石嘉琦突然挣脱罗雪花之手跑步横过马路”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调取的现场视频及唯一目击证人汤春来句证实,真相是事发当时“罗雪花用手牵着她儿子石嘉琦”过马路,因货车速度太快,躲避不及才导致相撞。本案受害人石嘉琦作为一个2岁的多的小孩,挣脱罗雪花的怀抱并以一定的速度向前冲不合乎日常情理,浏阳市交警大队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该事实凭主观臆断的推测作出如此判断显然是荒谬的。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宏宇驾车行经集镇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安全行驶”,明显是包庇曾宏宇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使曾宏宇逃避交通肇事罪。事发安阳小区路段为集镇区域,两边商铺林立,车辆、人口密集,且经申请人察看,整个洞阳集镇区内交通标示限速均为绿波速度40公里每小时,而曾宏宇车速近80公里每小时,即使按照违法作出的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时速也接近60公里每小时,至少超速接近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而浏阳市交警大队对该最关键事实却轻描淡写,规避“超速”二字,仅认定肇事司机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默认该肇事司机是在合规的速度内行使,该情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有滥用职权包庇曾宏宇逃避交通肇事罪的嫌疑。
三、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本应由肇事司机曾宏宇承担全责的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明显不公正。
本案石嘉琦及申请人罗雪花在日常生活、经商的区域正常过马路,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曾宏宇在繁忙的集镇闹市区域,无视交通管理法规,漠视行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超速行驶,酿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浏阳市交警大队暗箱操作,无视客观事实,故意偏袒、包庇曾宏宇,违法将该次事故定性为同等责任,还多次吓唬申请人接受该责任认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使申请人及家属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实,查清该起事故事实真相,依法督促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责任认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8年1月22日
附件二:
长沙市公安局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
事故时间:2017年月09月19日11时00分 天气:晴
事故地点:浏阳市洞阳镇牛沪路佳家超市门前路段
当事人基本情况:
曾宏宇,男,汉族,身份证号:43018119751013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镇楚东村楚东片竹山组207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
石嘉琦,男,汉族,身份证号:43018120141229xxxx,生前住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瑞林片里四组286号,系行人。
罗雪花,女,汉族,身份证号:43018119841123xxxx,户籍所在地: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瑞林里四组286号,系行人。
车辆情况:
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浏阳市胜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18年07月31日,保险及凭证号:投保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181805072017053588)止于2018年08月29日,商业险保单号(118180528201702850),止于2018年09月02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9月19日11时许,曾宏宇驾驶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沿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佳家超市门前路段,恰遇行人罗雪花手牵其儿子石嘉琦由东往西横过道路,车辆临近时石嘉琦突然挣脱罗雪花之手跑步横过马路,曾宏宇驾车措施不及,遇行人横路未主动避让。致使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将石嘉琦、罗雪花撞倒后右前轮又与石嘉琦碾轧,造成罗雪花受伤及石嘉琦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过我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证实该事故的相关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情况:现场道路为浏阳市洞阳镇主干道牛泸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全宽21.0米,双向六条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3.5米,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双实线,道路两侧最右侧车道设有停车泊位,事发时停车泊位内有车辆停放。事发路段无人行横道等行人过街设施,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2.现场勘查情 况:现场为原始现场,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头四北尾东南停放在道路东幅路面,其右侧前后轮距基准线(以道路东侧路缘线为基准线)9.2米、7.1米:其左侧前后轮距基准点(以道路西侧路外一无标号路灯杆为基准点)分别为18.5米、15.8米;道路东幅路面有两条自南向北延伸长分别为21.0米、18.2米的湘a8a518制动痕迹,右侧轮胎刹车印起点距离基准线为5.7米,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右前方地面有一滩血迹,中心点距离基准线为10.1米,经仔细勘察未发现其他痕迹和物证。
3.当事人曾宏宇陈述:2017年09月19日上午11时许,我驾驶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沿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安阳小区门前路段,当时我靠道路右侧中间车道行驶,道路右侧边上车道划了停车带,停了一线车辆,突然从两辆停在边上的面的车中间由东往西跑出一个小孩,一个女的就跟在后面追,我急忙踩刹往左边打方向盘避让但还是将他们撞倒,停车后我急忙跑下车看到我车的右前轮压到那个小孩的一只脚上,那个女的当时从地上爬起来跑到我车前在使劲的摇手要我把车后退,我急忙又爬上车将车往后退了一点距离,看到
小孩受伤严重,之后我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等急救车过来将人送往医院,我一直在现场等着交警过来处理。
4.据当事人罗雪花陈述:2017年09月19日上午,我去牛泸路对面我大嫂邹利萍的快乐惠超市玩,快中午时,我带着我儿子石嘉琦回对门我自己店子绿苹果陶瓷店里去,刚走下马路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一辆车子碰到了,等我醒来时我发现我已经到了医院了。
5.据证人汤某某陈述:2017年09月19日上午11时许,我和周阳春坐在我的门市部阶梯上,我看见一辆货车很快的速度从南往北开过来,快到了我店子门口时,只看见那车猛打方向盘。并且刹车踩的滋滋叫,对面人行道上罗雪花用手牵着她的儿子石嘉琦朝我们这边走,因为货车速度太快,躲避不及,双方还是碰在一起,货车停下后,我和旁人第一时间冲了上去,我们发现小孩子石嘉琦在货车右前轮下面压着,我们要司机退了一点,好将人救出来,大人罗雪花倒在右前轮边,因为要倒车,我们将大人往旁边挪了一下,将小孩救出来后,那小孩还想爬起来,我们都没有动,打了120要救人,那司机下车后我们要他报警,他拨通电话人都有点抖,话也讲不清了,还是我帮他报警的。
6.检验鉴定意见:湘龙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464号:死者石嘉琦系交通事故致多发伤而死亡;湘龙司鉴中心【2017】痕鉴字第662号: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胎胎面内侧擦蹭痕迹,符合于死者石嘉琦被卷入车底部胸腹部右侧及双下肢擦伤部位、左足毁损伤部位处碾压形成;湘龙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860号:2017年09月19日11时00分许,发生在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安阳小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湘a8a518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临近事故前的瞬间参考速度介于54.29km/什h-59.74km/h之间。
7.已调取现场附近监控视频证实行人横路事实。
8.经登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曾宏宇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0100824720,当前状态:正常。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我队认为在此事故中:曾宏宇驾车行经集镇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安全行驶且遇行人横路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石嘉琦突然临车横过道路;罗雪花临车横路且带领学龄前儿童横路未尽监护职责,两人行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曾宏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聿、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石嘉琦、罗雪花临车突然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就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曾宏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罗雪花、石嘉琦在本次事故中各自承担其自身损害的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附件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长公交复字 (2018) 017 号
复核中请人基本情况:
石广达(当事人罗雪花的代理人),男,身份证号:43018119821117321x,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瑞林片里四组286号,联系电话:13875910971
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
复核申请人石广达(当事人罗雪花的代理人)对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服。于2018年1月22日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复核申请。
复核意见:
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案案卷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认为:程序不合法,办案民警钟宏林未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撤销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8】第01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告知:
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决定补充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通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2018年3月16日
请问交警大队车子违规超速的情况下受害方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如果受害方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要负全部责任呢真让老百姓心寒
未取得事故资格的人去处理事故是浏阳交警大队缺少这方面资质还是另有目的呢
肇事者超速受害者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受害者与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那么我想请问浏阳市交警大队的同志如果没有监护人受害者是不是要负全责
2018-04-02 10:0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