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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双江口镇长兴村退伍军人全额拆迁款遭贪污

2018-5-13 18:26:50发布56次查看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郭海元,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江口镇长兴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540208****,联系电话:1887420****.
被举报人:湖南省电力局,住所地: 新韶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雄,系该局局长,办公电话:85543124.
被举报人:湖南省送变电,办公电话:85559244.
被举报人:湘潭三湘送变电,办公电话:55560909
被举报人:宁乡县电力局基建部负责人周明,联系电话:138758211**.
被举报人:宁乡县重点办、宁乡段上海宾金线80万伏指挥长喻征兵、周波科长。
被举报人:双江口镇人民政府,原党委副书记刘宇、城乡规划办负责人曹卫红。
被举报人:长兴村原书记周金明,长兴村会计陶号兵。
被举报人:长兴村四组组长郭国武,联系电话:138748664**.
举报事项:
请求检察机关高举反腐利剑,严查郭海元2013年房屋地基、土地、三项拆迁款被宁乡县双江口镇长兴村四组组长郭国武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长兴村原支部书记周金明、长兴村会计陶号兵未经举报人郭海元同意,取代冒充郭海元名字与上海宾金线拆迁的相关人员签了拆迁协议,并将几百万拆迁款里应外合瓜分给各部门拆迁负责人(有关举报人被被举报人侵权代签的协议与瓜分款项、相关部门都有存档)。
请求事项:
1、归还举报人的合法宅基地210平方米,因原地和村上都不能批地建房了,要求赔偿金额840000元;
2、归还举报人的合法房屋拆迁款3311000元;
3、归还举报人的合法土地款480000元;
4、归还以上款项4年来的利息;
5、调取郭海元被代签的协议,即10个人的领款单。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宁乡县电力公司与宁乡县重点办于2009年架设历朱线,35千伏101塔号毁我农田0.08亩,折人民币每亩60000元,其中郭国武冒名顶替领取被举报人三千元外,其余应还有1800元去向不明。
2011年年底,宁乡县公路局加宽宁朱路,途经压缩举报人基本农田,下土地丘,双江口镇长兴村四组组长郭国武、长兴村会计陶号兵、长兴村支部书记周金明利用职务之便,未经举报人同意,强行缩小我0.07亩农田,证据双江口镇财政所核实,从2012年开始起减少农田直补款,另外田、人、钱领款人不对称,除下土地丘领了607元之外,其余41307元被他们瓜分。
2011年年底,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确认架设上海宾金线,途经长兴村四组郭海元自留山林权地,同时对举报人的房屋地基造成巨大威胁,当时负责测量的立即问过观望测量的郭海清、廖玉玫,此房屋是谁的,要拆迁。
2013年8月,80万伏宾金线(四川宜宾至浙江金华)途经朱良桥镇五云村、广济村、罗巷村,举报人的房子就在宁朱公路14公里处,电塔号1799-1800中间,面积236.5平米,房屋具体位置,向西少偏南朝屋与正房中间后,有水井及樟树为界。2010年8月18日,国土局新批房屋地就在现在的高压线下面,当年由于各种原因,新房子未建好,但已经打好了基脚,出了水平,按技术规定,原线两侧30米内不能有民房等建筑物存在。就是说该工程开始之前,规划部门进行测量评估,落实了拆迁补偿款,与拆迁户签订协议,且经费拨付已到位。按理说:举报人郭海元家的房子,就按村支部书记周金明、重点办喻征兵、周波所说高压线离房子14米,国家拆迁标准在30米之内,按政策规定属正规拆迁,举报人郭海元的房屋、地基都应得到相应的拆迁款。但应拆迁而不拆迁、应付款而不付款的主要原因,就是以上被举报人存有贼心,在开始拆迁过程中,双江口镇长兴村四组组长郭国武伙同长兴村支部书记周金明、村会计陶号兵故意采取对举报人隐瞒拆迁信息,他们知道举报人长期不在家,早就设计了贪污计划。未经过郭海元本人写委托书,背着举报人本人替代郭海元为湖南省电力局和湖南省送变电等宁乡县各部门参与上海宾金线拆迁负责人签了协议,并将拆迁款瓜分了。
2013年10月,举报人回家正准备建房时,正看到80万伏高压线正架在举报人家自留山中间,当时举报人立即拿出手机打电话问长兴村书记周金明要求拆迁,他叫我去找宁乡重点办和宁乡县电力局拆迁,我找了三至四次,都说什么7米之内才可拆迁,7米之外的不能拆。当我说我的老房子属危房,已在2010年批翻新建房手续,要建房时,重点办的喻征兵、长兴村支部书记周金明要我在20米外建房。到2013年10月底,当他们不同意拆迁时,按国土局2010年批建房手续,2013年被骗逼拆迁了236.5平方米的老房子,用挖机和推土机推平正准备建房时,有双江口国土所胡新桥开车路过时,拿出工作证下令停工,要我找重点办和电力局拆迁。1、好过在拆掉房子之前,我将老房子结构图拍下;2、92年11月30日建房证;3、我2010年8月国土局批的建房手续都在。不然的话,现在我只能搬起石头打天了。
2011年底测量后规划、丈量,由宁乡县重点办喻征兵、周波、每个填的主管负责人,与拆迁户签了协议后,于2013年2月架线前,由重点办财经办打款至拆迁户账户里,比如朱良桥、五云村、广济村等共7户人家,五云村徐先生,房屋位置在塔号1795-1796中间,朱国华的房屋位置在塔号1796-1797中间,谢风伟房屋位置在塔号1797-1798中间,广济村杨文林、杨文亮、杨文武房屋位置塔号1798-1799中间,双江口镇长兴村四组郭海元家的房屋位于塔号1799-1800中间,五云村、广济村的房屋拆迁款在2013年架线之前已按时到账,唯独郭海元的拆迁款被截取瓜分。
当时于2013年12月30日,举报人请长兴村会计陶号兵写报告,报告内容是水塔、家用电杆、推土机和挖机工钱、桂花树、樟树、人工工资共7万元。长兴村支部书记周金明打电话给双江口镇党委副书记刘宇,刘宇打电话给重点办负责人喻征兵,喻征兵要刘宇表态,刘宇说最多给25000元,刘宇签字后,我把报告拿去宁乡县重点办,喻征兵打长兴村会计陶号兵来宁乡县重点办,大约1小时后,陶号兵到了重点办,喻征兵对陶号兵说,你们那里要建一个50万伏电塔,先与郭海元这里一起拨几万元准备一下。因此,我于2014年3月3日领的25000元变换了50万伏遗留款,并且将我报告中的桂花树和樟树减掉,而重点办拨款条上面又是郭海元80万伏房屋遗留款,这其中存在明显的造假。
于2016年2月5日之前,我问过郭国武是否参加80万伏征收签字,他说不知道,没有在2016年7月25日长兴村账本上看到长兴村四组上海宾金线80万伏土地和绿化苗征收明细表,其实,这里面还应当有举报人的山林地一丈八宽的树苗,未领到补偿款;自留山的拆迁协议未找到;但发现2012年2月会计档案凭证,共计4册,其中1册和2册完好无损,但是3册、4册连接不上。那应该说就是长兴村四组组长和长兴村村委会替代郭海元签的协议、代领拆迁款和10多个人瓜分的领款单。
根据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已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0)15号文件进一步建立有关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地基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收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做到先安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民所拆迁补偿及政府补贴……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准执行。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被举报人应当将属于举报人的征收款支付给举报人。
综上所述,举报人从2013年10月房屋被骗拆后,拆迁款已被瓜分,原地不能建房,也未划分新的地基,如今举报人全家居无定所,四处流浪。举报人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曾奉献自己的青春与鲜血保卫祖国,如今却受尽贪官欺压,沦落到这般苦不堪言的地步,恳请相关领导能够为我做主,查明本人房屋地基征收拆迁款去向,还举报人公道!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郭海元
2017年 8月 8 日
网友“老兵呱呱叫1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立即要求县重点办、双江口镇、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架设历朱线征用0.08亩农田补偿的问题
  3.5千伏历朱线项目征用郭海元0.08亩农田已按相关规定补偿到位。2009年9月,宁乡县电力局下属海鑫公司工作人员周忠明(已故)、双江口镇长兴村村会计陶浩兵在长兴村四组现场发放征地补偿款,当时经郭海元本人填写领据领取了补偿款。
  二、关于加宽宁朱路征用0.07亩农田补偿的问题
  2011年底,宁乡县公路局对宁朱公路进行拓宽,征用长兴村部分农田,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偿。郭海元被征用的农田共有尖丘、大土丘两处,面积分别为0.18亩、0.028亩,补偿金额为3777.6元、607.564元,该两笔补偿款郭海元均已签字领取,长兴村委会有帐目档案可查。同时,2011年—2014年,郭海元的粮食直补面积未发生变化,均为4.32亩,直至2015年必须按计税面积内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时,才有所核减。
  三、关于建设80万伏宾金线强拆房屋且瓜分拆迁款的问题
  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80万伏宾金线项目(即原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根据2012年12月25日由国家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790—2016)《±800千伏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13.0.4—3条规定:在无风时,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7米,郭海元的房屋离宾金线线路边线水平达14米,所以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不属于拆迁对象,不存在瓜分拆迁款。
  四、关于80万伏遗留款造假的问题
  经查,郭海元确实于2010年8月办理了房屋宅基地批建手续,但未在一年内建设,根据相关规定,一年内未建的,批建手续作废。同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800千伏线路的保护范围为线路边线水平距离30米,该距离是为保护线路安全运行和保障建筑施工时的安全而设定的保护范围,并不作为房屋拆迁依据,线路投运后不允许在保护区内新建房屋。因郭海元宅基地在保护区内,所以不能建房。郭海元因花费了一定的机械费、人工费等,请当时的村会计陶浩兵拟写了申请补助报告,报告申请金额为2.7万元。2013年8月,在80万伏宾金线项目征拆时,项目部根据郭海元房屋宅基地尚已推平但未下基脚的具体情况,核定给予2.5万元补偿款。
  留言中反映“25000元变换了50万伏遗留款,重点办拨款条上面又是80万伏房屋遗留款,这其中存在明显造假”,经查,2013年长兴村没有50万伏电塔项目,留言中反映的“50万伏遗留款”是长兴村时任会计陶浩兵笔误,将“80万伏”错写为“50万伏”,该2.5万元实为80万伏宾金线项目遗留问题补偿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2017年8月21日
2017-08-09 17: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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