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给你添麻烦了!
本人为当事人的弟弟。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
我哥于2017年10月24日从老家(湖南省衡东县中国农业银行衡东县支行附件)通过嘀嘀顺风车平台,捎了一个去长沙五一广场附近的一个通过嘀嘀顺风车平台的乘车人,平台显示总费用为:96.10元。当车行经火车站附近时遇到长沙市交通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定性为非法营运,然后便被扣留了车辆。然后开具了道路客运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需要罚款3万元。
我哥跟执法人员沟通,是否能少罚点,但是得到的回复是不能,
鉴于此种情况,我哥多次与嘀嘀长沙分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得到的回复是:嘀嘀分公司口头答应由我方先垫付,处理后再往总公司上报,但前提是罚款金额不能超过两万元,超过两万元的罚款他们不承担一分钱。
后我经过多方查询,找寻相关案例及相关政策,发现长沙市政府已于 2017年4月1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中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至此!我为我哥没有多了解相关政策就从事运输服务给相关单位添加了麻烦,在此说声对不起。同时能否恳请相关部门从轻处罚。
然后对嘀嘀等从事相关相关行业的平台进行整顿,在明知现有政策不允许经营的情况下还提供政策不允许的合乘信息。
打扰您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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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处罚教育科通过核查,得知被处罚车辆为10月24日执法五大队在长沙火车站售票厅路口查扣的湘am072t比亚迪小轿车,驾驶员刘长青,于10月24日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乘客前往长沙市五一广场,当时己收取乘客车费96.1元。此车辆为衡东至长沙的跨城网约车,且无网约车相关手续,驾驶员也无相关从业资格,为非法营运,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罚款3—10万元。处罚教育科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属于从轻处罚,程序依法依规。2017年11月2日9时50分,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来信人,向其说明以上情况,来信人表示理解并对回复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