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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亮剑,让长沙市民政局滥权渎职无以遁形

2018-5-13 11:04:13发布24次查看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显然,它是“民告官”的最佳设计。因此,民众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条耳熟能详。
显而易见,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堪称事无巨细;针对行政诉讼的初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和再审、抗诉的监督程序,都是慎密有矩。
但是,即便是一起简单的“民告官”案,无论裁判有多么的不公,甚至是违反常理,行政相对人仅靠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其作为非常有限。
究其根源,一句话,就是一直以来缺乏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的监督。不管是办案责任制,还是司法机关内设纪检,都是内部监督机制,基本依赖“自觉”,自己监督自己,难言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你可以去纪委告状,纪检员告知你,我们只负责执纪,涉法问题管不了。
你可能仍不死心,去信访局信访,信访官员同样会告知你,这事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于是,随你怎么折腾,最终结局还是一无所获。
长沙市民政局滥权渎职案的行政审判就是对其最有力的应证。早在2003年7月,长沙市商务局就作岀了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许可决定,长沙市民政局仅负责登记备案。2010年5月,民政局超越法定授权,在对商会实施强行收缴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超期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未经商务局同意,撤销了商会许可登记,其行政行为明显无效。但法院一审二审都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且在商会此后的提起的多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总是以原生效判决确定其法律效力。
如此以来,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这家合法的社会团体就被民政局彻底整垮了,其违法行政行为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其行政行为无效;权威的司法解读对无效的特征亦是这样释义的:“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及绝对无效”,且其无效性不是由法院的判决确认,因而法院将无效行政行为判决为合法不具效力。
对于审判人员这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可喜的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7日决定受理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诉长沙市民政局的行政再审案[(2017)湘行申1002号],并向商会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当然,这还不是长沙市民政局行政违法案的终局。不过,让维权十年之久的合法社会组织看到了曙光。
自此,商会完全有把握有信心打好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会长:黄建军文)
早就认为这是一起枉法判决,只是没有找到法律依据!
维权十年,真心不易!
支持继续维权
本案应该纠错
《行政诉讼法》法院一审二审都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
一句话,就是一直以来缺乏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的监督
民告官,难呀
沙市民政局撤销了长沙市商务局作岀的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许可决定
违法行政行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法是利剑!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有可能不?
商会完全有把握有信心打好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向中央监察委投诉!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018-04-09 1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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