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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长沙供电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强迫用户更改预付费模式

2018-5-13 5:58:34发布40次查看
红网及各位网友:
今公开发文强烈谴责国网湖南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长沙分公司”),涉嫌侵害广大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红网上也看到多个网友有同样的投诉。今年4月1日开始国网长沙分公司私自更换费控电表,由原“按月结算后付费”电费模式,强迫用户变更为“按天实时预付费模式”。一旦预存电费不足,自动拉闸断供。多次与国网客服、国网长沙分公司沟通而无果。因此事件牵涉到八百多万的长沙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希望网友、律协和媒体群策群力,坚决谴责和制止这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输配电属于垄断行业,牵涉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牵涉到重大公共利益关系的变更,国网长沙分公司并没有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前提下,私自变更用户的付费模式,涉嫌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
二、按我国《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即国网长沙分公司向用户们供电是电力公司的法定义务,拉闸断电剥夺了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用电权利,导致用户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国网长沙分公司涉嫌违法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国网长沙分公司与用户在法律上是供用电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6、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既然是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电费的交纳方式属于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网长沙分公司擅自将业主们的电表由交易习惯的后付费自动变更为新型模式的预付费,该行为属于对供电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未经用户的同意,对用户不具有约束力。既然对用户无约束力,国网长沙公司涉嫌违法拉闸断供,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
四、我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网长沙分公司擅自将业主们的电表自动变更为预付费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用户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不变更。
五、按照我国《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基本电费以月计算。所以,单方面改为“以日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国网长沙分公司涉嫌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
六、试问国网长沙分公司,你对用户强制改为预付费模式,那么你对上游五大发电集团是否也改为预付费呢。作为肩负高度社会责任的国网电力,你有义务为和谐中国贡献力量,你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不要涉嫌违法剥夺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基础。
最后,对湖南电力公司的诉求和建议:1、尽快恢复原付费模式,还用户自主选择的结算方式。2、依法按照断供的法定条件拉闸,绝对禁止拉闸断供要挟用户。3、追究此次涉嫌违法不当决策的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及时纠正侵害群众的不利之风。4、建议国网长沙分公司申请召开听证会,邀请用户代表、政府和媒体代表等参加,公布智能电表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消除用户的疑惑。如已预收电费,请依法公布预收费资金的监管办法,预收费资金利息及收益的分配制度。总之,全心全意地“你用电,我用心”的经营理念才是国网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现在不管是买车买房还是手机费上网费、水、媒气都是先交钱后使用啊
强烈要求改回以前的“按月结算后付费”电费缴费模式
各位网友:
1、回顾湘政办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于2003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文属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根据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拿失效文件和地方法规,在不开听证会的情况下,突然拉闸停电,交了这么多年电费,从来没给我一张发票,如果电力公司突然改变游戏规则,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开听证会超过大多数人同意才可实施,冒然实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该从何说起!
2018-04-21 1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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