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将小车停在湖南农业大学家属区一道路旁边划定的停车框内,但车头逆向。一小时后,被芙蓉区交警大队某交警贴上了违停单,理由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6条,并用笔写上“逆停”二字。反复查阅《道路交通法》,56条并没有规定在划定的停车区停车时车头必须的方向。因此,对我来说,“法无所禁即可为”;对交警来说“法无授权不能为”,法条上没有在规定的停车区车头“逆向”这一条必须处罚,故我认为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撤消!
非常的傲慢,芙蓉区交警即不给回复,也没有沟通说明,所谓的违章仍挂网上。看来民告官还真的很难很难……
2017-10-15 14: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