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规定。结合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宁乡县委督查室回应“小区业主拿不到产权证”的答复;中共宁乡县委督查室应当一视同仁,履行答复职责。
控告人于2017年7月3日,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宁乡县世纪阳光小区(f栋)产权登记不合法,请求查处》和《宁乡县世纪阳光小区(f栋)带病确权登记不合法》的贴文,举报兆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世纪阳光小区(f栋)是违法建筑,其土地使用权经省政府确认征收违法,土地权属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却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成为事实合法化了;举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敬请中共宁乡县委督查室查处,并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答复。
中共宁乡县委督查室至今没有在红网答复?也没有给举报人书面答复?也不知是否依法受理?
世纪阳光小区(f栋)是原规划局主持规划审批的副局长刘寿华老婆盛茵的违建项目,如果象这样的“违法建筑”,在无数举报、控告、投诉、诉讼中都可以成为事实合法化;那么在宁乡县范围内的“无证”房都可以以此为榜样(党政干部家属的“违法建筑”),向相关职能部门补办手续合法化。宁乡县政府应当一视同仁?敬请中共宁乡县委督查室依法答复。
宁乡县国土局某个别领导与宁乡县规划办某个别领导,对待前来办事的关系户与对待普通民众,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如此截然不同的态度,怎么服众?
2017-07-12 16:0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