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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官邓红梅故意伪造、偷换证据,规避被告违约责任

2018-5-12 15:11:57发布136次查看
,故意毁弃、篡改丶隐匿丶伪造丶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理由:一审法官邓红梅在判决认定书中,故意将证据合同约定的词句,丢弃、篡改,硬生生的把合同中明确的付首付款的时间,和确定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通过丢词、弃句丶篡改标点符号引向合同对首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达到规避被告黄岚违约责任目的。严重危害了司法公正。
2、法律文书严重错漏
理由:一审法官邓红梅认定被告黄岚被限制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合理的规避被告黃岚违约责任目的。实际情况是:被告黃岚不在限制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因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日期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2017年4月4日签订的,同时原告已经在520新政之前的房产局取得了2017年6月14日的过户预约号。
3有法院工作人员阻拦我方提交邓红梅廉政监督卡的情况下,我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不得以跑到中级法院,向纪检办公室提交邓红梅廉政监督卡。
证据合同,非常明确的确立了首付款的时间,及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如果非要在证据合同条款中丢词、弃句、篡改标点符号,法官邓红梅动机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2017)湘0111字一审法官邓红梅的女儿廖芷妍与本案被告黄岚的丈夫廖俊430419198201******之间是什么关系?
2017-09-14 1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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