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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长沙县法院公正处理“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款

2018-5-12 9:40:09发布5次查看
关于请求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款事宜及相关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叫廖亮球,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排楼塘组179号,联系电话:177********,现就我与盛中华(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麻塘组2号)关于“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款争议一事显失公平之处向领导反映如下:
一、事情的由来:2013年6月,我租用盛中华家用屋用作开办“亮盛土菜馆”,双方约定租期8年,如遇征收“店子”补偿款归我所有……。2015年初,我所经营的“亮盛土菜馆”因上海大众污水主干管项目而拆迁,拆迁部门给予10万元门面经营补助及转运费,后该款项全部由盛中华领取占为己有。由此,我向当地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盛中华支付门面经营补助款。
二、法院对门面经营补助款的内涵认定有误。门面经营补助款,显而易见,理应是对门面经营行为的一项补偿,更是对经营者的补偿。“亮盛土菜馆”由始至终都是由我在经营,由我办理工商登记,由我进行店面装修,由我添置各项设施,由我经营将近两年时间,不仅投资较大,也花费我两年精力苦心经营。法院对此解释却另辟蹊径,认为门面经营补助款是对盛中华因不能再利用自有临街房屋作经营性出租而给予的补助,应归盛中华所有。我作为“亮盛土菜馆”的直接经营者,店面征拆了,无权享有门面经营补助款分文,而盛中华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法院却认定门面经营补助款归其所有,实属荒谬。
三、法院对我与盛中华在租赁合同中的“店子补偿款”的内涵认定有误。双方签订合同之时,一致协商同意“如遇征收,店子补偿款归乙方(我)所有”。由于当时并未拟好店名,只能笼统的写明为“店子补偿款”,实际就是指后来的“亮盛土菜馆”的补偿款。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的《关于廖亮球“亮盛土菜馆”信访事项的答复》中,明确载明“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及转运费为10万元。所以“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及转运费即为我与盛中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店子补偿款”,否则,征地部门应描述为“盛中华”门面经营补助及转运费。
四、法院认为门面经营补助款不属于租赁合同中的“店子补偿款”认定有误。通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的《关于廖亮球“亮盛土菜馆”信访事项的答复》可知,门面经营补助款是在核实“亮盛土菜馆”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合法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事实后作出的补偿,没有上述的事实情况,就没有门面经营补助款一说。而作为租赁房屋本身的建筑已按房屋类别进行了另项补偿,且已由盛中华领取。法院仅认为2万元转运费补助归我廖亮球所有,而曲解、混淆了门面经营补助的内涵,将门面经营补助费用8万元判归未曾经营的盛中华所有,法院如此认定,我投资数十万元后经营二年之久的店铺,被征收后仅得2万元转运费,显失公正,难以服人。
五、我对于影响“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款争议一事公平公正处理几点疑惑。2016年11月26日下午6时40分,盛中华、苏美兰、盛坚三人到我位于长沙县榔梨镇黄兴大道边的醉友味家菜馆闹事,摔坏店内物品,并对我进行围攻,后有店里工作人员予以阻止。当时盛中华气焰嚣张扬言“我已经找了长沙县法院***帮忙,一定会打赢官司的”。现在看来,盛中华当时扬言,并非信口胡说,案件审判过程中明显带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但盛中华具体采用什么方式方法使法院***负责人员一直插手案件,影响公平公正处理,我不得而知。
上述几点均为如实反映,请求领导公平公正处理“亮盛土菜馆”门面经营补助款争议一事,核查法院个别负责人员非法干涉本案审理的情况。望领导予以重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反映人:廖亮球
2018年4月11日
关于原告廖亮球与被告盛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长沙县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湘01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其后,廖亮球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湘01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廖亮球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湘民申1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另外,就贴文反映的“个别负责人员非法干涉本案审理的情况”,长沙县法院纪检监察科进行了调查。经查,并无人为干预的情况。
2018-04-12 14: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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