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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法院渎职判案尽孝的儿子给继母二十余万,公正何在

2018-5-11 23:09:42发布41次查看
本人王益,我父于2014年11月28日去世。继母陈凤姣于2017年6月诉我不当得利,要求我将我父2004年至2014年11月28日实发所有工资526712元的一半返还给她,继母打出我父的工资流水。我父的工资流水到2014年11月15日余额为360.56元。我提供了大量门诊和住院病历,从湖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来看,我父仅医疗费支出一项,每月约需2000元。一审审判长王强(审判书号(2017)湘0102民初2352号)按照2005年至2014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历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推断我父2005年至2014年开支为119497.74元,月均995.81元,判决我向继母返还金额(520772.9-11949.74)÷2=200637.58元。
根据我父的公证遗嘱他名下的财产归我和我妹继承,我继母工资的一半也应由我和我妹继承,判决为何不提。我父与陈凤姣于2005年3月5日签订声明经济已分开,虽只有复印件但有多人证明应形成证据链。判决不采纳。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我父将工资卡交于我管理,我与父亲是委托关系,已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的情况下,与陈凤娇不成在债权债务关系。
他们经济已事实分开,要不在十年间我继母从未提出异议。我父有多种疾病,继母退休后在外打工,我父吃食堂,财政厅多人亲见并出具证明。继母完全是恶意诉讼,提供的几张发票经指证实为我出资。王强去财政厅调查的证人一名是我继母的亲戚。十年来为父亲看病照顾他生活我都尽心尽力,继母却要我返还工资,道德何在?公序良俗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再审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的审判长只有黄学里一人不符合审判程序(审判书号(2017)湘01民终6576号)。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方为原告,原告仅仅打出了我父亲十年工资的总额,并不能证明我父亲的工资在他生前没有消费,我父生活地在长沙并患有多种疾病,难道他十年不吃不喝,一月所有开支只有995元吗?二审维持原判,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我总共需给付对方261142.64元。在这十年间我负责父亲的全部生活开支,我父住院财政厅的慰问费继母都要拿去一半。一个多处漏洞自相矛盾的判决为什么一审二审都过了?天理何在?我和我爱人也身患多种疾病,爱人下岗。我实名投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法官王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学里渎职判案,中央提出:“要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得到公平公正。”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了解,加强司法廉政建设,还我公正。
为了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了推进法治建设,为了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信法、用法,人民法院对被投诉没有任何理由保持沉默。
2018-01-20 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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