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我想请教一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有个留地安置的概念,请问留地安置对象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体成员,还是仅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房屋拆迁重建安置户?谢谢!
邵国赛: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留地安置的适用对象问题,经查,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了留地安置的方式,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4月1日废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没有留地安置的概念。对于征地安置的方式,新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