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材料(公然藐视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浏阳国土局领导和柏加镇领导,怎样炮制全国首创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
举报人:“浏阳市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被征户
被检举人:国土局原局长:王英定;现任局长:邓忠社
柏加镇党委书记:唐文华
柏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勇,人大主席:何志刚,纪委书记:潘盛开,副镇长:胡录明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贺元芳、代理审判员刘青、代理审判员董强强
湖南省高院法官:审判长李小慧、审判员谷国艳、审判员潘兵
举报事项:
一、王英定、邓忠社、唐文华、何勇、何志刚、潘盛开、胡录明等领导:炮制二个征地主体单位做空征地拆迁专业账户侵吞巨额征地拆迁补偿款、滥发公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征地拆迁款和履行安置义务、组织黑恶势力推毁被征户的房屋和树木、打压阻止开发商非法施工的维权者、强征强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政府与被征户矛盾异常激烈;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贺元芳、代理审判员刘青、代理审判员董强强以及湖南省高院法官:审判长李小慧、审判员谷国艳、审判员潘兵:公然藐视法律违法审判程序、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致使被征户维权无门、申诉无门、致国家法律成一纸空文!
事实和理由:
2013年柏加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情况下公然征收百姓的集体土地,浏阳市国土局两任局长王英定、邓忠社怎样配合柏加镇领导唐文华、何勇、胡录明、何志刚、潘盛开“做空征地拆迁专用账号侵吞征地拆迁款,炮制全国首创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的?”
一、全国首创:炮制了二个征地主体单位,相互推诿,达到侵吞征地拆迁款的目的:
1、浏阳市国土局负责滥发公告:2014年7月3日,浏阳国土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2014]12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年7月18日,浏阳国土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明确了征收土地数量、拆迁房屋数量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以及安置办法等,2015年12月17日,浏阳国土局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5)185号《征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2015年l2月17日,浏阳国土局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5] 2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6年4月11日,浏阳国土局作出浏国土资告字(2016]6号《限期腾地告知书》。但却拒绝履行“支付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附件2的房屋拆迁款及安置”义务。
2、柏加镇政府:负责和被征户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和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国家法律规定),拒绝依法征收。
3、浏阳市国土局领导“要征地补偿找柏加镇政府,我们局没有”,柏加镇政府领导:“我们不按法律和政策征收,按当地办法征收(就是征收一亩补一巷宅基地),拒绝履行国土局发布的公告”。二个单位相互推诿,目的就是拒绝支付被征户的房屋拆迁款和依实施公告履行安置义务。
这就是著名的全国首例“炮制二个征地主体单位”实施非法征地的案例!
二、浏阳市国土局领导滥发公告,程序违法、行政违法:
1、2014年7月3日,浏阳国土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2014]12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年7月18日,浏阳国土局发布了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但浏阳市国土局拒绝履行公告规定的支付房屋拆迁款和安置义务!
2、2014年8月27日浏土网挂(2014)24号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单,浏阳市国土局挂牌出让了该宗土地。2015年6月8日,(2015)浏政地出字第054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浏阳市政府完成了该宗土地完成了“国有土地”的一切审批程序。要知道一个事实:该宗土地征地尚未结束!
3、2015年12月17日,浏阳国土局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5)185号《征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2015年l2月17日,浏阳国土局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5] 2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大家看看时间:同日核发《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国土局工作人员狡辩说浏国土资告(2015)185号《征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的日期打印错误。但更可恨的是此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了,但核发的公告任然是“集体土地”。浏阳市国土局领导核发的公告实质是“逃避履行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支付和安置义务”,结合浏国土资腾字[2016]6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一看就明白了!
4、2016年6月6日,浏阳市国土局发布了浏国土资腾字[2016]6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要知道,浏阳市国土局领导没有足额支付征地拆迁款的情况下发布的《限期腾地》决定是违法的!而且,该决定书只提及2015年12月17日浏阳国土局核发的浏国土资告(2015)185号《征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和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5] 2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花卉苗木及移栽费”,拒绝履行2014年7月18日浏阳国土局发布的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义务!
5、根据2016年7月6日浏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32号《浏阳市国士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了:1)“在项目未批回前,柏加镇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方式已征收部分土地和拆迁部分房屋”;2)“项目批回后,我局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6户青苗实施了点对点支付,故我局只有该6户青苗补偿款的到账情况。”3)拆迁账户没有实施公告明确的拆迁款项。4)李统军户只有12087元,只有青苗和移栽费,没有支付房屋补偿款。
从整个公告发布看,浏阳市国土局显然是违法发布公告!这就是著名的“炮制二个征地主体单位做空征地拆迁专用账户,侵吞被征户拆迁款”的经典案例。
三、柏加镇政府私设银行账户违法征地,侵吞巨额征地拆迁款!
1、2013年 ,柏加镇领导在没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征收百姓集体土地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被征户与柏加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以及支付的土地费看,柏加镇人民政府存在私设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根据开发商“湖南湘赣置业有限公司”老板说“该宗土地至2016年,公司已经给政府近6000万元了。”这笔钱开发商是打入政府领导个人账户还是政府私设的银行账户呢?土地出让费仅有2600万元,公告明确的约200万元的拆迁款到哪里去了呢?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差额部分在哪里呢?被征户的征地拆迁款支付、安置被拒绝,可见浏阳市国土局和柏加镇领导们侵吞的征地拆迁款是非常巨大的!
2、拒绝履行浏阳市国土局发布的公告,公然宣称:“我们不按法律和政策征收,只按我们本地办法征收”,既然不按法律和政策征收,那为何国土局还要发公告呢?直接把老百姓赶走就是了!相信柏加镇人民政府有这个行为能力!
3、有了浏阳市国土局发布的系列公告,柏加镇领导更加猖狂,特别是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上任后更是组织黑恶势力强制把被征户的房屋和树木一推而平、打压维权被征户系列行为(被征户熊婷为维护家人合法权益,2017年3月份阻止开发商非法占用家人土地施工被柏加镇派出所刑拘18天(3月25日至4月13日)等等)!要知道,有关熊婷家人的法律强制文书浏阳市法院下发时间:2017年8月10日浏阳市法院下发了(2017)湘0181执684号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在法院没有下发法律强制文书前,土地还是百姓的集体土地!
四、两级法院及黑恶势力成政府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的帮凶
1、2016年10月27日凌晨2点左右,浏阳市国土局领导和柏加镇领导共同组织了黑恶势力100多人趁着夜深人静,出动挖掘机、推土机等重型设备,将未签《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农户的房屋、苗木等财产一推而平(含征地红线外农户的树木)。居住在李统军祖屋的人被强行从床上拖出屋外,连随身外衣也未能带出一件,屋内财产全部被埋毁损。共和国法制社会又出现了一个野蛮拆迁的经典案例。其不法行径,造成了被征地户的重大财产损失。办案单位拒绝破案!很显然,这次涉黑强拆行为是浏阳市国土局和柏加镇政府一手策划的。部分被征户到了浏阳市公安局报案:浏公(浏)接回[2016]0846号接报案回执,浏公(柏)立字[2016]4234号浏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但浏阳市公安局公然拒绝破案!一年过去了,该案至今悬而不破!
2、浏阳市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征户的行政诉讼请求即依法撤销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浏国土资告[2015] 2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和浏国土资腾字[2016]6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但腐败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开庭情况下公然改判,支持浏阳市国土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湖南省高院没有组织听证、没有开庭,公然驳回被征户的再审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显违反了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百姓维权无门、申诉无门,怎样体现伟大国家的伟大法制?怎样保证“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面对浏阳市国土局领导和柏加镇领导滥用权力、可谓“强抢豪夺”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可以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我们作为最底层的草根群众,从根本上不反对拆迁,但我们要求依法拆迁,在合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并合理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光明正大地拆迁。我们坚决反对阳奉阴违,对上面一套,对下面又一套,欺上瞒下地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强烈要求纪委强力介入调查,严查严办相关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
此致
湖南省纪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主要证据:
一、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函[2014] 68号《征收土地公告》
证明:发文时间2014年4月3日。
1、建设项目名称
浏阳市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
2、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征收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境内集体土地4.3227公顷(折合64.8405亩),其中耕地3.9183公顷、园地0.0299公顷、草地0.0686公顷、住宅用地0.3059公顷。其四至范围界线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4]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 7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浏政函[2009]30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这个公告自相矛盾的是按《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浏政函[2009]304号) 文件规定执行。它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 7号)相抵触;它与2014年3月27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函[2014]8号) 相抵触。
二、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浏阳市国士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证明:发文时间2014年7月18日。
一、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数量
(一)征收土地数量
浏阳市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需征收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境内集体土地共4.3227公顷(折合64.8405亩),其中耕地3.9183公顷、园地0.0299公顷、草地0.0686公顷、住宅用地 0.3059公顷。其四至范围界线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二)拆迁房屋数量
征地范围内共需拆迁房屋6栋,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29.9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1329. 94平方米),拆迁人口数21人(均为农业人口)。
二、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512.767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款费用313.0195万元,拆迁补偿费用199.7483万元。其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我局征地拆迁管理所或柏加镇人民政府查询。
三、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统一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实施公告附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公示表》中明确:李统军,农业人口4人,合法建筑面积287.48㎡,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合计429617元。
该实施公告现仍在浏阳市国士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三、浏国土资告[2015] 85号、浏国土资告[2015] 185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证明: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7日。两份文件为同一内容。
我局对浏政函[2014]68号《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该地块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数量
(略,同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4]8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浏政函[2009] 304号)和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512.767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款费用313.0195万元,拆迁补偿费用199.7483万元,征地已完成,但有部分地上花卉苗木未征收完成。其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我局征地拆迁管理所或柏加镇人民政府查询。
四、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统一安置。
本公告与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浏阳市国士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冲触:
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增加按《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浏政函[2009] 304号)。
2、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称征地已完成,但有部分地上花卉苗木未征收完成。
3、安置办法:删除了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4、据《花卉苗木基地花卉苗木移植费补偿表》,李统军0.737亩花卉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12000元/亩,青苗补偿4400元/亩),补偿总费用仅12087元。而实际上这0.737亩花费苗木中包括了287.48㎡的房屋。
四、浏国土资告[2015]211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证明:发文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具体内容大致同与浏国土资告[2015] 85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相同,但删除了“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全部内容及“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中“征地已完成,但有部分地上花卉苗木未征收完成”的表述。
五、浏国土资腾字[2016]6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
证明:时间为2016年6月6日。
该决定明确:李统军花卉苗木面积0.737亩,移植费补偿费12087元。要求限期腾地。
而实际上这0.737亩中包括了房屋。
六、浏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32号《浏阳市国士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明:回复时间2016年7月6日。在浏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实施公告时,“项目征地拆迁专用账户为零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七条、《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四、《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五、《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一)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4)上述方法均不能证明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征拆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规定执行。
这群害人的腐败分子应该都要严惩!希望有正义的人士均来声讨官员违法违纪侵犯百姓合法权益、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共同声讨浏阳市公安局立案不侦查、不破案的不作为行为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2017-12-21 21:1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