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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县黄花工业园内行驶时发生事故,我竟要担主责?

2018-5-10 14:16:21发布40次查看
本人于2017年10月3日20时10分许,驾驶湘a6y023的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华商宾馆”前坪内由南往西左转弯上杨帆路越双黄线行驶时 ,遇柳利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无牌普通摩托车(搭乘王纯芝),两人均未佩戴头盔,沿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杨帆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我付主要责任,对方付次要责任,并对我开具了两条交通违章罚款单,一条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另外一条是“行经路口或穿越道路不停车让行”,事故当时我已经驾车行至道路中间,前轮已经越过了双黄线,应该只违反了标线,另外一条罚单开具应该不合理呀!回来我想:交警是不是因为我上午没同意要我付全责的要求故意开具两条违章来报复我,对方无牌无证难道不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吗?为什么判我全责,我在怀疑交警和对方是不是有亲戚关系或别的关系的,为什么作为人民警察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
经前期勘查和调查,查明该事故中湘a6y023驾驶人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行且违法禁止标线指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违法禁止标线指示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忽视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汽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已分别送达当事人。该事故责任认定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事实证据清楚,办案民警无违规违纪行为。
2017-10-23 2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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