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建筑垃圾问题
从2015年交房到现在,小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一直堆在4栋1单元消防通道上,小区的后门,车辆后门出入库口,各种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堆积如山,下雨后臭气熏天!居民尤其小孩受到严重的身心健康,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更不堪设想,业主的生命危在旦夕!向物业反映无数次,都得不到半点回应,每次都是堆到后门没走的路了才拖2车垃圾走……我们也在这样的吃灰环境下生活的2年,并且每个月交高额的1.95的物业费。由于业委会在筹建阶段,每次由推选的栋长代表去和物业公司协商,都得不到半点回应,希望有关部门到实际现场调查。
2、地面地下停车收费问题
完全不按交房手册及小区周边的市场行情对业主收费,收费标准随意更改,由原来的5元12小时改为现在的1-4小时5块钱/4-12,10块钱12-24,20块钱,并且是按照次收费,远远高出周边小区市场价,请问在住宅区这么高的停车费合理吗?他们有正规的手续吗?再事前物业对业主说他们是有手续的,当25号政法记者要求看文件他们是没有的。小区前两天正当维权,业主代表还被物业公司员工一群人进行殴打,导致受伤。
希望有关部门到实际现场调查。
1.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反映的情况表明,该物业未尽到多项服务职责,已构成对双方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对此,业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向物业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投诉;其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投诉,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张晓晓,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吉首大学法学本科,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执业理念:家事无小事
联系电话:0731-84418148 13142009357
让人无语的物业
2017-08-28 14:4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