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很美的“股份”,却成为人生的“地雷”
—— 一位60岁创业者的人生教训
想说说发生在本人身上真实的、无奈的经历,希望给无数从事投资、创业的朋友一点启示和参考。
我叫禹玉存,今年60岁,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一个偏僻的山村,在我们那个年代,深知读书与奋斗几乎是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出路。我一生从事技术工作,本世纪初,因本人在技术上的突出贡献被评为了高级工程师,并一直担任岳阳市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我和几位志同道合者历经数十年在电磁冶金技术领域的不断摸索与钻研,经受了无数次大大小小的坎坷与曲折——终于,在2009年,我们共同投入无数心血的中科电气公司依靠技术创新,在创业板成功上市,我自己也因此实现了资产的证券化。
在白手起家创业的艰难过程中,我一直深怀感恩——如果没有一路支持、帮助我的亲人朋友,没有事业上一直相互扶持的伙伴,仅凭个人的单打独斗,是无法收获成功的。因此,我一直以来和老乡、同学、同事都相处很好。诚信做人、踏实做事、满怀善意,这是我人生的座右铭。在公司未上市之前我就毫不犹豫地为家乡公益事业捐款、修路筑桥;公司上市之后,也会对家乡人的投资项目格外青睐——没想到这点却遭人利用,一笔数百万的投资导致我被拖入到一场无休止的纠缠中。在这样的年岁感受来自身边同学、老乡的世态炎凉和人心叵测,心力憔悴、痛苦不堪。
事情的开端要从2013年说起,少时同窗好友禹云龙、老乡谢文邀请我到长沙,共同参与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泓通”)的合作。最初,因为想帮助老乡同学,也出于信任,没做太多计算便投资了他们筹办的新公司——万利泓通,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2014年2月,万利泓通成立之初,全体股东在长沙喜来登酒店正式召开股东会议。最后确定由谢文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大家一致通过万利泓通公司“谁经营,谁负责,谁在资金上兜底”的系列决定——当时心想,冲着同学、老乡的面子,最坏的结果就是这些钱全部打水漂。然而,谁也没料到,一个个精心设计的圈套,很快让我陷入对方的深坑里,至今还不能脱身。接下来我将通过复述,一步步还原事情的经过和真相。
2013年12月,万利泓通正式注册成立,并成为湖南省首家通过省金融办批复的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首期交付股本金600万元,谢文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切看起来那么地顺利和美好,可谁曾想这正是噩梦的开端。谢文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无视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其他股东的强烈反对,为盘活自己的资产,擅自将公司办公点设在其自有的3000平米毛坯房,在万利泓通还没有正式挂牌成立的情况下,从2013年11月份便开始收取每月高达159600元的租金。并利用600万元股本金大肆装修办公场所。对于办公场地大小和装修资金的问题,我曾多次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过明确的异议:公司是一个中介服务平台,办公场所面积控制在500平米以内,装修资金控制在100万左右。但是谢文置若罔闻、一意孤行。整个装修过程都由谢文主导,并于2014年5月装修完成。短短几个月内将公司前期投入的600万股本金花费殆尽。
在万利泓通公司,我只有12.5%的股份。万利泓通的股金,自我投入进去后就是被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文掌控,尤其是在装修完搬入新办公场所后,谢文将他自己的乡亲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百多人搬进新装修的办公场所办公。导致万利泓通公司营成本大幅攀升。因此万利泓通每月的亏损由之前的十几万变成上百万。期间我不断地就这些问题提出质疑和异议,都被谢文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直到2014年9月,公司600万的股本金早已消耗殆尽。在资金告急的情况下,谢文作为万利泓通的实际控制人开始违规经营、高息举债。首先,谢文擅自将自有的900万元以其哥哥谢剑的名义高息借给万利泓通。谢文通过先斩后奏的方式逼迫公司股东补签借款协议,公司股东质疑谢文的所作所为,拒绝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谢文却以承诺2015年全年盈利1400万的方式,诱使股东签字。谢文所借的900万元,实际是多少?何时借入?怎么开支?股东们都不得而知,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笔借款的月利息竟高达3.5%(年息高达42%)。
至此,谢文的所作所为让我彻底寒心。于是我在2015年底正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散公司的提议,却被谢文以绝对控股人的身份直接否决。继而我又于2016年3月9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万利泓通的诉讼,想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谢文见我不愿继续入套,便开始对我视如生命的名誉进行攻击。指使所谓的“债主们”来我公司(中科电气)打横幅、围追堵截,对我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我申请解散万利泓通的诉讼,还迟迟没有开庭解决——即在此期间,他们一方面在高息借钱,让万利泓通背负所谓巨额“债务”,让“债主”来岳阳对我的工作、生活进行干扰、毁谤我的名誉、威胁我的人身安全,使我的心身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又拒绝解散万利泓通,说该公司还在正常运营,将我一步步推向深渊。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多次向股东会提出转让股权,均遭到谢文的极力阻扰。而谢文自己于2016年1月28日伪造我的签名,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所持有57.5%的股权和公司法人代表转让给一个无财产、无经营能力的农民。但谢文仍是万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不过从台前躲入幕后,继续操纵着公司高息借款。对于公司对外高息借款的行为,我是一贯坚决反对,并多次向股东会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谢文以万利泓通的名义向外无休止地“高息借款”,并蓄意制造诉讼将债务强加于我。谢文曾放狠话:“你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我就要搞你,你走到哪里我都能搞你的”,并四处扬言“反正禹玉存有钱”,把我当成是他们予取予求的软柿子。2016年8月8日张忠民以高息借款给万利泓通的名义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起诉并冻结我上市公司的股票。随后,2017年3月27日朱自林同样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冻结我上市公司的股票。就这样,谢文通过恶意制造多起虚假借贷,进而指使所谓的万利泓通“债权人”对我进行起诉,制造官司,通过不当手段捏造证据引导法院前来冻结我在中科电气的合法股份,企图步步侵吞我的其它合法资产。
我只是万利泓通的一名小股东,只占公司12.5%的股份,我曾想按股份比例交足我应缴纳的股本金,退出公司,不再作为股东,以此解脱,息事宁人。然而我的一再忍让却换来对方的步步紧逼,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达到掠夺、诈骗我所有财产的目的(因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我的财产是公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只能将真相告诉世人。
这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因为识人不明而让自己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的“猎物”。万利泓通是我的少时同学禹云龙介绍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文也是本地老乡,当年还是我教书时的学生,另外几个被谢文忽悠的股东也是本乡本土在长沙还有点影响力的人物。如果当初我不加入这个公司,出于同学老乡之情仅仅借款给他们,不至于被拖进陷阱。实际上,成为“股东”那一天,就成为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局面,人人以为是好东西的“股份”这时成为了“地雷”。
《人民的名义》里有这样一个情节,蔡成功开了一个煤矿,扯虎皮做大旗,把时任副市长丁义珍还有反贪局局长侯亮平作为股东登记。肖钢玉向高书记汇报说——“侯亮平涉嫌职务犯罪,他和蔡成功、丁义珍合伙开过煤矿。蔡成功占百分之七十的股份,丁义珍和侯亮平各占百分之十五的股份。他俩没掏一分钱,属于以权谋私的干股性质。蔡成功给侯亮平分红四十万元,是打到侯亮平民生银行卡上的,已经查实了。”当然,在电视剧里,这是蔡成功的障眼法,事后查明侯亮平根本没有入股。而丁义珍呢?因为煤矿效益不好,一直亏损,实际上也没有分过一分钱。大家想想,如果你是侯亮平,这样的“股份”能要吗?要了也是和“丁义珍”一样害了自己。这里实际上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对于亏损的公司而言,不管是“干股”还是“实股”都是一无是处的,反而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设计的陷阱。“干股”尚且如此,我实打实花费几百万所带来实股竟也成了谢文不断吸血的工具,成为我挥之不去的噩梦。
现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大学毕业甚至在大学里就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一个一个的创富神话也出现在媒体上,刺激着大家的神经。诚然,有许多人通过合伙创业实现了事业成功。但是,其中也不乏“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故事,每逢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有“导师”出来告诉大家,一定要有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一定要在公司法下公司章程框架里办事。
确实,法律对于遵守规则者来说,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准绳。所有要合伙创业的青年人,一定要用法制法规代替所谓的乡规民约,用理性代替感性,只有这样,你们将来的合作才能更加长久和牢固。不过,大家记住,法律是守法者的准绳,而有一些无赖、流氓式的做法,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那种做法则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所以说,有些投资人投项目的时候,一定是先看人,看他的人品。否则,再好的项目也不能投,股份也能成为陷阱。
对于每一个有志成就一番事业的人来说,前行的路上完全靠单打独斗是很难的,一定会在每个阶段有不同的合作者。我之前几十年的合作伙伴选择是成功的,正是因为当初的顺利导致了我被伪装的“友情乡情”所麻痹,一步不慎带来无穷麻烦。这让我想起和君资本王明夫的一句话:同行的人比要去的地方还重要。创业的过程,是寻找和选择“同行的人”的过程。一定要擦亮眼睛,看准人,找对合伙人!这不仅决定着你能走多远,而且还决定着你会不会被同行的人绊倒伤害。
今年媒体披露的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发生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这样评价,“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法律缺席迟迟不到,当你拿起武器制止侵害时,法律的制裁在等着你。”此时此刻我正面临着这样的遭遇。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知道,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然而目前,历经3年,我所有的上诉受限于各种司法关卡和流程,陷入在漫长而又无奈的等待之中,迟迟没有进展,而我的合法权益也在这期间仍遭受不断侵害。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我们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的去争取,也急需我们每一个创业者、从业者、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思考。
努力大半生的成果陷于不法之徒的觊觎,无奈抗争之余,也愿我的教训能给到更多人以帮助,或许是这事情中唯一的正面意义。
禹玉存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禹玉存与谢文、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
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长沙市各位领导:
我叫禹玉存,岳阳市人,家庭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柴家山居委会一组,身份证号码:430602195708052518,系中科电气(股票代码:300035)董事、第二大股东,高级工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第四届政协委员、岳阳市专家委员会特殊贡献专家。我一生从事科研技术工作,曾多次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依靠知识和技术谋生的老实人。2009年12月,在我52岁的时候,所在公司中科电气成功上市。一生的艰苦奋斗最终换来了应得的回报,但是由于财富的增长也引来了不怀好意的人的觊觎,一场对我财富的骗取和侵害连环套陆续进行。
被控告人谢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台社区居委会昭阳路金山角9号,身份证号430521196811118771。一个依靠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欺骗、放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起家的无赖、流氓。
被控告人禹云龙,男,汉族,邵东人,1956年8月12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4号城市风情苑风华阁1001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5608120014。一个我本来出于同学情谊想帮助的人,但为了侵占我财产而反过来帮助谢文损害我利益的人。
我因受谢文、禹云龙的欺骗,与他们在长沙投资注册了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原本美好的希望却因此而变成了我的噩梦,谢文、禹云龙一系列连环欺诈和圈套从此开始,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诉讼案件,使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此过程中,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截至今日他们的非法侵害还在进行,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导致我的合法权益一再被侵害。对方步步紧逼,胃口越来越大,致使我处于无比绝望的状态中。为此,特向领导们提出控告。
一、作局欺骗我合伙设立公司
2013年12月,在谢文、禹云龙的欺骗和引诱下,我与他们俩及禹金明(湖南省工商局处级干部)、曾雄伟(湖南省金融办处级干部)一起出资设立了湖南万利民间投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首期交付股本金600万元,谢文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禹金明、曾雄伟为隐名股东。公司注册时,谢文承诺每年为公司创造盈利不低于1400万元。公司注册后,谢文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者的有利条件,为盘活自己的资产,无视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其他股东的意见,擅自将公司办公点设在其自己的毛坯房(公司办公实际需要500平米,谢文则将自己的3000平米房子租赁给公司,并将其自己所有的公司搬过来一起办公,将自己公司的开支放在合伙公司报销。),收取高额租金,并利用600万元股本金装修房屋。
二、谢文以其亲戚名义,将自己的钱高息借给公司,侵犯股东权益。
在600万元资本金挥霍一空后,谢文擅自以万利公司名义向其哥哥谢剑高息借款900万元(此款实为谢文所有),以此来损害股东权益。公司股东质疑谢文的行为,不同意借款,谢文却以威胁的方法,强迫股东签字。谢文所借的所谓900万元,到底是多少,怎么开支,股东们都不得而知。
三、谢文将中介平台变成融资平台,涉嫌违法犯罪。
在公司开业后,谢文背着股东,自行利用公司对外高息借款,将自己的钱高息借给公司对外放贷,非法吸收民众资金,将服务平台变为投融资机构,违规违法经营,严重违反金融法律,侵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谢文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四、违法阻挠我依法转让公司股份
2015年11月,因谢文以非法手段侵害股东权益、无视其他股东意见等原因,我依法向公司提出退股并将股权出让给杨志诚,遭到谢文的百般阻挠,不准我退股。谢文说,“你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我就要搞你,你走到哪里我都能搞你的。”在外面扬言,“反正他有钱”,以为我是他们予取予求的软柿子。
五、恶意制造案件,侵犯我的权益。
2016年8月8日,谢文利用控制权,在禹云龙的配合下,与张忠民勾结,捏造了万利公司从张忠民手中借款130万元的事实。谢文在威胁我还钱不成时,指使张忠民、刘敏俊、刘亮珍、罗鹏等人在我公司(岳阳市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门前,以吵闹、拉横幅、威胁、恐吓、谩骂等方式要我还钱。我多次报警后,警察批评、警告这些人后,谢文便指使张忠民将万利公司和我起诉到芙蓉区法院,并冻结了我在中科电气10.6万股股份。得知我被起诉、股份被冻结后,我到芙蓉区法院据理力争,但芙蓉区法院没有重视我的合理合法请求,对我要求驳回对我的起诉和解除对我股份的冻结予不顾,严重损害了我及中科电气的声誉,严重损害我的身心健康。
2017年3月27 日,谢文利用控制权,在禹云龙的配合下,与朱自林勾结,捏造了万利公司与其700万元的借款事实,将万利公司和我起诉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并冻结我在中科电气47万股股份(价值775万元)。
谢文利用其贪得无厌、步步紧逼的流氓行为,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在禹云龙的配合下,还不知道会捏造多少这样的借款事实来损害我的权益。
六、伪造我的签名,违法变更公司登记事项。
2016年1月28日,谢文冒用我的签名,在禹云龙的配合下,将其所有的57.5%股份(1725万元)非法转让给邵东县团山镇双河村肖家组的、依靠种田为生的、无财产无能力也无文化的禹石云(系禹云龙亲弟),将法定代表人转移至禹云龙名下。谢文的这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事后证明其目的就是为逃避法律制裁、损害我的权益做准备的。
七、法院长期不作为,助长谢文的气焰。
2016年3月9日,我就公司经营困难、各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文肆意损害公司权益等事由,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之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李维潇法官主审这个案件后,没有积极依法审理案件,而是通过我的代理人向我转达要我撤诉的意思,我断然拒绝了李维潇法官。时至今日,从立案到现在已超过一年,李维潇法官将案子搁置起来,不闻不问。李维潇法官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反应后,也得不到任何回应。
2016年6月28日,我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司解散之诉没有任何反应,就股权转让给杨志诚事宜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之诉,请求将我在万利公司的股份依法变更登记在杨志诚名下。该案已开庭,但至今仍未判决(芙蓉法院民二庭伍丹文法官承办)。
2016年11月3日,我就谢文冒用我的签名变更工商登记一事,将长沙市工商局、谢文、禹云龙等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该案未开庭、未判决。
八、我就谢文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相关机关控告未得到有效制止
综上所述,谢文已经构成了侵犯公私财产罪、非法吸收公正存款罪、 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作为一个搞科研的知识分子,被谢文、禹云龙欺骗后合伙开设万利公司,在我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不能及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求助于领导们主持正义。这也是万般无奈之举。针对谢文非法融资、放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向省市金融办举报,也均未得到落实;针对谢文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予以高息放贷,我向芙蓉区公安局举报,芙蓉区定王派出所未见行动等等。针对谢文的行为,在长沙这样一个文明城市,相关机关为何不能制止其人人可见的恶行。
上述系列案件的发生,系谢文利用其实际控制万利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等便利所导致的,是为骗取或侵害我财产所故意设计的陷阱或圈套,而且其行为还有继续加剧、越来越恶劣的趋势。其犯罪行为是社会稳定中的定时炸弹,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是长治久安的破坏因素。在我依法维权、依法向法院就相关事项提出诉讼后,迟迟得不到一个公正答复。难道谢文这样的犯罪分子,竟然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能够逍遥法外?但我相信正义还是在的,谢文这样的无耻之徒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现对谢文及其保护伞提出控告,请领导们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正!
此致
敬礼
禹玉存泣血控告
2017年5月9日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后,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让“一元钱办公司”成为可能,社会上不可避免出现大量“皮包公司”、“僵尸企业”。
什么是皮包公司呢?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地点、没有固定人员,只有一个皮包、一个印章、一盒名片。
什么是僵尸企业呢?法律上没死,因为还没注销;现实中已死,因为已经停业。形象的讲就是:心跳已停止,但未宣告死亡。
“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该制度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落实功不可没,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掀起了“草根创业”的新高潮,让创业、创新成为了时代的潮流。
但是“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既是“馅饼”也是“陷阱”。众多创业者认为,最“悲催”的结果就是首期出资“打水漂”了,门一关,什么事也没有。从法律上讲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后,虽然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600万元,若公司经营不善,门一关,那其余的2400万元注册资本股东是否可以不管了呢?为什么说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呢?
这些疑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中可以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见,若公司经营不善解散清算时,股东必须把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拿出来,作为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等;即使公司未进入解散清算阶段,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因为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债呀!
“万利泓通”股东禹玉存先生目前遭受的困境,其根源就在于当初入股注册公司时对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认识错误,对工商登记时认缴但未实际缴纳出资可能给股东带来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综上所述:“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的制度,既是“馅饼”也是“陷阱”。这个制度看似给创业者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是创业者也要“悠着点”,若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创业的远景看似天堂,但距离天堂最近的就是地狱!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最大的悲哀是作为政府主持公正的有力工具—法院的不作为,被部分人的利益收买,拿着广大人民纳税人的钱,关键时刻冷血,不为人民做主伸张正义,这样的工具是要唾弃的,是可耻的,是应该广大人民包括这些工具后边的公务人员的子孙都引以为耻!
2017-05-16 01: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