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君,是望城区铜官街道办事处何桥村居民委员会官冲子组的居民,电话:13975132227。关于我的事情,在这里我不想再赘述,如果您想探寻,请百度《望城公安局对我拘留乱作为,对故意损毁我财物的恶霸不作为》。今天我在这里只想让大家看看望城区公安局给我的回复函,看看他们是如何敷衍老百姓,和“文明执法”的。
《周君同志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照片附后,请大家仔细围观!
就以上各位官老爷发给我的文件,我有如下事情不明,特发文以求真解。
1、《意见书》中说,“袁建勋因围墙墩子影响其进出将围墙墩子推倒”,请问围墙墩子因何会影响其出行?袁建勋及其儿子袁园是否有权推倒?
2、“2016年12月30日……袁建勋又将围墙砸坏并推倒部分围挡”,2016年12月30日只是袁建勋的个人行为吗?为什么要忽视袁园的“功劳”呢?为什么要省略其父子是带了十几个帮凶的事实呢?
3、“……周君因殴打他人被裁决行政拘留三日”。仅仅就凭袁氏父子及其帮凶们的笔录就拘留受害人、报警人。这就是你们宣传的严谨办案、证据链扎实……?
4、对我的拘留执行是在2017年2月17日,而对袁建勋的拘留却在2017年4月18日。请问这是为什么?更为可笑的是,时至今日另一违法人袁园仍逍遥法外,《意见书》更是只字不提袁园的违法事实。这不是包庇是什么?
5、《意见书》中提到的物价鉴定,第一次鉴定损失为1100元,第二次鉴定损失为二次侵害共计损失1780元,没有一次鉴定损失低于一千元吧?请看《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侵害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故意损毁财物不足一千元的。”请问我的数学老师这是为啥?
……
这些难道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制”?还是“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出来的“文明”?
回复的回复的回复的 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周君同志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
周君同志:
您于2017年6 月21日反映其家两个围墙柱子被邻居袁建勋故意推倒损毁,并将其家人打伤,报警后,警方调解为名通知其到派出所后,强迫其在协议上签字,2017 年2月派出所还将其拘留,认为当地派出所包庇袁建勋、袁圓推到其家围墙,要求查处。该信访件编号432017062140758 于2017年6月22 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2016年12月14日,周雄辉(周君之父) 占用部分村集体公共土地在其屋前进路口砌围墙墩子,邻居袁建勋因围墙墩子影响其进出将围墙墩子推倒,丁字派出所经调查了解,系周雄辉在未取得邻居袁建勋的同意的情况下,在两家共同进出的道路(村集体出资修建) 中间和集体土地上修建门墩子、砌围墙,影响邻居袁建勋正常通行,2016 年12月30日,周君不听劝阻,将围墙墩子继续恢复,袁建助又将围墙电坏并推创部分围档,周君及家人在现场与袁建勋
等人拉拉过程中用锤子在袁建助背部打了一下后被现场人扯开,2017年1月20日铜官街道组织双方到丁字派出所来调解,双方虽然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袁建助对调解不满,且因周君对殿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矢口否认,故该调解协议无效。丁字派出所会同街道国土、司法、何桥村等部门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在最终调解无果的情况下,1字派出所依法对周君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经望城区公安局决定,周君因殴打他人被裁决行政拘留三日。对袁建助故意損毁周家围墙的行为,因双方对损毁价值认识相差较大,应当通过物价鉴定来确定损失价值。2017年2 月21日,丁字派出所聘请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围墙损失情况进行鉴定,2017年3月9 日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值1100 元,丁字派出所将该结果送达双方后,双方对结论书的认定结果均不认,丁字派出所星报局领导审批后对被损毁的图墙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于2017年4月15日收到
读要定中心的同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策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的规定,铜官派出所核实调查,袁建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当地政府或当地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
2017年6月22日
2017-08-24 1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