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向上请求市长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
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先生:
请求人于2017年9月12日在市长信箱提交了一封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标题为《关于对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的行政执法的质疑》,该函的纸质件同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送达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请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立即纠正自己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榔梨街道非法保家安置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即立案,立即制止仍在公开违法进行的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制止仍在违法进行的违法建房施工行为等。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12日在市长信箱答复:
网友:
您好!
您于9月12日关于对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的行政执法质疑书”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收到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涉嫌非法占地”的移送函后,对该情况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榔梨街道保家村安置区始于2004年初,至今时间跨度长达十三年之久,相关人员多次更换,政策不断变化和调整,档案资料保存非常不完整,调查和收集资料非常困难。目前根据我局调查的情况,尚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法查处。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5252110)。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2日
请求人对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及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0月23日又在市长信箱提交了一封至长沙县人民政府的、标题为《请求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该函的纸质件同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送达长沙县人民政府,请求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其政府行政职能职责,依国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法规,责令(督促)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受理近6个月之久的且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述立案条件的,所述十日内予以(必须)立案的“榔梨街道非法保家安置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即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超出行政执法范围的违规违纪及刑事违法证据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及移交公安(检察)刑事立案。2017年10月3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在市长信箱替长沙县人民政府答复:
网友:
您好!
您于10月23日关于“请求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已收悉。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经前期调查,榔梨街道保家村安置区项目位于保家村挽子铺组、麻塘组、大祝组,始于2004年初,涉及面积近百亩。项目时间跨度长,期间历经多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且原工作人员目前均已分布在不同工作岗位,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需要时间。目前我局已将该情况专题报告县委政府,后期会根据县委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依法查处。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879045)。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31日
请求人对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这一违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法规的重复回复非常气愤,且对长沙县人民政府的现任领导变相拒绝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以及长沙县委现任领导变相拒绝履行党领导一切的职能职责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即在袒护近十年后的今天,仍继续袒护长沙县土地违法犯罪集团分子的行为感到遗憾,故再向上——请求长沙市市长先生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督促长沙县委正确履行党领导一切的职能职责,依国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法规,立即责令(督促)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受理已达6个月之久的且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述立案条件的,所述十日内予以(必须)立案的“榔梨街道非法保家安置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即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超出行政执法范围的违规违纪及刑事违法证据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及移交公安(检察)刑事立案。
此致
敬礼!
(本请求函同时用电子信件和纸质件同日进行请求:电子信件通过长沙市市长信箱进行请求,纸质件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寄贵府进行请求)
再向上请求人:黄学建
2017年11月2日
附:
1、2017年9月12日,在市长信箱,请求人黄学建提交的、至长沙县行政
执法局的《关于对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土地违法的行政执法的质疑》原稿一份。
2、2017年10月23日,在市长信箱,请求人黄学建提交的、至长沙县人民
政府的《请求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原稿一份。
附件1:请求市长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函.pdf
附件2:附件1 20170912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质疑书正稿及附件.pdf
附件3:附件2 20171023 请求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及附件1 2 3.pdf
网友:
您好!
您于11月2日关于“请求市长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职责的函”的来信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在您前两次的来函中已进行说明,该问题确实因时间跨度太长,情况复杂,调查和开展相关工作需要时间,请您耐心等待。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879045)。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