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受理,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6983号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原告。投诉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该案居然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就已判决,而投诉人至今并没有收到判决书。
投诉人认为:
1、(2015)芙民初字第6983号承办法官李振宇判决案件后不告知和送达判决书给原告,侵害了投诉人上诉等权利;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2(2015)芙民初字第6983号承办法官李振宇超审限(2015年11月25日受理案件,到显示2016年8月23日作出判决超过了民事六个月的审判期限);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所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及时,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案发布的时间却在判决作出后一年多的2017年10月19日。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企业名称作技术处理,该案却以湖南某某公司代替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店,以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代替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不得而知。
4、关于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起上诉。
中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5)芙民初字第6983号承办法官李振宇根本没有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当事人已积极沟通,消除误会。谢谢!
2018-02-25 22: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