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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侵占财产的犯罪行为

2018-5-9 0:44:10发布21次查看
我叫黄松奇,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年49岁,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白马村黄家组人。
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同村朋友肖造雄和肖维强等两人协调介绍之下于2015年2月15日下午13:30分许,在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旁边的一坐一茶茶楼v001包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毛和英(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电话137550*****。系本案收款人王湘玲小姑子)及毛和英胞兄毛小明、肖造雄、肖维强等四个人见面。我当面向毛和英提出我的请托事项。毛和英听完我的请托事项之后,就对着我们说:“我的请托事项她一定能够帮上我的忙,并保证可以做到,但需要我先给毛和英一点钱,说是作为我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必要的有关开支费用”。至下午16:30分,毛和英就留下一句:“你去打钱就可以了”并说要去慰问离退休老干部为由的名义走了(当天是星期天,是否要上班?)。
之后,毛和英安排了一个叫李珍的女律师至该包厢来审查我的诉讼材料等,准备第二天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下午17:00分,我小孩来到了一坐一茶楼包厢。此时,毛和英胞兄毛小明就要我小孩和他去银行汇款。我小孩就和毛小明在省高院大门边的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从我小孩的帐号上,按照毛小明授意指定提供的收款人王湘玲(系毛小明妻子、毛和英亲嫂嫂),帐号6217003030103075964,于当天17:33分,通过atm机,转账50000元;于当天17:51分,通过手机网银,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转账150000元。以上两次共计从付款人我小孩的帐号向收款人王湘玲的帐号转帐汇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2015年2月4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依据其规定,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辖管辖,只能向工程所属地~~云南省昭通市的相关法院提出诉讼。毛和英就无法帮上我的请托事宜了。
后,我要求毛和英退回这200000元,毛和英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诿搪塞,达到据为己有之目的,直到如今仍拒不退回给我。
2015年4月30日晚,我报案并书面刑事控告到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接案民警叫曾剑锋(警号014041,联系电话18874861***)。民警受案并做了讯问笔录,接收了我的控告书和证据材料,民警就要我回家等消息。在我等到2015:05:28 16:24:22时,和民警曾剑锋的信息联系沟通中,曾剑锋回复我“这还要分局法制审批,你下个星期再来吧”。于2015:06:04 18:23:38回复我“法制还没审批完,还要找你了解一些情况,你今晚可以过来么”。由此能充分证实:我报案的侦查卷宗材料应已上报到了芙蓉分局法制审批。但在2015年7月1日,民警曾剑锋交给我一份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于2015年6月18日签发的《芙公(堆)撤案字[2015]000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下简称:《撤案决定书》)。本《撤案决定书》称:我局正在办理的黄松奇被诈骗一案案,因系纠纷,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就这样在连案由都没有明确下撤销了我的刑事控告一案。我认定本《撤案决定书》在没有撤案案由、原因、依据和决定事项等的情况下被撤案,让人不可理喻。我就拿着本《撤案决定书》去芙蓉分局法制办咨询。却被分局法制办告诉我:本《撤案决定书》也不是分局裁决签发的;本案的侦查卷宗材料原侦查派出所没有上报分局。本案的侦查卷宗材料,原侦查派出所没有上报分局,也应是由分局裁决签发的。并告诉我:一是可以找原侦查派出所;二是可以向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我找原侦查派出所,要我找办案民警。我找办案民警曾剑锋,他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2015年8月4日,我向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立案监督申请。又被芙蓉区检察院控申科告之:我的这份《撤案决定书》是一份假的;根本没有这样的《撤案决定书》的法律文书格式;所以就不是公安分局签发的;连案件犯罪嫌疑人、撤案案由、原因、依据和决定事项等等都没有,无法受理我的立案监督申请。最后要我去原公安办案机关换一份有犯罪嫌疑人姓名及犯罪事实的《撤案决定书》才能立案受理。
2015年8月7日,我在报案无门,申诉无果的情况之下,就以一个公民及党员的名义,实名向省直纪工委控告毛和英身为中共党员,处级干部,以曾任省高院审判委审判员的身份的职权,伙同其亲人家属结成利益集团,非法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刑事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21日,我接到了省直纪工委办案人员打给我关于控告毛和英一案的回复。省直纪工委是委托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去调查查宜的,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认定:我这二十万不退回给我的理由是,说是在过年之前,我转了两次帐到王湘玲的帐号上,共计二十万元。但,后来又被一个叫李琼的人在王湘玲的帐号上转账支取了。因为“他”(我不知道这个“他”是谁?)欠“李琼”(李琼是男?还是女?)二十万块钱。肖维强曾经借“肖泽成”(这个“肖泽成”又是谁?)五十万块钱,毛小明作担保。我转账至王湘玲账号二十万元款项,我小孩和肖造雄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谈话时,二十万元好像是我准备在长沙起诉路桥公司的案件受理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肖维强、毛小明及肖造雄自称:这二十万元款项是黄松奇帮助肖维强还其欠肖泽成的欠款。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认为这二十万元不退回给我有x种情形:
一是这二十万元是我应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之说(但,我没有提起诉讼,法院的门都没有进去过,无稽之谈之说。
二是这二十万元不是给毛和英的好处费之说。
三是这二十万元是我承诺肖维强去年找毛小明和毛和英帮忙,我承诺帮肖维强还肖泽成的欠款之说。
四是这二十万元是我欠肖维强的钱之说。
五是这二十万元没有打到毛和英的银行帐号上,与毛和英无关。
综上所述,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对本案的证据调查查实,也没有以事实为依据。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依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就认定毛和英不要退回我这二十万元,系是和毛和英串供、伪造、隐匿证据,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是严重失职。让本案冤狱铁定,于法无据,枉法之著,世所罕见,所见之处,触目惊心。
2016年4月27日,我就《撤案决定书》向芙蓉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芙蓉区法院于4月29日以(2016)湘0102行初192号行政裁定:对我的起诉,不予立案。
2017年4月14日,我又向芙蓉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一式二十四份。4月24日,芙蓉区法院以(2017)湘0102刑初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我的起诉,不予受理。
2017年5月2日,我向长沙中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2017年7月17日,长沙中院以(2017)湘01刑终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毛和英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物质损失,其理由如下:
一、毛和英原任高院民事审判员,在明明知道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颁布施行。按照其规定:我于2015年2月15日向毛和英提出的请托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规定只能向工程所属地——云南省昭通市的相关法院提出诉讼了。毛和英是无法帮得上忙了的,难道她不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了吗?而当时全国的司法部门都在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且我请托之日离颁布施行已有十多天了,毛和英却为何故意采取欺骗手段,唆使我去汇款,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已构成唆使、诈骗之嫌疑?
二、毛和英在一坐一茶茶楼承诺并同意帮助我的请托事项后,我才安排小孩汇款的。当时去银行转帐汇款是毛和英胞兄毛小明带着我小孩,仅仅只有他们两人,且收款人王湘玲和帐号,也是毛小明授权指定提供给我小孩的,其收款人王湘玲是毛和英胞兄毛小明的老婆,这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故,这二十万元是等同于打到了毛和英的银行帐户上。却为何被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认定为是我帮肖维强还肖泽成的欠款了?还说是我欠肖维强的工资?我却不解?这二十万元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情形才不退回给我,堂堂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有一纸裁决判定吧?难道还成毛和英之伙同亲属家人结党营私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才去银行转款二十万元的,即毛和英的亲嫂嫂,
三、我和我小孩及亲属家人与毛和英及其亲属家人等等,在本案发生之前是没有一切人情及经济纠纷往来的,且我和我小孩及亲属家人和中间介绍人肖造雄和肖维强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我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六、八是介绍人肖维强和肖造雄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实。毛和英却捏造虚构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把我的财产据为已有,拒不退回给我财产二十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侵占。
以上事实,有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转账凭证证明,有中间介绍人肖造雄和肖维强的证人证言和毛和英向省高院的《关于黄松奇恶意不实,举报我“伙同亲人家属滥用职守,干扰司法,结党营私,敲诈勒索,侵吞财物”相关情况的说明》等为证。毛和英的犯罪行为,使我遭受严重物质损失。我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毛和英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毛和英侵占我财产的犯罪行为致使我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
我在此郑重承诺并保证:我熟悉国家法律尤其是《刑法》中关于诬告、陷害的规定,我承诺前述举报内容完全属实,倘若有任何捏造或者不实的内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我心情激愤,言辞切切,请上级领导体恤我情,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我的前述请求事项,让我有幸分享法治的阳光,以彰显社会正义。
湖南红网好友、网友及各位路过的网友:大家好!
真心挚诚感恩您们一路的关爱与支持,谨致谢枕。
我本布衣,系出寒门乡野,躬耕于湘中涟水故道,不求闻达于富贵高官,但求温饱以生计。吾行吾素亦可,吾行吾荤亦无不可,不逾越,也不违规,有自己一以贯之价值观的坚持。虽兢兢业业,遵纪守法,但世务纷纭难料,穷达有命,事与愿违,亦又何求。朝看涟水东流,暮看夕阳西坠,顿然彻悟,春去秋来老将至,万事成蹉跎也。我茫然回首,所得几何?所失几何因?
我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非法侵占财产二十万元一案,证据确凿、充分,只因我和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之间,没有一切任何经济债务往来纠纷,这是事实根据,也是我坚持依法维权的信念,相信世界会有正义公平的,也坚信法律终会还我清白。
本案也不是我忘恩负义,不懂社会的游戏规则,滴水之恩,虽不能涌泉相报,但我至少知道懂事理、知礼仪、明是非的。也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亘古不变的诲诺。物或损之而益,益之而损。
时光似云烟过隙,人生短暂,又怎能,辜负这一盛世华年,红尘陌上,缱绻如梦,且歌且行,今日艳阳和风温馨,我相信,明日生活更美好。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
再祝大家工作顺利,吉祥如意,阖家欢乐。
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公平与正义。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沉默与不作为,只能让民众感到寒心,一件简单维权个案却如此艰难?你有装醉的自由,没有装逼的权力!人民政府重要的是要有“人民性”,对待人民群众要象春风一样的满腔热忱。就算你有政策,也应该不忘“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要把政策和策略有机地结合起来!什么叫策略?就是工作方法和智慧,就是以心换心、将心比心、以情感人、以情动人。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落后的工作。
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应捂紧嘴巴黙然不语,不作为,不积极顺应民意,而是背道而驰,不妥善处置,而是迫使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权,其一切后果却又转移到由人民政府承担。这个社会,我们鄙视和谴责黑社会和黑恶势力,已经都没有任何意义了,应该鄙视和谴责的是负有管理社会职责的政府。如今的政府你们已经把这个社会管理成为这个样子:好人怕恶人,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好人遭殃,坏人无法无天!这其实是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犯罪!
还我血汗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司法巡视组杨瑞忠等人员,徇私舞弊、伪造证据、罔顾事实,纵容高院法官被控告人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强烈要求:依法应予以查处,并退回我的血汗钱!
人须怕法,那是众人行事的准则。人必须怕天,那是自然界运行的准则。在这个范畴里,我们可以自由活动。假如突破了它的边缘,就成了无法无天之徒,那是人类的废品。
依据法律规定,《撤案决定书》必须具备对撤案决定的:1,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2,撤销本案的案由、原因、依据和决定事项等两项内容应记载填写在上面。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胆小的伪君子把“黑”的当作是“灰”的,胆大的伪君子把“白”的当作是“灰”的。“颠倒黑白”最成功之处不是颠倒了“黑白”,而是没有了黑白。
世先有刁官,后才有刁民。刁官常有,而刁民不常有。故虽有刁民,只辱于刁官之手,死于日常劳作之间,不以刁民称也。官之刁腐者,一食或花费数万。刁民者,辛劳只为果腹,是民也,虽有劳作之能,食不饱,穿不暖,生无可望也。且欲与常民等不可得,安能不成刁民也!!!
本案起码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是撒娇太容易,投机太轻巧,法律的玩笑都敢开,近乎“放浪形骸”;
二是丧失了说理的淡定和耐性,利益面前,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高兴怎么演;
三是权力在撒娇、在讨巧的时候,配合默契,地方行政与司法同声同气,狼狈为奸,结党营私,鱼肉百姓…有关公权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统统失灵,公民只有乖乖就范的份儿。
如果真相不能大白,用别人的痛苦去构建虚妄的“和谐”,我认为:不公平,没天理。
人在做天在看,一个简单的真相,一个巨大的理字,足以战胜漫天的风雪,全副的武装和满城的乌合之众。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政府与人民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政府必须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履行为民众服务的义务。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宪法和法律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仼,做到权责统一。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存在只享有、或只履行责任的政府。政府责任的大小,正是依据享受权力的大小确定的。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
我只想弱弱地问一声:湖南省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您们裁定我举报省高院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什么?事实根据呢?能否在网上公示?多谢了!
公安法院真任性,法律玩笑都敢开,公平正义在何方,叩问苍天法不容。
省直纪工委对我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非法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一案的电话回复:
2015年8月7日,我至省直纪工委(省委四办公大楼),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中共党员的身份,郑重承诺并保证:我若举报毛和英非法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事实不实,我愿意承担由此举报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提交了证据材料及控告书。省直纪工委工作人员接收了我的证据材料及控告书,就要我回家等待消息。
2015年12月21`日,我接到了省直纪工委经办人员刘立权的电话,是关于我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非法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控告一案的回复。说本案是省直纪工委委托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去调查的,现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有了调查处理意见。要我仔细听好。
通话时间:2015年12月21日10:26分。
通话时长:5分20秒。
省直纪工委经办人刘立权:主叫电话073182217717(以下简称:主叫)。
举报人黄松奇:被叫电话14789842568以下简称:被叫)。
主叫:你这款项是在去年过年之前,你转了两次,转到王湘玲的帐号上,是一个叫李琼的人转账支取了,是吗?是不是这样的呵。
被叫:是转了两次吧?【当时我认为是黄伟志和毛小明在省高院正门右边的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转账时,黄伟志依照毛小明指定、提供、授权的收款人户名王湘玲的帐号6217003030103075964。于2月15日17:33分,通过atm转账,交易机构网点号430764736(即: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交易金额50000元。于2月15日17:51分,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支取,交易机构网点号430863636(即: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交易金额150000元。以上两次的转帐,交易金额200000元】。
主叫:是不是这样的?这个钱被一个叫李琼的人转账支取了,你知道不呵?
被叫:叫王湘玲吧?
主叫:叫李琼的人转账支取了。王湘玲的帐号被他这个这二十万元钱是被一个叫李琼的人转账支取了。他转账李琼,对吗?支取了,是吗?
被叫:我只知道、晓得转给了王湘玲,其他我不管。
主叫:其他的不管。这个…他是这样说的。这二十万元经过毛小明。我只帮你解释,我只按他的解释给你听,你听好就是了,和我无关的。
被叫:要得。
主叫:这二十万元是毛小明老婆王湘玲的帐号转到李琼的帐号里面,因为他欠李琼二十万块钱。肖维强曾经借肖泽成五十万块钱,毛小明作担保。是不是这个意思?是不是这个意思呢?
被叫:我不知道。这个我不知道。
主叫:我给你说、你自己听了就是的,他们是这样回答我们的。
被叫:翁。
主叫:黄志伟转账至王湘玲账号二十万元款项的。你儿子黄伟志吧?和肖造雄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谈话时,二十万元好像是黄松奇准备在长沙起诉、长沙金沙路桥公司的案件受理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你是不是这样说的吗?是不是?
被叫:我也不知道,我只管我。
主叫:你不管你,你听到我,他们是这样回答的。
被叫:对啊,我现在在这里听,你讲是的。
主叫:肖维强、毛小明及肖造雄自称,这二十万元款项是黄松奇帮助肖维强还其欠肖泽成的欠款…。
被叫:你讲呵…啊。
主叫:不舒服呢?你听呵,你听到就是了,我也搞不清。他们是这样回答的…,他们处理的意见是…在…,看、对啊!他们认为你举报毛和英侵占财产二十万元的问题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呵。
被叫:啊。
主叫:…在我们找黄松奇和肖造雄谈话时,他们并没有说这二十万元是给毛和英的好处费…,他们找到了你谈话了吗?
被叫:没有。
主叫:他们自己说了,在我们找黄松奇和肖造雄谈话时,他们并没有说这二十万块钱是给毛和英的好处费,这二十万元是用来打官司来交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
被叫:我不管什么费,我和他们这个事无关吧?我帮别人还钱与他们无关吧?
主叫:肖维强,你听我说,不要给我讲,我是委托他们去搞的,委托他们去查的。
被叫:要得。
主叫:要他们去查才能够、才能够搞得清。
被叫:讲吧。
主叫:这二十万元是黄松奇承诺肖维强去年找毛小明和毛和英帮忙,黄松奇就帮肖维强还肖泽成的欠款二十万元。因为黄松奇也欠肖维强的钱。你也欠他的钱。
被叫:翁!
主叫:所以我们找他们三人谈话时,他们三人也没有说这二十万元钱是付给毛小明和毛和英的好处费。
撤销案件决定书
一、《撤销案件决定书》法律解释:
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撤销案件决定书》法律依据:
依据《刑诉法》 以理说法:
对关于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犯罪行为一案的电话回复的迷惑与不解。
2015年8月7日,我在报案无门,申诉无果之下,由是,以一个公民及中共党员的身份,向湖南省直纪工委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犯罪行为。
2015年12月21日,我接到了省直纪工委办案人员刘立权打给我的关于我实名举报省高院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犯罪行为一案的电话。说本案是省直纪工委委托省高院纪检、监督部门去调查的。调查后认为:举报毛和英侵占我财产二十万元的事实不成立。是我在过年之前,转了两次,转帐了二十万元到了毛小明老婆王湘玲的帐号上,后来又被一个叫李琼的人在王湘玲的帐号上转账支取了。是王湘玲的帐号转到李琼的帐号里面,因为他欠李琼二十万块钱。肖维强曾经借肖泽成五十万块钱,毛小明作担保。
一,这二十万元是我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代理费用之说。
既然这二十万元是我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那么毛和英就应退回给我。这二十万元是我当初自愿汇给毛和英代我上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用,即毛和英是合法持有。后因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我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需去工程所属地——云南省昭通市的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我才要毛和英退回这二十万元,但毛和英却非法侵占,而拒不予以退回这二十万元。我报案是以《刑法》本案起码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是撒娇太容易,投机太轻巧,法律的玩笑都敢开,近乎“放浪形骸”;
二是丧失了说理的淡定和耐性,利益面前,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高兴怎么演;
三是权力在撒娇、在讨巧的时候,配合默契,地方行政与司法同声同气,狼狈为奸,结党营私,鱼肉百姓…有关公权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统统失灵,公民只有乖乖就范的份儿。
如果真相不能大白,用别人的痛苦去构建虚妄的“和谐”,我认为:不公平,没天理。
人在做天在看,一个简单的真相,一个巨大的理字,足以战胜漫天的风雪,全副的武装和满城的乌合之众。
一、本案事件梗概:
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同村朋友肖造雄和肖维强等两人协调介绍之下于2015年2月15日下午13:30分许,在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旁边的一坐一茶茶楼v001包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毛和英及毛和英胞兄毛小明、肖造雄、肖维强等四个人见面。我当面向毛和英提出我的请托事项。毛和英听完我的请托事项之后,就对着我们说:“我的请托事项她一定能够帮上我的忙,并保证可以做到,但需要我先给毛和英一点钱,说是作为我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必要的有关开支费用”。至当天下午16:30分,毛和英就留下一句:“你去打钱就可以了”并说要去慰问离退休老干部为由的名义走了。
  之后,毛和英安排了一个叫李珍的女律师至该包厢来审查我的诉讼证据材料等,准备 二、关于《付款原因说明》所述的事实:
2015年4月17日,肖造雄和黄伟志到了毛和英胞兄毛小明在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四组107号家里,就黄伟志和毛小明于2015年2月15日下午在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按照毛小明授权指定提供的收款人户名王湘玲的帐号6217003030103075964,转帐交易两次,交易金额200000元一事协商,而毛小明拿出由肖维强出具的《付款原因说明》(证据附后),说我转账给王湘玲帐户上的200000元与他无关,要我们去找肖维强,之后,就把肖造雄和黄伟志撵了出来。
本《付款原因说明》所述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不符,具体如下:
(一),2015年2月13日下午,肖造雄电话通知…一同前来长沙。
事实真相:2015年2月13日上午十一点多,毛小明、肖维强两人就到了长沙,中午,毛小明、肖维强、黄松奇、肖造雄一行四人在东塘平和堂旁边的湘干部鲜味家菜馆二楼大厅一起吃饭。
(二),付款原因说明的姓名的其相关情况:
1,付款原因说明中的“黄松其”与现实中主体的“黄松奇”名字不符。
2,且本《付款原因说明》中又根本没有提供肖维强、毛小明、黄松奇、肖造雄、肖泽成、王湘玲等人的身份信息。
3,且本《付款原因说明》黄松奇、肖造雄两人从来没有看到过肖泽成、王湘玲等两人。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真实性。
4,现实中真实的“毛小明”的身份信息就无法从公安的户籍信息网中查询到。
(三),并来长黄松其已答应先代为偿还肖维强借肖泽成同志20万元整。
事实真相:黄松奇自始至今为止,根本没有提到或者承诺或者答应代为偿还肖维强借肖泽成同志20万元整。黄松奇和黄伟志根本不认识肖泽成,肖泽成也不认识黄松奇和黄伟志。
(四),并收此款打入肖泽成指定的王湘玲同志的建行帐上。
事实真相:汇款时是由毛小明指定、提供、授权的收款人户名王湘玲的帐号6217003030103075964,且收款人王湘玲是毛小明的老婆,是毛和英胞兄嫂嫂,更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和肖泽成应无任何关系。
(五),14日下午,肖造雄、黄松其、肖维强、毛小明四同志一起商定。
事实真相:2月14日,“黄松奇”和肖造雄、肖维强、毛小明四同志没有见过面,更没有商定过什么,纯粹是捏造的事实。
(六),说明人:肖维强 2015、2月14日。
事实真相:根据付款原因说明之情形,应该是毛小明、肖维强和黄松奇、肖造雄四人商定后,且已在银行汇款了,并又退回了3万元给肖维强,才出具的《付款原因说明》,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而本案从银行转账汇款时间是2015年2月15日下午17:33分和17:51分,与该《付款原因说明》所述的时间和事实根据不符。
肖维强的证人证言作证、证实:本《付款原因说明》是2015年4月上旬,在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四组107号毛和英胞兄毛小明家里,肖维强在毛和英及其亲属家人的威胁、逼迫,按照毛和英及其亲属家人事先已书写好的《付款原因说明》照抄而来的。后,湖南省高院纪检、监督办案人员杨瑞忠等在调查、查证本《付款原因说明》时,仅仅只问了一下是不是肖维强写的。肖维强回答说:是。杨瑞忠就再没有问其他了。
省高院纪检、监督办案人员也没有调查、查证付款原因说明中提及的另外两人黄松奇、肖造雄,就枉法认定本《付款原因说明》作为本案的证据依据。
2017-08-13 14: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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