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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继承律师

2021-3-5 7:49:36发布12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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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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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保留占有遗产的人能否私自侵吞占有转移变卖遗产,有那些义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此条明确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可以看出,对于遗产保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法定原则,即谁存有谁保管的法定原则。当继承人只有一个人,且遗产就在他那里,不发生遗产的保管问题。但当继承人有数人,遗产无论是由继承人存有,还是由继承人以外的人存有,或者是由单位存有,他们作为遗产的存有
人,都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1)所谓妥善保管,是指存有人有义务对死者遗产进行看护和保管,保证遗产数量和质量的完好无损,防止散失、毁损或者被他人非法侵占。如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的过错,遗产发生散失、毁损或者被他人侵占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由于保管人擅自使用遗产而造成遗产毁损的,保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与继承人协商同意,合理使用遗产造成的消耗不在此内。(3)对于保管人为避免遗产损坏和价值减少而采取的必要的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使遗产以货币的形式存在的,应视为妥善保管遗产的行为。(4)侵吞遗产,指的是遗产存有入公开或秘密的将其存有的遗产据为己有,如隐匿存有的遗产、否认存有遗产、少报遗产数额、谎称遗产已灭失等等将遗产占为已有的行为。(5)争抢遗产,是指继承人、或其他人公开争抢遗产的行为。(6)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是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举例分析:江明与何霞结婚生有两个儿子,名字分别是江强和江军。1989年8月,江明因病去世。江军趁家人忙于办丧事之际,擅自将其父江明名下的存款1万元取出据为已有。何霞和江强得知后,要求其交出,,但江军拒不承认,拒绝交出存款。为此,何霞和江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明名下的这l万元存款应属汪明和何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出5000元归何霞,剩下的5000元才是江明的遗产,由何霞、江强和江军共同继承。江军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的规定,应当交出占有的存款,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讷规定,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最后法院刊次,被继承人江明名下的1万元存款中,5000元为其妻子何霞所有,sooo元属被继承人遗产,由何霞和江强各继承2000元,江军继承1000元。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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