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弱势的老农 我不能依法维权
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侵占我分得的经济林12.98亩,菜地0.3亩,我请村、镇、市政府解决,最后结果是要我让恒利祥鞭炮烟花厂租赁50年,总共只愿给我15000元,而其给他人的却至少是15000元一亩,唯独欺负了我老人。我起诉后,浏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给我造成了更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后的二审、再审和市检察院的监督均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在,我走完了依法维权的全程,六年来,我一直不能依法维权,饱受欺凌和折磨,越告状越不能维权,损失越大,厂家越侵占我的承包土地。
主审官员为了维稳(不维权),要我向省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我把我的《复查申请书》和最后的审查结论,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照片、原文及其他证据尽量发在下面。如果我还是和以前一样,在这里发不了照片,请去红网的时势广场见证。链接:
http://bbs.rednet.cn/thread-470673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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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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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荃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汉族,农民,1953年7月15日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楼前片富家组161号,身份证号:430123195307151050 电话:1331950584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厂长:李昊霖(又名李尤成)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106140616 电话:15874944455
我不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民(行)监[2017]430100001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请求复查,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对主要事实的认定,犯了排中律错误。
本案认定“《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又认定“该协议实质上为《土地租赁协议》并无不当”(即有效),犯了排中律错误。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必然错误,也难免不还有其他的重大错误,(如本案中为了免去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而制作了6.21亩不实的证据,证明该6.21亩不实的事实出来以后,法院就把一个案子分为几个案子来审理,即还是要免去其刑事责任,结果在一年多以后不了了之。)这样的判决结果无一不是冤假错案。《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对郑荃簏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土地租赁协议》并无不当,对被申请人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不可能同真,不可能同假。
认定《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长检民(行)监[2017]43010000114号
郑荃簏因与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涉案《土地征用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涉案《土地征用协议》虽名为征用,但因征收、征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故原审法院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认定该协议实质上为《土地租赁协议》并无不当。申请人郑荃簏认为本案最主要的证据《土地租赁协议》系原审法院伪造的理由不能支持。其次,虽然郑荃簏认为自己没有在《土地征用协议》上签字,也不认可他人代为签字,但涉案《土地征用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被原审判决确认无效。因此,不论郑荃簏是否知情,也不论定性为土地征用还是土地租赁,该协议均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郑荃簏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郑荃簏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并伪造该协议为《土地租赁协议》系认只错误。再者,本案案由为恢复土地原状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的一种,并非合同纠纷,旨在对无效合同进行补救,使其恢复至最初状态,并不存在合同效力确认和追认的问题。故郑荃簏认为本案缺乏无权代理追认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支持。
二、关于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实际占用、破坏郑荃簏山林的面积认定及损失计算。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龙司鉴中心[2015]测鉴字
上两图为原判的最后内容,从该内容中可以看出:
一、原判用并不存在的《土地租赁协议》来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上图是厂家的《土地征用协议》,根据总面积12.98亩,根据该协议上注明的“杉山”“上齐埂下至茶山”的4亩林地,该协议已证明我的承包林地是以8.98亩油茶山和以4亩杉山为主的林地构成的12.98亩经济林,而决非荒山。
该协议是《土地征用协议》,①假设该协议合法有效,也早就无效了,因为征用土地是政府性的临时占用土地的行为。②假设该协议是在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以后签订的合法协议,其合法的占地手续,也在从审批的当时起的两年以后,早就自动失效了。不知三家法院和市检察院根据该协议中哪一点内容认定该协议实质上为《土地租赁协议》并无不当?也不知他们是凭什么来认定在2013年春天直至现在,还可以用该协议来重新侵占土地?
上图是他人的领条,该领条非代领,没有半点丝毫的代领迹象,不应当扣除我的1200元,更不应当在违法侵占4亩“杉山”经济林达16年以后扣除我的1200元。
上图是新陈代谢前的面积测量报告。从该报告中可以看出,可以推测出法院在2014年委托该设计院测量了我的面积以后,由于测量单位不作4亩或接近4亩伪证而与法院僵持了长达一年的时间。
上图是村官用村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目的是阻止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该证明暴露了村官明知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于2013年春天,侵占了我的林地以后,村上却主张分文不出给我的实际情况。镇政府和市政府出面以后,才愿意总共出15000元给我,并要我让其违法租赁50年,而其给他人的却至少是15000元一亩,且只租赁37年。此证明把我在横坡尾上的承包林地说成是在焦家冲,把我这个当时必须要有手机的人,说成没有手机。
上面两图(还一个没有传上来)证明厂家给他人的至少是15000元一亩。
上图是镇政府提交到法院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文家市镇人民政府主持违法侵占土地
一、文家市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19日在浏阳论坛发的帖子:
网友你好:
关于你网贴中提到的“浏阳市文家市镇恒利祥鞭炮厂侵占孤独老农承包土地”一事,我镇已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1、浏阳市恒利祥鞭炮厂由文家市青山李家鞭炮厂、鑫源花炮厂合并而成,2001年青山李家鞭炮厂由于企业扩改,需要租用包括郑某某在内的组民位于楼前村(现湘龙村)富强组横坡尾上的山林地,而非网贴中所描述的基本农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2001年5月31日经村、组协商,组民同意,当时的青山李家鞭炮厂与楼前村富强组及组民签订了协议,并将钱款交予了组民;
2、2012年恒利祥鞭炮厂再次进行整改时,曾签订协议的郑某某提出该厂所占山岭未租用,湘龙村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多次调解,调解时郑某某也承认已收到2001年时协议中的钱款,但不满意调解结果,2012年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3、浏阳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期间浏阳市人民法院、浏阳市国土局以及媒体记者均到实地查看并由郑某某聘请的测绘单位进行面积测量,湘龙村村委、富强组、文家市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也提交了相关证明证据,现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就该纠纷还在审理之中,依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茂盛草网友,如果你还有疑问,请拨打我镇公开电话0731-83768007进行咨询,希望广大网友一如既往地监督支持我镇工作,谢谢!
文家市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二、文家市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25日的证明:
证明
我镇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原名鑫源花炮厂)座落在我镇湘龙村富家、楼前、富强组境内,因花炮产业系高危产业,工厂厂房建筑间距大,而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小,给厂方办理占用土地的手续难度加大,加之花炮产业属浏阳支柱产业,市政府对此出台了特殊政策,所有花炮厂占用的土地均使用集体土地。恒利祥鞭炮厂使用的土地也是集体土地,租赁的形式与当地村民协商成交是实,特此证明。
(浏阳市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公章)
2014年2月25日
三、我对文家市镇人民政府上述帖子、证明的回复:
毛主席靠着给农民以土地从而唤起了千千万万的农民起来革命并最终获得了天下建立起人民共和国;邓小平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赢得了人民大众的尊敬;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令五申严禁侵占农民承包土地,严禁租用农用地搞非农业建设,强调了土地补偿费主要归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使失地农民和全中国人民一起步入小康水平的稳定生活。我是一个孤独多病的老年农民,唯有土地是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失去了土地,就等于没有了生路。
文家市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书面“证明”说:“市政府对此出台了特殊政策,所有花炮厂占用的土地均使用集体土地。”现在,我请文家市镇人民政府把“所有花炮厂占用的土地均使用集体土地”之“特殊政策”的原文发出来,再说明一下这“特殊政策”有不有时效的限制? 我认为地方政府必须服从党纪国法。地方领导的决策与党纪国法对着干就是另立中央。在市、镇政府的主持下,花炮老板不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而侵占农用土地,违背严禁农用地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党纪国法。这样,就是另立中央,另立中央,必然祸国殃民。请问:你们作为当地政府部门,这样胆大妄为,该当何罪?!你们的所作所为,导致产生了浏阳市境内最大最久最顽固不化的腐败现象;导致浏阳市境内的老百姓在花炮老板侵占土地的官司上,至今还没有一个老百姓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导致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导致建造了过多过剩的花炮厂;导致产生了悬殊的贫富差距;导致我的承包土地被侵一案不但起诉六年来一直不能依法维权,而且是我越告状,就越不能维权,损失就越大,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就越侵占我的承包土地。此一。
二、你多次说到租用土地建花炮厂一事,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租用农用地搞非农业建设,你为何死心塌地主持犯法,你该当何罪?!
三、你既然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那么请问:
1、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在你们的主持下侵占我的承包地,是不是一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二不与我村组签订占用我承包地的合同,三不与我老农签订合同,四是明明有12、98亩以上,你们是不是主持搞了多个4亩的伪证?
2、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是李尤成的私家厂子?你为何故意捏造事实说 “浏阳市恒利祥鞭炮厂由文家市青山李家鞭炮厂、鑫源花炮厂合并而成。” ?
四、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用地,除了大面积非法占用多组多家的菜地、旱地和林地以外,确实还占用了多户的稻田,但网帖中哪里说了他占用基本农田?你为何要一再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五、你为何捏造事实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难道农村和城市郊区真的没有国有土地么?
六、既然你故意捏造事实说“经村、组协商,组民同意,当时的青山李家鞭炮厂与楼前村富强组及组民签订了协议,并将钱款交予了组民。” 请你政府部门把协议和领条拍摄出来,发在你的帖子上面(或者发在这下面),让大家都看一看,让大家相信你不是捏造事实妖言惑众,好吗?此外,还请你把政府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书也拍摄出来,亮在这里,说明已签的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用地,就是违法侵占土地,这样,即使与老百姓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合法批准而违法侵占土地所签的协议同样是违法的,违法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管他有效与无效,既然签了协议,你政府部门就亮出来吧!否则,真是欺我老叟!
七、你长期知法犯法,支持违法侵占土地,所以,你所认定的公正判决,必然是不公正的。看来,你们是成竹在胸,胜利在握了。我一个孤独多病的老年农民,土地就等于退休金,侵占我的承包地,夺走我的生路,人性何在?!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八、明明是12、98亩以上的林地面积,是我揭发了不实的证据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再按照省司法厅指定并颁证的鉴定单位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且迫使我花去25000元来进行面积测量的,怎么是我聘请的测绘单位呢?真想不到,一个镇政府竟然如同街头泼妇一般装疯卖傻,胡言乱语。
九、本案在调解期间,你们面对12、98亩山林死死咬定只有4亩,这怎么是调解呢?由于你们支持违法侵占土地,非法干预法院依法办案,且官商勾结,不断捏造虚假证据,致使本案六年来一直不能依法审理,你们应该承担另立中央,祸国殃民,坑害我老农的主要责任。
关于“6.21亩并无不当”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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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侵占了我承包的4亩“杉山”经济林。2013年侵占了(包括明确要侵占)我承包的整块林地,并还将继续侵占,经林业站测量证明我的林地为12亩,本案便由民事纠纷上升到了刑事案件。因此,厂家和当地政府及原审法院坚决不接受12亩的面积证据,迫使林业站用个借口出尔反尔重新证明为4亩。我不同意,原审法院于2014年委托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人对我的山林面积进行了测量,结果“有十三四”。由于这十三四亩不但不能免去厂家的刑事责任,反而还加重了责任。所以,法院不要这个结果。由于测量单位不愿意凭白无故作四亩伪证,于是僵持到了2015年4月1日,法院欺骗我说,“去年测量你的林地不准确,要重新测量”,实际是原审法院为了免去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而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借口说是要搞一个不返还林地的总面积证据,还要搞一个所谓返还林地的占用、破坏面积证据,其实,厂家和当地政府及原审法院根本不准备返还林地。2015年4月1日去现场装模作样看了一下,
我中午看“今日说话”,十分讲道理。可在本案中,不但根本不讲道理,而且是故意性的知法犯法,横行霸道,欺人太甚!
2017-07-12 18:3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