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收购转让急需科技企业,企业收购 收购企业及转让
帕步里克财务转让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东西转让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东西,时下很多企业因为发展迅速需要扩大市场,进入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注册企业等于从零开始,转向企业收购可以借船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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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基本计算方法
1、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及《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
因此,个人转让企业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有关税费)×20%
其中,根据《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如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的确定因股权的形成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基本的原则是实际支付价款或经税务机关认可/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加上直接或合理的税费确定本次交易的股权原值,另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能根据其他情况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特别的,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包括转增额及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一手股权转让经核定征收的,本手股权转让的原值按照前一手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与合理税费之和确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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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2]转让股权所得,适用25%的税率。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适用15%的税率,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对本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为: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全额-取得股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合理税费)×2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简称“7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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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考虑。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根据《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企业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有限企业,收购方应该注意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或者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否则的话,即使收购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反对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排除转让方拒绝收购的可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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