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6日,我向公司监察部提交了《关于对《节能发电市场方案的研究》项目的效能以及是否存在弄权渎职行为进行监察的请求》,2011年6月18日,我就所投诉的事项向分管交易中心的公司领导呈交了一份书面汇报。文字照录如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向您表示我发自内心的歉意,给您添麻烦了!
为了不过多占用您的时间,我用尽可能简单的文字,将我请求公司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某事的缘由,向您汇报如下:
一、我提请监察部门介入的目的是什么?
简单说来,就是请求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节能电力市场研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原因。
二、为什么请求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对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了40万元,却没有得到合同约定技术成果的原因进行调查,是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关联问题:投入巨万的运营系统,至今连最基本的发电权交易尚未开展!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家电网公司合作、湖南省电力公司配合建设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是湖南省电力公司2007年度的重点工程。
该系统的开发、实施合同中,就有“研究开发适合省级电力市场要求和特点的模型及理论算法”、“研究电力市场运营关键技术,重点研究适合区域及省级电力市场要求和特点的模型和理论算法”、“协调电网运行经济与安全的关系”、“满足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全面要求”等约定。
但是,该系统从2007年初开始建设,到2007年11月23日正式投入省内运行,相关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提出前述模型和算法,就连作为最基本交易品种的发电权交易的算法与规则也没有提出来(湖南电网现在的发电权转让交易的实施细则,是2007年4、5月份才由交易中心的员工加班赶出来的,但至今尚未获得政府批准!)。
2007年6月18日,姚建刚教授根据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在交易中心,以及2007年8月10日在北京举办的《电力市场建设与电力期货》论坛上介绍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常规发电权转让相类似(但某主要技术特征却刚好“相反”)的技术方案。
可是,在姚建刚教授于2009年10月提交的《节能发电市场研究》课题报告,却没有包含他于此前介绍的技术。
是运营系统不需要发电权交易技术方案?还是我方另外已经开发出了替代方案?
耗资千万的运营系统建成至今四年了,却连最基本的发电权交易尚未开展!其中的管理、技术或者其他原因,应该予以关注。
另外,与之关联的还有目前正在由华北电力大学承担的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课题研究。事实上,交易中心之所以能够在2011年3月31日得以安排技术讨论,起因还来自华北电力大学承担的这个课题的推动。
应该指出,用技术手段解决了发电权交易有行无市的问题,既可解决发电侧的效率问题,也可以打开相关研究领域的思路,这是相关技术方案的核心价值,也是我请求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的关联问题。
简而言之,与之关联的是困扰运营系统的现实技术瓶颈问题。
四、几个关键层面。
根据我这几年的亲身经历,基于相关事实,就下述层面提出如下情况:
第一,法律层面。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利用专利技术,并不需要专利权人的授权。但我们面对的具体问题是:在姚建刚教授为第一发明人的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电网大规模节能减排专有技术”,是技术所有方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受《刑法》保护,致使姚建刚教授(作为专利发明人,他知晓该商业秘密)在履行《节能电力市场研究》合同中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第二,技术层面。姚建刚教授认为,该专有技术实质上是他为第一发明人的专利的实施方案,所以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密不可分的同一码事!撇开专有技术去讨论一项已经公开的专利,研究报告将毫无新意;可是撇开专利讨论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或者空中楼阁;因此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谈妥之前,研究报告不能涉及受《刑罚》保护的专有技术。
另一方面,在姚建刚教授根据协议(2007年6月6日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交易中心介绍专利、专有技术及其技术效果之后,交易中心领导置姚老师的一再说明于不顾,仅根据自已的主观臆断,认定专利与专有技术根本就是两回事,两者之间没有技术关联。并由此认为姚建刚教授关于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密不可分的解释纯属商业说辞,而未予理会。
第三,合同的理解层面。姚建刚教授认为应由我方向技术所有方寻求使用许可;而我方不但认为没有必要去向专利权人寻求那项已经公开、“没有技术含量”的专利许可,而且坚持认为我方利用其他已知的公开技术,可以自主推导出那项与现有发电权转让具有“相反”技术特征的专有技术,没有必要寻求外部技术支持!并由此坚持在他确认该技术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之前,不可能与相关方面签订意向协议。
第四,交易中心内部沟通层面。四年来,除了在私下或个别场合的零散汇报、讨论之外,我于2009年7月1日向李湘祁主任、陈庆祺副主任和罗朝春科长进行过专门汇报;在2010年5月25日借助《对陈庆祺副主任所提问题的书面公开答复及其它》的形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介绍;2010年8月26日和9月9日,我将国家电网公司能源研究院的技术介绍资料,通过办公邮件发给了交易中心全体人员;2011年3月31日下午以交易中心集体技术讨论的形式进行过汇报;此后,通过办公邮件又进行过多次沟通。
所有这些沟通,除了2009年7月1日我向李湘祁主任、陈庆祺副主任和罗朝春科长进行汇报时,李湘祁主任当即布置我通知姚建刚教授要求将《节能发电市场研究》立即结题之外,我没有得到中心领导关于技术方面的其它更多回应。
如果从源头探起交易中心的内部沟通,就该回溯到交易运营系统立项建设,对此,交易中心有过内部沟通吗?讨论过吗?哪怕就一次!以及为什么两位主任在对待一项外部技术的态度和意见截然不同?等等。
五、可能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的事项。
虽然我所知晓的事情发生、发展阶段的其它情况,一旦展开将相当复杂,但是作为关联事实,有必要大略提一下,例如:
其一、运营系统从2007年初开始建设,到2007年11月23日正式投入省内运行,为第一阶段。如果在这一阶段以受让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方式引进、借鉴外部技术,应该是互利共赢、尽早获得节能减排效益的最佳方式。可是,为什么李湘祁主任曾经认可,并签订了意向合同的技术合作,竟然如此纠结?原因何在?阻力来自哪里?是个人素质还是机制原因?
我在《对陈庆祺副主任所提问题的书面公开答复及其它》(2010年5月26日通过办公邮件发送)中有“在这里,我能否请陈庆祺副主任正面、以书面形式回答一下:电科院在湖南电网交易中心建设的国网公司重点工程,现在运营得怎么样?总共投入多少资源?并请诚实地在适当的范围和场合介绍一下所知道的该项目的决策过程”的文字,就是指的这回事!
其二、结合姚建刚教授已经介绍进来的技术,在专利公开技术的基础上自行开发后续技术,原本就是专利制度之所以能够促进技术进步的优势所在,也是国家将知识产权提到战略高度的着眼点。但是,本应互利共赢的节能减排事业,却并没有得到预期效果。促进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则,在交易中心的实践,如此陷入泥沼,原因何在?是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不合理呢?还是相关人士的个人素质使然?
其三、在姚建刚教授的课题结束之后,只要意识到运营系统是一项未竟工程,在国家关于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并不缺失可供利用、选择、创新的途径与方式。
六、将复杂的问题尽可能简单化的建议。
相关当事人如果能够转变观念,将问题摆上桌面,根据法律和企业规章,以阳光的心态,解决其中的关键障碍,将一通百通。
例如,消除职责障碍。诚然,发电侧节能减排不是电网企业的法定职责,因此,交易中心不介入、甚至抵触、非难某项技术方案,从法理上讲,没有什么缺憾,也不影响部门或者部门领导的工作绩效。
但是,从2007年底,省公司经过正常工作程序设立了《节能发电市场研究》的项目,并真金白银实施资源投入之后,情况或者说性质就改变了。因为企业通过科技立项,投入了资源,节能发电研究就成了法定职责,就必须遵循法律和企业的规则实施相关工作。这已成为涉及是否渎职的原则问题,而不是锦上添花或者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或者搞与不搞,“我处长照当”的事情!
虽然,法律宽容科研的善意失败,但,那得经过一定的程序。监察部门介入能够向相关责任人提示这种改变所生发的职责,并由此扫除立项前后职责不明的障碍,厘清是否渎职的原则问题!
另外,换一个角度来说,即算是外部或者内部有人窃取了本企业的技术、利用了企业有形或无形资源(例如,信息),以抢先申请专利的方式损害了企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正常、法治的渠道处理!再说,就算有这方面的问题,专利技术做为无形资产的物权、或者产权争议与专利技术能不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取得技术效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处理方式也应不同。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是,根据“三个不放过”的分析原则,有必要以此为案例进行相关原因分析!
七、坦然面对事实,不需要再捂什么,描什么!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面对新技术、新问题,不理解,甚至非难挑剔也很正常。但是,要有健康的心理,在事实面前,就不应刻意捂什么,描什么,相关人员应该坦然面对下述事实:
1、从2007年一开始引介这项技术开始,我根据早在2000年的相关事实,并注意到“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的古训,并在2007年3、4月间主动将2002年公开出版发行的《电力市场运营及其软件开发》一书呈送给李湘祁主任,本意就在于不希望在白纸黑字的技术枝节上发生碰撞、误会。
2、2007年6月18日,姚建刚教授讲课之后的讨论中,以及在2007年11月30日的邮件中,我曾经建议中心领导率领我们立足现有技术做出我们自己的创新。
3、在2007年6月18日的讨论中,我曾就实施该技术是否需要强大支持系统的疑惑,提出过自己的讨论意见:从长周期开始实施,就像发电权转让一样,只需要几张a4纸,就可以实施这项技术,并由此推动发电侧的节能减排由长周期向短周期发展——
但是,我的上述讨论意见,却造成三大副作用:
第一,有领导当场质问我:你几张a4纸就可以实施这项技术?难道不需要政府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我不去向政府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你也可以实施?
第二,正因为“只需要几张a4纸,就可以实施这项技术”,此后的四年来,但凡涉及这项技术方案,有领导就会主动关照,不要再提起那个技术,那太简单了,没有技术含量!
第三,“只需要几张a4纸,就可以实施这项技术”,却可以得到那么大的节能效益,技术所有方太得“路”了。并因此放言拖到高耗机组都关停之后再实施这项技术,那时还有什么节能效益!
在2011年的一份文字材料中,对这项技术节能效益的相应关照原文是:“我认为,目前,湖南火电节能的潜力不是太大……2011.3.25”。
4、2000年,本人提出了效率优先加差价合同的方案,2003年,华东区域市场采用差价合同模式,2004年,美国pjm的双结算系统通过《电力系统经济——电力市场设计》一书介绍到国内,前者与后两者的差别仅在于结算方式有不同,交易中心某领导不知是根据哪一点,四年来坚持断言2000年的技术方案比后两者进步——与2007年的专利一样,同样属于解决“单调增”与“单调减”矛盾的第三代电力市场技术!
5、假如事实果真是这样的话,怎么解释2006年底由叶泽教授承担、完成的湖南省电力公司课题研究报告,并于2007年1月26日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的《湖南电网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呢?在交易中心集体参与下完成的这份《湖南电网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效率优先”的机制,连“效率优先”的字样也没有。
是不是叶泽教授不知道、不知晓或者疏漏了2000年提出的相关技术方案呢?下面引述的资料能够澄清这个疑惑:
叶教授在《电力竞争》(2004年4月出版)一书的122页的注释中,提到:“湖南省电力公司王路、欧阳永熙、邹彦余2000年提出了“效率优先与差价合同”相结合的方法,实质上属于两部制电价竞争模式”;如果说,孤证不立,那么在《电力竞争》一书的257页的正文中,叶教授写道:欧阳永熙关于过渡时期的竞价上网办法实际上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在政府的指导下采取双边合同的形式,解决不同投资主体、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建设成本、不同社会负担的发电厂(机组)的公平竞争问题的“效率优先与差价合同相结合”的办法。不过,由于各发电公司的容量成本和历史负担事实上无法客观地确定,因此,差价合同中的包销电价和包销电量也不可能执行。
6、面对一项技术,最重要、最关键、最本质的是考察它能不能取得技术效果。如有必要,再视具体环境和要求,从物权的角度去考察智力产品是不是原创、是不是独创,创造者是谁等等,而不应该反过来本末倒置;更不应该抛离法治原则、公序良俗和正常职责,据一己之利,去自创标准、自成体系,从智力产品的物权归属出发对技术效果进行抑扬、剪裁、取舍!
7、其实,任何事情均具有正反两面。假如,换一种思路,如果设想一下,相关技术要是没有得到国家的专利授权,现在的结果该是怎样的呢?就我所知:作为相关技术的投入方,将血本无归、颗粒无收!
可现在的事实是,不但公开的技术得到了授权,而且连没公开的技术也受到《刑法》保护。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最先接触、接受该技术的我方人士采用选择性失明、失忆、失聪、失察,将对方的无形资产,连同湖南省电力公司投入的数十万元国有资产,以及千百万吨能源资源的社会资产视同无物,并进而将不能如己所愿利用创新技术的原因,归结为法律阻碍了技术进步——相关人士却毫发未损,心安理得,趾高气昂依旧!这公平吗?天下良知能安吗?相关人士难道真的不需要反思一下吗?不需要一点点震动吗?再麻木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吧!
建立在对方技术不可能取得专利授权,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没有技术关联基础上的我方决策,面对前述事实,难道没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八、相关历史事实概要。
我1999年7月从中调来省公司本部原政策研究室工作。由于工作变换,我根据此前的在电网调度工作的学习、工作积累,针对当时网厂不分环境下的经济调度,于1999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以效率优先为技术特征的《电力市场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的控制及相应结算方法》的专利申请(附件一),这项技术于2002年编进了姚建刚、章建和银车来共同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的《电力市场运营及其软件开发》一书。
2002年12月,我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以《电力市场的核心竞争模式》为题,推介了这项技术(附件二)。
2006年3月,省公司本部机构改革,政策研究室被撤销,我去了发策部,担任购售电合同管理专责,同年8月,购售电合同管理工作从发策部划入交易中心,我来到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的五年来,我在本职工作方面守土有责,没有因为我的原因给中心领导或者同事带来过麻烦、出现过节!
如果是因为我的前一份申请与交易中心关注的这项技术发生了纠缠,以致事情复杂化的话,这就确实需要立案查处了。这里面将涉及立党为公还是以权谋私的原则问题。因为,第一,早在2007年3、4月间,我就主动提交了相关资料要求交易中心将这个问题搞清楚;第二,2007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同技术主题的国际专利的检索报告,这是界定两者具有何种技术关联的法定依据(附件三)。这些资料,我均在第一时间提交给了交易中心领导。
如果是上述原因,造成近五年来的现状,我将根据相关法律寻求相应途径澄清事实。
考虑到交易中心成立五年来,公司分管领导变换较频繁的原因,为梳理相关事情的某些联系,特作上述说明。
如有不当,敬请批评。
此致
敬礼!
欧阳永熙
2011年6月18日
企业的监察部门当然只听老板的!建议去向监察委投诉,不过监察委不见得懂这么复杂、专业的技术。所以,先向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信访方式投诉,由他们根据国家关于信访的听证等规定,给出回复。再在此回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值得向监察委投诉,不然,相关当事人他说那项技术根本就是“水变油”的骗局,或者推说他从来就搞不懂这项技术。监察委总不能说人家搞不懂技术就构成“渎职”或“玩忽职守”么!哦,对了,《电力市场运营及其软件开发》的作者之一,就是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银车来专员,他是懂电网调度和交易的专家领导,建议去找找他。
2018-04-25 12:4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