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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丰富的二手房违约赔偿纠纷律师甘清洪律师

2021-2-26 6:26:28发布15次查看
办案经验丰富的二手房违约赔偿纠纷律师甘清洪律师21世纪是一个极好的时代,但与此同时也是风险比较多的一个时代。律师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律师大的成就不是打赢多少官司,而是化解了多少社会矛盾,平息了多少社会纠纷。
深圳关于出租人的解除权,甘清洪律师列举了下面三条: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你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承租方和出租房双方均有解除权呢?依旧是甘清洪律师告诉大家: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也就是说,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可以提前解约的。
无法正常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时有发生,如非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也非出卖方原因的话,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卖方需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另外,按照《解释》第十九条内容,如果由于出卖方原因,在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之后,还无法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方应同意购房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这是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也是一个律师大有作为的时代。我们都希望广大律师们能够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努力服务人民、报效祖国。
甘清洪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按照诚信执业的法律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委托人的普遍赞誉。
甘律师还曾参与过数起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深圳晚报》、《京华时报》、《广州日报》、《经济观察报》、《晶 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深圳电视台等国内各大媒体先后对其进行多次专访报道。其中的“美国大杏仁不 是杏仁”案,被评为“2012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以及“2012年全国十大公益诉讼”候选案例。甘律师提起的“农夫山泉”商标撤销案也在国内知识产权 诉讼领域具备广泛的影响。
公司简称:甘清洪律师网
联系人:甘清洪律师
微信公众号:深圳诉讼律师甘清洪
q q :550629486
座机:0755-36866000
官网:http://www.ganqingho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4、5、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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