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存在数条违章记录,记分罚款若干。
2017年9月21日下午,买受人在向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大厅(宁乡市民之家一楼)咨询台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处理违章,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相关问题需要向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咨询,由于二地相距约4.8公里,本人滴滴打车到达该处后,被告知需要回到市民之家询问相关领导,本人返回到市民之家向之前咨询过的工作人员表明需要向周科长寻求解决,该工作人员拿着二份法律文书离开咨询台去往他处,几分钟后返回告知,在之前是可以凭此二份文书进行消除记分处理,但由于最近内部有文件规定禁止此种作法。本人要求其出示文件,其回复,此处没有,如需要,本人可亲自去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看此文件。本人表示愿意缴纳罚款,但消除记分绝非本人力所能及之事,遂问之,目前应该如何解决记分问题,其表示,因记分达45分之多,需要借用他人5本驾驶证及其对应的身份证,若被借者本人不能到场,还需要携带其对应的银行卡以便自助缴纳罚款。
在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可确定,这是一次违法行政。具体表现在:
一、教唆他人违法。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明知违章记录发生在网络司法拍卖之前,非买受人所为,却告知买受人需要借用他人证件消除记分,应属违法,理由:1.出借身份证者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可对身份证出借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于明确表示借用他人驾驶证和身份证从事某种活动是否违法,姑且不论,但借用他人证件来为第三人消除违章记录,此种行为一定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处理违法行为的原则。3.每年最高可记12分对于有车驾驶者来说非常珍贵,若依照工作人员回答,买受人只可以“买分”、“卖分”途径寻求解决,这只会助推“买卖”驾照记分非法市场更加火爆,这亦是违法表现,应予严厉打击。
二、行政人员未能出示所谓的新规定,即便真的存在生效的新规定,也属于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以公安部令形式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效力级别上,后者高于前者,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效力更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准。即便是规范性文件是对上位法的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当会社会公布,但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未能查询到相关文件,工作人员也未能当面提供。
三、凭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消除违章记录存在法律依据。
1.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协助将该车辆过户至网络司法拍卖竞得人名下,又由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鉴于该违章记录并非发生在现车辆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期间,况且现车辆所有人目前无法通过可获知的合法途径消除记分,此种情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大厅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
2.依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公发〔2017〕8号)相关规定,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律文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此文件由湖南省公安厅于2017年5月17日发布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应属最新的执法文件。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大厅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请求有关部门对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大厅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责令其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尽快为买受人消除违法行为信息。
宁乡交警大队表示,其当前凭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权限,但其表示将于2017年9月27日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解决办法。
2017年9月27日后,该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2017-09-22 1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