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5月5日驾驶小车行驶到芙蓉路,城南路路口因车辆年检过期被天心区交警队查扣。事后本人因驾驶证分不够处理此次以及原有的交通违章。按规定必须学习,重新考试科目一与科目三及格后才能发予驾驶证。我于2018年4月10日驾驶证考核通过。4月17日处理完所有违章后拿着天心区交警队开出的车辆放行条到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地址在: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西门)提车却被告之要交6980元停车费才能放车。我后来查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停车场属于乱收费。希望上级领导能制止这种乱收费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长沙交警查扣的车辆,由财政承担法定时限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交警部门在查扣车辆时,就已在执法凭证上告知当事人按时依法处理。超过法定时限未处理的,财政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交警扣留车辆时,下达的强制措施凭证上告知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当事人可在相应期限内处理完交通违法去停车场取回车辆。根据长沙市城区内道路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车辆最长免费停放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当事人未办理相应手续取车的,停放场从满3个月之后开始按相关物价标准收到停车费。
2018-04-20 08:5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