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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处雨花区法官彭智勇苏辉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8-5-7 17:39:32发布43次查看
尊敬的肖新平院长:
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我们实属无奈。我们慎重地向您控告雨花区法院法官苏辉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彭智勇涉嫌徇私枉法罪,并反映长沙市中级法院错误指定管辖雨花区法院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们请求您纠正这个人为制造的、离谱的、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著名旅美法律学者、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高维俭教授等多名法律学者为我们的冤案提供了法律援助,他们调取、研究案卷,多方取证,认为对我们家属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我们家属是无罪的,相反,苏辉法官等人涉嫌犯罪,而且该案的指定管辖是错误的,要求将案件移出湖南长沙管辖。徐昕教授等人多次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检察院提出口头和书面管辖异议,附相关案例,但是被无理口头驳回,随后向您和长沙中院立案庭和刑庭等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了控告书和管辖异议书,但是至今没有移出长沙管辖,没有书面裁定,更没有查处苏辉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没有纠正这个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们不知道您是否收到这些特快专递或者是太忙了没有时间看。
党中央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一直在不断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法规,但是长沙地区的某些法官却公然和党中央和法律对抗,继续肆无忌惮的制造冤假错案错案,逼得我们不得不继续控告、直接向您求助。
2015年底到2016年初,雨花区法院王均全院长有意化解此案,但是该院彭智勇副院长一意孤行,玩命将错案假案做到底,导致错的更加离谱。您是长沙法院系统的最高长官,站的高,看的远,我们相信您不会包庇真正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及时纠错更是挽救违法法官,防止他们日后酿成更大的罪行,拖累更多的人,现在官场上抓一个带出一批的比比皆是。同时也是以点带面,教育所有法官依法办事,树立长沙法院系统的良好风气。
雨花区法官为了帮助女原告,伪造一系列证据,竟然不惜拖下整个公检法,栽赃陷害我们多人,然后又把一切责任推给他人,他们是丧失了良知和法律的底线,让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真相永远不可能被掩盖,错案继续,真相也在一步步揭开,我们的多名辩护人向岳麓区法院、检察院指出了雨花区法院和相关单位的处处涉嫌违法的硬伤,我们被逼之下一直在控告雨花区法院法官和相关办案单位的涉嫌违法行为,但是至今您的法院系统拒不纠错,他们逼着我们拼命去抗争,任何一个法官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是他的家人被如此陷害,他会怎么样?他会不拼命维权吗?我们恳请肖院长关心重视查明真相,纠正我们家的冤假错案。
一、雨花区法官苏辉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彭智勇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5年7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没有离婚案件管辖权,违法受理原告谢蓝起诉我儿子离婚一案。不按该院正常分案在民三庭,非正常分在少年综合审判庭苏辉手中办理。苏辉为了帮助年轻女原告谢蓝非法获得离婚案件管辖权,4次带原告谢蓝和她聘请的律师刘志江串通长沙市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副所长杜先敏、干警张朝晖伪造3份被告经常居住地虚假证明,态度嚣张,叫嚣“有本事,你去告”。我们亲友在湖南红网举报后,苏辉为报复我们,没有依法裁定离婚案件管辖权,没有满15天答辩期,设局在雨花区法院健身房(健身房没有监控,当天下午法院有13间有监控的法庭空置未用)举行违法的庭前质证,故意刁难被告代理人,双方就苏辉为什么带原告开具假证据和为什么安排在健身房庭前质证发生争执,苏辉用塑料审判牌狠砸被告代理人,并对被告代理人拳打脚踢,打得被告代理人遍体鳞伤。现场苏辉没有任何伤情,也没有说被告代理人打了他。在被告代理人去找领导反映,要求做法医鉴定时,雨花区法院主管立案、刑庭、少年综合审判庭的副院长彭智勇却将被告代理人和证人非法拘禁。其后,彭智勇伙同雨花区政法委一王姓副书记为掩盖苏辉违法犯罪的事实,强压雨花公安分局圭塘派出所不依法勘验现场,不提取、不固定证据,不做法医鉴定,而是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作假案,采用刑讯逼供、冻、饿、威胁、殴打、欺骗、摧残被告代理人和证人的违法犯罪方式,获取口供,非法拘捕被告代理人及证人141天。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错误。
雨花区法院又涉嫌串通长沙中院立案一庭,法官张訸适用错误的法律,将刑事案件指定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向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
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案指定管辖是违法的,完全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贵院指定管辖时也没有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贵院指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贵院这种随意指定管辖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贵院可以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范围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院起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有事实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我被苏辉栽赃陷害的子女没有居住在岳麓区,与长沙市岳麓区没有任何地域上的关系。因此,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岳麓区法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起诉。
三、目前错误管辖的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显失公平、涉嫌徇私枉法
1、被告代理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和其他辩护人多次提出长沙中院适用法律错误,长沙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岳麓区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在侦查、审查中显示公平,涉嫌徇私枉法,为公正审判,要求将案件移送长沙以外检察院、法院管辖,要求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公诉人简绍恒、陈奕玲、岳麓区审判法官回避,但均被无理驳回。
2、公诉人简绍恒、陈奕玲涉嫌隐匿重要被告人无罪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歪曲案件事实起诉。
3、超过补充侦查期限,不断调取掩盖苏辉伪造证据、殴打被告代理人的虚假证据。
4、不依法封存、提取、鉴定原告谢蓝的代理律师刘志江提供的虚假录音原始介质(涉嫌伪证罪),明知是虚假录音,涉嫌违法犯罪用虚假录音复制件违法起诉,拒不改正,而且任由刘志江修改以此定罪的所谓的原始介质。
5、不依法调取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包庇圭塘派出所干警办假案,作假笔录,刑讯逼供、冻、饿、殴打摧残被告代理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目的是隐瞒案件真相,包庇苏辉等人的违法行为。
6、不依法调查黎托派出所副所长杜先敏、干警张朝晖与苏辉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
7、不进一步依法查证属实雨花区法院苏辉殴打被告代理人的健身房门外走廊当时的监控和法警执法记录仪是否都在“关键时刻坏了”的真实情况等。
8、不依法审查案件雨花区法院和办案单位伪造的其他一系列证据。
9、不依法追究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苏辉、杜先敏、张朝晖、律师刘志江涉嫌伪造证据(伪证罪)的违法犯罪事实。
尊敬的肖院长,从小老师就教育我们错了并不可怕,不承认错误、不纠正错误才可怕,如果为了一时的面子拒不纠错只会酿成更大的错误,后果不堪设想,这是最简单朴素的道理更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我们恳请您及时督促纠正我们家的冤假错案,还湖南长沙法治的公平正义,不胜感激!
此致
胡兰玉 15074028369 2017年7月30日
按照你的逻辑,这个世界上凡是和你的观点相冲突都是错的,你才是世界唯一主宰,你掌握宇宙终极真理。离婚案子牵涉小孩应该由未成年人审理这是常识,可你和你委托的法律专家却胡搅蛮缠,甚至对法官大打出手,可见你们人品之低下,素质之卑劣,充分印证一句名言: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终于出来说话了,请对你所评论的内容负法律责任,请你拿出打了法官的证据出来,相反,作为法官的苏辉没有管辖权受理离婚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伪造被告居住证据,他自己都多次承认是他伪造的证据,他拒不撤销虚假证据,叫嚣要我们有本事就去告,被告方在红网反映了,他就设局在法院健身房“开庭”躲避监控殴打被告方,把被告代理人打的遍体鳞伤,你当时不是看的清清楚楚吗,你还有脸在这里胡说八道。你迟早一天要受到惩罚的。让你们法官和律师去勾兑吧,国家的法律不容你们这些人践踏。
你们法官和律师勾兑违法受案,多次伪造居住证明,请揽管辖权,设局健身房“开庭”殴打被告代理人,怕承担法律责任,虚假汇报,再次伪造一系列刑事证据,倒打一耙,栽赃陷害被打的被告代理人多人,拖下雨花区政法委、雨花公安分局干、雨花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帮你们制造冤假错案,估计之前雨花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想到你们无耻到了极点,把伪造证据的责任推给了雨花公安分局,把刑拘的责任推给了雨花公安分局,把刑拘的责任推给了雨花区检察院,把起诉的责任推给了岳麓区检察院,把是不是判的责任推给了岳麓区法院,不相信的公众可以去雨花公安分局和岳麓区检察院打听,雨花区的法官和勾兑律师是不是这么无耻到了极点,你们自己违法犯罪,却把责任都推给他人。
你们法官和律师勾兑违法受案,多次一起去伪造居住证明,强揽管辖权,设局健身房“开庭”殴打被告代理人,怕承法律责任,虚假汇报,再次伪造一系列刑事证据,倒打一耙,栽赃陷害被打的被告代理人多人,拖下雨花区政法委、雨花公安分局、雨花区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帮你们制造冤假错案。估计之前雨花公安分局和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想到你们无耻到了极点,把他们都出卖了,你们把伪造证据和刑拘的责任都推给了雨花公安分局,把逮捕的责任推给了雨花区检察院,把起诉的责任推给了岳麓区检察院,把是不是判的责任推给了岳麓区法院,你们什么责任都没有了,你们与这个案件无关了,甚至在岳麓区法院公开说你们是“吃瓜群众”与这个案件无关,不相信的公众可以去雨花公安分局和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打听,或者相关部门可以去调取雨花区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雨花区的法官和勾兑律师是不是无耻到了极点,你们自己违法犯罪,却把责任都推给他人,你们“高明”到了极点,把责任全转嫁了,你们自己抽身了。
我是普通群众,你不要以为我是相关的人,我是实在看不下去了才说几句公道话的,你自己说的“苏辉用塑料审判牌狠砸被告代理人,并对被告代理人拳打脚踢,打得被告代理人遍体鳞伤。现场苏辉没有任何伤情,也没有说被告代理人打了他”,说明在法庭上有肢体冲突,造成这个结果是谁造成的?是法官吗?法官希望开庭是上演全武行?他是暴力狂还是神经病?公安检察院追究你委托所谓的“法律专家”刑事责任说明什么?难道是串通一气?你是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你会担这么大的风险吗?你这样的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张口就是胡说八道,有谁会相信你?管辖权与法官有什么关系?最后告诉你一个基本常识,死磕派律师一般不是好律师,他们常常不讲道理,不讲法律,只会死磕,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能力有限,或者证据不力,拿了你的钱,实现不了诉讼目的,而你这样的人行事偏激又不好说话,只能表演给你看看,这一次演砸了,进去了。
你如果是无关之人,就闭嘴。如果是有关之人就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少在那里挑拨离间,什么不信“死磕”律师。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民事涉嫌伪造证据,刑事案件中涉嫌作伪证的有关违法犯罪司法人员、律师,打人法官苏辉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事人,不断举报,一告到底,非得把还在这里制造“妖言”的所谓无关之人都告到受法律制裁!
你少到这里说无关之人,当事人一告到底,惩治你这刑事、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的犯罪之徒!
无关的人就不能说话吗,看百姓呼声的都是无关的人,大家对象疯狗乱咬的人都讨厌,只是不说而已,如果你有证据,如果你说的是真的,你可以一告到底,毕竟大家都希望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单凭这样的举报信,说实话,没有人会相信。
被告人目前有几点令人无解的地方:
1.交换证据需要在有监控的地方:
谁告诉你接受一个案子后法官本人就必须一直处在监控之下,法院里有监控的地方只有法庭(应中央要求),过道(防贼)。既然未开庭,就不可能进入法庭,难道你想在人来人往的过道交换证据?
2.法官用审判牌打人:
审判牌放在法庭,法官为什么要带着审判牌到处走,你怎么不说带拳击手套打人?
3.强压雨花公安分局圭塘派出所
实在抱歉。法院的庭长和派出所所长的官职是相等的
4.“他自己都多次承认是他伪造的证据”
法官能通过司法考试等层层筛选,至少都是有理智的人,就算是在没人的地方,法官也不至于如此的放肆,你以为他是小说里的地头蛇吗
5.法官打人
如你所见,法官通过法律维护秩序,这是他最有力的武器,他没必要去打人
6.“贵院这种随意指定管辖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①你的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打架一事涉及雨花区法院法官,自然不会在雨花区法院审理。②如果如此,你为什么想把案件“移出长沙管辖”,一件离婚案件需移出长沙,真是闻所未闻。
7.“拖下雨花区政法委、雨花公安分局、雨花区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帮你们制造冤假错案。估计之前雨花公安分局和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想到你们无耻到了极点,把他们都出卖了”,我的天,我怎么不知道雨花区法院有这么厉害?那个法官难道文武双全,手眼通天?都出卖了?就雨花区法院聪明些,其他的机关全被雨花区胁迫?
8.“其后,彭智勇伙同雨花区政法委一王姓副书记为掩盖苏辉违法犯罪的事实,强压雨花公安分局圭塘派出所不依法勘验现场,不提取、不固定证据,不做法医鉴定,而是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作假案,采用刑讯逼供、冻、饿、威胁、殴打、欺骗、摧残被告代理人和证人的违法犯罪方式,获取口供,非法拘捕被告代理人及证人141天。”在我拘留141天(注意拘捕是瞬时动作,就像不可能枪毙3分钟一样)显然合法。瞎bb谁都会,你说话前把证据拿出来。
9.“他就设局在法院健身房“开庭”躲避监控殴打被告方,把被告代理人打的遍体鳞伤,你当时不是看的清清楚楚吗”你是嫌你胡说八道的证据不够多是吧,你指认一下是谁在旁观?
10.评论栏中“你们”
你一口一个你们,默认回话的都是法官,我就告诉你,我一未成年路人看不下去了。你的话逻辑混乱,漏洞百出,说话咄咄逼人懂的比我还少,你再多去学习一下再过来吧。
我随手扫了一眼,提炼出以上十个问题。此文涉及的法律知识较多,帮观看的群众稍作分析。毕竟未成年,如果说话的语气、用语不当,还请多多包含。如果哪里的逻辑或者法律引用错误,也请明白人明确的指出。
( ̄▽ ̄#) = ﹏﹏
2017-08-01 2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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