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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生育保险)报销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继续疑问

2018-5-7 10:42:23发布87次查看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对我上次反应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
关于我提出的社保(生育保险)报销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现象,社保局相关人员电话和信函均已积极回复,但是回复仍然没有解决我的疑问和问题:
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内容如下:1.此制度确实不太合理(自己工作人员都认为不合理)。2.此情况不是个案(说明有很多类似的情况)。3.此问题解决不了,因为“霸王条款通知”规定。
我的疑问继续如下:
1.我既然按国家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了保险金和缴纳了滞纳金,就应该享受保险法规定的相关福利政策,而不是由地方政府的一纸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或通知就挡在门外;请问如果国家立法的保险法与地方政府的通知不一致或冲突时,是否应以国家保险法为准???
2.为什么保险金及滞纳金征缴时按国家保险法执行,而报销又按地方政府的霸王条款执行???既然设置了不能报销的条款,为何要收滞纳金???
3.既然认为条款不合理,不是个案问题,那么我们的合理合法且正当的诉求是否应马上解决???而不是以踢皮球方式态度或拿制度通知规定的绕口令来敷衍???
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对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而不是拿着自己都认为可笑的通知制度来敷衍合理诉求。
王先生:
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06〕5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以上政策执行。根据您9月14日网络问政件的描述,您爱人的生育保险断档三个月以后才进行补缴,根据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层面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主要为《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法》为宏观层面的阐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市级政策执行部门,在新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前,我局暂无法突破现有政策。
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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