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12月30日傍晚与晚安·中国红木馆(以下简称中国红木馆)旗下的雨苏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苏红木馆),签订红木家具(成品,非定制)买卖合同订单標的85.9萬元,并付订金3万元,至2018年1月26日另付7万元,共计订金总额为10万元整。之后我经了解,雨苏红木馆老板周某所称馆里缅甸花梨木家具为顶级家具、投资增长10倍严重偏离事实,我向其导购黄某提出只购买订单中1件商品,以此物冲抵订金。而导购在微信中言语暗示威胁,并称按行规存在违约金等。
2018年2月7日,我与雨苏红木馆周某正式协商,周某口头称会令我满意。我提出用10万订金只购买订单中1件商品,周某答复此物已售,迫于无奈,我只好挑选其它商品。周某和导购在我挑选过程中不断指出馆中其它家具已售或不卖,我在无奈的情况下挑选了其中2套桌椅,并另付高出费用1.5万,家具总金额共计115000元。
2018年2月8日,货物送到後,经检查发现2套桌椅中,其中一套家具存在质量瑕疵,桌子面板薄、同套椅子与椅子之间花色存在驳杂色。下午我致电雨花红木馆周某提出不满意,而对方称所售家具没有退货承诺,随后我致电中国红木馆营运总监进行投诉。
之后我经调查了解,中国红木馆作为管理方早已与雨苏红木馆解除租约合同,有中国红木馆客服经理和营运总监为证,雨苏红木馆并未停止使用中国红木馆定、销合同订单纸。据我对业界了解,此类事件已不止1次发生,已涉及合同欺诈嫌疑,并存在故意隐瞒与合同相关的中大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如:所售商品均无退货承诺、所售商品为顶级工艺、缅甸花梨木投资价值增值10倍等。
2018年3月9日,我赴中国红木馆营运总监处当面提出投诉和维权诉求,中国红木馆以合同订单未盖章、刷卡後收款方为传晨家具店而非雨苏红木馆……为由推诿责任。
我请求相关部门介入主持公道,解除无效的买卖合同。并对涉嫌合同欺诈的违法公司做出相应告诫和处罚,以此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本律师分析、建议如下:
1.买卖关系的双方应当是您和雨苏公司
据您所说,您是与雨苏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苏公司”)签订了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雨苏公司并未盖章,是否有公司的人(如周鸿海)的签字,未知。收款方是传晨家具店。
经网络查询,“雨苏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称为湖南雨苏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周鸿海,股东周鸿海(大股东)、周鸿洋,注册地址是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18号晚安中国红木馆3楼318、319号。“传晨家具店”,经查询,疑似是“长沙市岳麓区传晨家具店”,该店成立于2107年3月15日,经营者是陈绣梅,注册地址是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18号晚安中国红木馆a栋负一楼b区015、016号。
如果在您与雨苏公司的买卖过程中,雨苏公司周老板(也许是法定代表人周鸿海)向您交付货物、承认与您之间的交易,尽管由“传晨家具店”收款,综合起来,很大可能可以认定是雨苏公司指定“传晨家具店”收款,双方的交易已经实际发生且实际履行。实质上还是您和雨苏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
2.如您有证据证明雨苏公司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您说的货物瑕疵,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红木家具国标标准、雨苏公司对外宣传的广告等内容,综合确定,且均有相关凭证。如合同未约定,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履行售后维修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非定制产品,商家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予以退换货;对于所有产品,均应履行产品售后维修责任。
3.意见、建议
(1)收集与此交易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刷卡凭条、收款凭证、货物交付凭证、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对外宣传的广告等。
(2)如雨苏公司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差距过大, 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其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
(3)如未协商一致,建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未看到书面文件,建议与本律师面谈。希望以上对您有帮助!
谭法根,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618910。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务处置、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8874747759 (谭律师) 电子邮箱:tfglawyer@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蓝湾国际广场b座22楼
经友好协商,本人与商家已达成和解,以上投诉已终结。
2018-03-13 18:5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