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国对作品的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主要包括国内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涉外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中国国家版权局鼓励著作权人登记作品,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执法机关认定著作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著作权人充分行使权利并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可以进行作品自愿登记的作品类别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什么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 哪些作品可申请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作品特点编辑创性
所谓独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性。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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