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双起桥村干部驾车肇事致人伤残,利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
2018-5-6 22:01:45发布38次查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04日13时20分我大队唐田中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称在福临镇双起村,有一辆小车与摩托车刮擦,后立即与报警人王某某联系,报警人称双方损失不大且把摩托车驾驶员送至医院进行检查并自认为能与对方协商解决后自行取消报警,后报警人再次报警称摩托车驾驶员经医院检查伤势过重需要我中队处理,我中队接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道路情况、痕迹、进行勘察,现场发生事故摩托车没有牌照,后经询问报警人事故情况,报警人称是当事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沿长沙市长沙县福临镇双起村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段里屋组路段时,遇朱某某驾驶湘a****2的小型汽车(搭乘报警人王某某)沿相对方向行驶,因张某驾驶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致使两车刮碰,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我中队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在比对证件时发现湘a***2号的小型轿车车主系王某某,且经公安网查询比对发现当事人张某持“c1”驾驶证,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当事人张某因伤势较重对交通事故表述不清,经我中队民警多次去所在医院询问,才了解到事故有“调包”的嫌疑后据朱某某证实:“2016年12月04日13时22分左右,我驾车途径长沙县福临镇双起村段里屋组路段看见王某某的车与张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倒在地上,我便停车在现场待了一会,等救护车来现场送伤者张某去医院了,我就做事去了;于14时40分左右,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要我到现场帮他一个忙;待我赶到现场后,王某某才讲:“他是村上干部,今后不好处理,又没有找到驾驶证,要我帮忙顶替一下,并且报案时说的是我的名字。”,我见此情况,便答应了,等你们交警队和保险公司赶来现场,我便讲是我开的车。”经证实当事人王某某承认本次交通事故确属是“调包”。
二、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我中队于2017年1月6日下达 “2016272”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且事发后找朱某某顶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忽视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已开具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 (已录入系统),将对驾驶人进行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可并处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张某持“c1”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不按规定会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未佩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无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会车未靠右”王某某、张某均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对当事人王某某开处600151091号违法处理通知书,张某开处600151090号违法处理通知书。
事故通知书下达后张某及家属去到长沙市交警支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进行复核,经长沙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我队出具“201627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张某均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医疗费垫付及赔偿调解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积极督促车方垫付伤者医疗费,目前,前期的住院费基本上都是由车方垫付。有关事故赔偿调解的问题,至今双方都没有向交警提出过申请,但车方已与伤者协商过,但未达成协议。同时,办案民警已安排驻大队法律工作者与双方进行了联系,宣传了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方式、途径等法律知识。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事故双方如果需要交警进行调解,双方提交申请后,交警将积极组织调解。如果双方不愿意调解,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处理。
2017年12月19日
2017-12-18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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