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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湖南省法制办咨询申领居住证时限问题

2018-5-5 16:51:58发布31次查看
本人因朋友在老家办理居住证一事,觉得省公安厅的《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湘公发〔2016〕50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内容,
“剥夺了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但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半年这两类公民”申领居住证之权利,与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及该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相抵触,遂向贵办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贵办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人邮寄《中止审查通知书》(湘政法函[474]号)一份,书面告知本人,“我们认为省公安厅需就申领居住证时限问题向公安部请示,现中止审查。”现有三个问题求教。
一问,贵办中止审查于法无据,你然否?
众所周知,对公权机关“法无授权不得为”。翻遍行政规章《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十八个条文,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条款中止审查的只有一个条款,那就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适用依据的,中止审查,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后,恢复审查。”而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需要上级政府裁决的事项只有该款的第五项“(五)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需要报请国务院裁决或决定事项只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适用的依据”。
如果是依据行政规章《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而中止审查,需请告知是省政府的什么规范性文件与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我想网民是认识字的,不要玩神秘。即便在此种情况中,需要报请国务院裁决或决定,而不是贵办想当然要请示公安部,因为公安部不是湖南省的上级政府,这点常识肖大主任应该比网民清楚。
如果是依据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需要中止审查,也请告知是国务院什么文件与湖南省的什么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网民认识中国字,但是,如果需要报请裁决的话,也应该是报请国务院,也不是什么劳什子公安部。贵办如此决定要请示公安部,不会是肖大主任临时制定了一个效力大于湖南省政府规章的湖南省法制办法律来授权你的手下如此依法吧?
二问,《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湘公发〔2016〕50号】第四条第二款剥夺部分公民的申领居住证的权利,你然否?
依据《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群体,只要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都有权申领居住证。
经验法则告诉我们,满足前述条件的公民群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到拟申领居住证之日止满半年的公民;第二类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但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到拟申领居住证之日止未满半年公民;第三类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但没有申报居住登记的公民。按照《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只要能以合法的形式证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上述三类公民都有权利申领居住证。然而,依据《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后两类公民无权申领居住证。由是观之,申领居住证的期限非常明确,无需向公安部请示。这一点,肖主任你然否?
且《暂行条例》没有任何一条授权公安部就居住证申领期限作具体规定,不知贵办认为需要请示公安部唱的是什么调调,怕是想忽悠网名吧?
同时,依据规章《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主体绝大多数为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产登记部门、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救助机构等,只有在其他单位或居民家中借住的情形中,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主体方为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本人。而且,对没有及时进行居住登记的情形的法律责任,依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只有行政处罚,而不是剥夺其申领居住证的权利。这一点,肖主任,你然否
由此可见,《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有权审理居住证的权利主体进行了缩限,与《暂行条例》明显不一致,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作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曾经的法工委主任,连政府规章都不能限制公民权利,公安厅的规范性文件更无此权限。这一点,肖主任,你然否?
三问,外省规定有不同,你然否?
同样是关于异地居住公民申领居住证,外省是怎么规定的。略举一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不知是安徽省违法还是湖南省太守法,抑或湖南省的流动人口都是刁民,要剥夺权利。要不然都是一个居住证的事,都在一个国家,差别咋这么大?你然否。
请问,如何申请审查建议?麻烦告知详细过程.
2017-10-16 15: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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