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坤违反审判程序,剥夺当事人举证权答辩权,欺骗党和政府,坑害人民群众破坏法制建设枉法裁判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尊敬各级政府领导:
您们好!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我会)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寄来的(2017)湘01终字10017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一审案子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做为被上诉当事人的我会根本不知道,法院也没有通知我会补充证据和答辩,更没有找当事人的我会谈话的情况下,突然下发了终审裁定书。终审裁定书这样写道:“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这是一种欺上瞒下的违法行为,我会完全不知道有上诉这件事,而且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更没有找我会谈话,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我会怎么提交新证据? 老百姓虽然对法律是外行,但是,终审裁定前,法官通知当事人,找当事人谈话这个简单道理还是知道的。
1.终审裁定书中“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有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中院终审裁定书之前,法官根本没有通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情况,更没有找当事人谈话;
2.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的原因,是因为长沙市中院法官周坤瞒天过海,蓄意将做为当事人的我会蒙在鼓里,剥夺了当事人行使补充证据权和答辩权,是典型的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司法腐败,欺负人民群众,企图瞒天过海,为枉法裁判制造机会,是可忍孰不可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如果不是良心有问题,是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坤,竟然顶风作案,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段,破坏法制建设、破坏公正审判、欺骗党、欺骗政府、坑害人民群众,仍不收敛、仍不收手,典型的司法腐败,应当严肃查处,并且加重追责,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还司法审判公正!
此致
敬礼!
联系人:谈俊13707318263
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8.1.26.
抄报: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纪委、组织、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
如果举报不实,显然是举报人的无知、无耻,理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如果举报属实,无疑是法官的无知、无耻,更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8-01-26 17: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