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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非法剥夺他人的继承权、优先购买权

2018-5-5 13:34:18发布28次查看
我名邓正国,住宁乡县玉潭镇紫金路马家巷35号。我父亲于2017年6月私自与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玉潭镇马家巷35号的一栋房子卖给刘某。我得知消息后,到宁乡县市民之家找了房产交易中心的领导,告诉了相关情况,我母亲于2017年4月去世,现家庭成员有,父亲,儿子,媳妇,女,女婿,孙。刘某(买房人)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他们不予办理。为了能够顺利将房产过户给刘某,买房人将我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房屋的买卖行为有效。法院没有取得继承人放弃继承和优先购买权的同意书,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一纸判决,将房屋判给买受人刘某,于2017年9月进行了强制执行。同月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法官,明知我母亲不在世,产生了继承问题,为什么法院不通知所有的继承人到庭?没有得到继承人的同意,将他人的产权份额予以判决,是否剥夺了他人的人权,是否属于枉法裁决。
我一界草民,没有权力,没有钱去买权,只能由法院随意处理,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我也相信会有领导出面帮我处理好的,谢谢!
你母亲去世后,你母亲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因而,该房屋实际上是按份共有,你父亲仅是部分产权人和财产继承人,无权对该房屋进行整体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既然未取得其它权利人追认,但法院判房屋没了,确实有争议嘛!事实摆在那里,法条也在那里,是非曲直让后人去评说吧!在宁乡,“包青天”也许只是一个传说!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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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吧,能公布一下判决书吗?
颜忠军律师:
谢谢你的回复,情况确实如此,我也知道现在的社会如此。
情窦未开:
我没有判决书,因为是买方人起诉我父亲。我只是继承人。
2017-10-10 1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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