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媒体您好:
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行政的今天。维护政府的公信,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了解的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篡改法规”的违法事实,举报如下:
举报人李和平,男,汉族,原系湖南省宁乡县菁华铺乡原汪家冲村道士龙组人,现系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道士龙组人。是个残疾人(残疾证号4301241965052262944)。
我是养殖户: 2015年11月8日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信箱咨询设施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转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答复,得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旦大妄为,在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把国土资发【2007】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篡改为“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恶意侵害养殖户合法权益。
维护法制统一,维护法律尊严,为了法制落到实处。相信领导、媒体会重视此事,依法查处以权压法,篡改法规,损坏政府公信力的犯罪行为。
举报人李和平
联系电话:13723873476
2016年 5 月24 日
附件:1: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宁国土资访(信)处宁[2015]24号扫描的打印件
李和平同志:
来信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于2000年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修建养殖畜舍一处,占地旱土0.8亩,向村委会和菁华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临时用地0.5亩,该临时用地申报表通过汪家冲村委会、菁华铺国土资源所和菁华铺乡政府签字盖章后,未呈报至我局进行备案。因该宗养殖用地纳入新城地块二项目报批范围内,已于2011年3月1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27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您于2015年2月5日已与城建投签订拆迁协议,相关拆迁补偿已到位。
在您的畜禽用地已依法征收并补偿的情况下,您于2015年11月18日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其畜禽养殖用地的合法性问题,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出具处理意见书(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5]24号),并分别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复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您户养殖畜舍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或备案手续的情况准确,维持了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在此特再次向您解释:根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 关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的情况,李和平将所有问题根据现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
一、李和平2000年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修建养殖畜舍一处,占地旱土0.8亩,向村委会和菁华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临时用地0.5亩,该临时用地申报表通过汪家冲村委会、菁华铺国土资源所和菁华铺乡政府签字盖章后,未呈报至我局进行备案。具体情况见下
(一)、菁华铺国土资源所是宁乡县国资源派出的下属机构,有部分行使的权力。谁个农民在自已的承包地上发展农业产业都是合法的。并且李和平的畜舍用地通过汪家冲村委会、菁华铺国土资源所和菁华铺乡政府在《临时用地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以完成了行政审批程序。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释义】明确了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
二、2015年12月22日出具处理意见书(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5]24号),并分别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复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您户养殖畜舍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或备案手续的情况准确,维持了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第四、积极扶持,分类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投资主体和用途区别实行分类管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地等配套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请三级国土部门不要拿着自己石头打自己的却,明显官官相互,使国家的政策不能够落到实处。
三、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此特再次向您解释的内容是错误的,明显滥用职权,故意混淆事实真相,具体情况如下:
(一)、菁华铺国土资源所根据根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 第三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第一项要贯彻落实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尊重、依法保护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要注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项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文件精神发放的《临时用地申报表》。请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要混淆事实真相。
(二)、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一条、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第(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第(三)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一条、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第(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请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要混淆事实真相,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回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一条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第二条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第三条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一)“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二)乡镇申报。“……符合要求的,乡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三)县级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第四条、“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请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要混淆事实真相,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宁乡县国土资局在宁国土资访(信)处宁[2015]24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篡改为“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请各位阅读的领导、媒体、法律人士认为宁乡县国土资局其行属不属滥用职权,篡改法规。
特此说明。2017年8月13日
2017-05-24 08:4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