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出炉的房产政策其中有条是这么说的:
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有关单位把政策理解为在长沙市社保局的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在长沙市的社保局有长沙市社保局、长沙市各个区社保局以及湖南省社保局,为什么在长沙市的省直企业在湖南省社保局交的参保证明为什么不认可?
如果你们说湖南省社保局缴纳的不能体现在长沙市,我可以理解,那么是不是有处理方案?比如说让提供员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上工商网上查询一下,显示为长沙市的地址也行?你们不能一棒子打死,说凡是省社保局的参保证明都不认可,在长沙市的省直单位那么多。这是不是涉嫌将政策范围故意缩小?少接待一部分人员是一部分?
2017.6.6日我打电话给长沙市住建委咨询,他们回复说这个是社保局不认可,不是他们不认可,这不符合逻辑,社保局就负责出具相关的证明,具体的相关的审核都是有房产部门审核,我认为实属踢皮球!
请相关部门仔细研究有关的文件,而不是这么咬文嚼字!对于我们老百姓办事本来就不容易,不应该这么故意设卡,谢谢!
“限购、限贷、限卖”是各地方政府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三板斧,房地产调控只是官方的书面语言,通俗的讲就是设卡,卡子的松与紧、范围的宽与窄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确定。
比如:318新政对非湖南省户籍家庭进行限购;而520新政的卡子就更紧了,对非长沙市户籍家庭进行限购。
就520新政而言,政策的原文是: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这个文件是从所得税或社保保险费征收主体的角度进行界定。换一个角度来讲,实际上是从拟购房人对当地的贡献来考虑的。
以社会保险费为例,如果职工在长沙市社保局或长沙市各个区的社保局缴费,那么社会保险费就流进了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这个钱就进入了长沙的“财政笼子”。
如果职工参加的是省社保,那么你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没有一分钱进入了长沙的“财政笼子”。
如果钱交省社保不要讲连续缴纳12个月,就是连续缴纳12年,也不关长沙的“财政笼子”半毛钱的事。
综上所述:不认可省社保局的参保证明,这个做法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符合这个政策的本意。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本身的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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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然而这里并没有特别注明是长沙市社保局的参保证明,按照文件意思是只要是在长沙的参保证明即可,省社保局也是在长沙,他们打的证明凭什么不可以?
你政策是这么制定的,关于钱进哪个笼子里面我们老百姓不管,我既然是在长沙市缴纳的保险,符合你政策要求我觉得我应该有权享受我应有的待遇,而不是任由某些政府部门说不认可就不认可,你如果不进行认可请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
我只能对这个律师说呵呵了
典型的咬文嚼字,断章取义,社保的钱进哪个笼子关我们什么事情?就《文件》来说,在长沙市参保,省社保局难道不是在长沙?按你说的,是不是要开个证明去证明一下省社保局是在长沙?再去公证处公正一下省直单位地点是在长沙?律师先生,请别将自己所学用在偏门上,谢谢
2017-06-08 10:4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