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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世纪阳光小区(f栋)产权登记不合法,请求查处

2018-5-4 4:02:03发布69次查看
世纪阳光小区(f栋)“违法建筑”在无数举报、控告、投诉、诉讼中办理了产权登记,疑惑重重?
登记不合法之一:世纪阳光小区(f栋)“建设用地”来源于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380号]农用地、土地征收审批单,该征收行为经省政府【湘府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宗土地征收违法。那么,在违法征收的土地上,产生的“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和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行政许可不可能合法,这是基本的逻辑。证明世纪阳光小区(f栋)的“建设用地”来源不合法,不是偷来的,也是抢来的。
事实上:世纪阳光小区(f栋)停车库“建设用地”系一块狭长狭小的剩余用地(即:未征收的农用地),也是原村组织预留给原村民的唯一出入道路。实地勘测,一边扣除相邻304队围墙的国有护墙用地,另一边扣除世纪阳光小区的经营性商业用地,其狭长狭小的通道(农用地)所剩无几。因此,不可能再启动征收程序。
证明“征收”行为子虚乌有,其报批审批材料纯属伪造。不动产权确权登记材料不真实合法。
登记不合法之二:现【宁(1)国用(2012)第183号】土地权证的土地,来源于上述违法的土地征收和“出让”,其不动产确权登记行为不可能合法。
事实上:缺失“规划用地许可证”必备要素,办理【宁(1)国用(2012)第183号】土地登记。等于是“先生弟,后生哥”。登记程序严重违法。
缺失“规划设计条件”“地籍调查确认表”、“宗地界址确认图”必备要素,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明显违法。况且该权证的合法性还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受理案号为:【(2016)湘01行初183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明【宁(1)国用(2012)第183号】土地权登记不合法,明显存在虚假报批,骗取登记的事实。
登记不合法之三:宁乡县城乡规划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宁规执法停字【2014】第01027号),“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确权登记会带来不可避免的争议和纠纷的事实。
登记不合法之四:确权登记侵害了他人利益。
现实状况表明,狭长狭小的通道居住着原居民与小区500多户的业主,其容积率、建筑间踞、绿化面积严重超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利正常的居住环境。利欲熏心的兆龙公司,变相卖地,实为偷地抢地,开发销售,个人盈利,侵害了住户们的合法权益。况且小区停车位严重不足(原设计是三户一车位,现实一户三车的比比皆是),两车道的小区道路,经常交通堵塞,导致原居民的私人宅院都成为小区公共的停车场,因此,政府确权登记(f栋)的行政行为不合理更不合法,违法登记应当纠正,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世纪阳光小区(f栋)“违法建筑”确权登记,当属抱团腐败。
兆龙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将世纪阳光小区(f栋)停车库“违法建筑”成为事实,确权登记。证明刘寿华、盛茵夫妻政商勾结,利用职权职务、管辖范围便利,徇私枉法、抱团腐败的事实。
事实上,撤销该土地权证案,还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历经近两年迟迟不开庭,为什么?理由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抱团腐败。
一个是因兆龙公司造假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会泱及刘寿华、盛茵夫妻利益集团的违法事实爆光;
二是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争取“违法建筑”造成事实带病登记的时间,然后以“影响公共利益”不能撤除为由,成为事实合法化(一惯伎俩)。证明抱团腐败的事实。
如此狭长狭小的一小片天地,县政府为什么不能给小区业主及原居民一条生路,让其出入停车共用?却要登记在开发商刘寿华、盛茵夫妻的名下,让其个人盈利,金钱进入他们的个人腰包?老百姓却世代面临人车拥挤、堵塞的居住环境,试问宁乡县人民政府收了刘寿华、盛茵夫妻多少土地佣金?能足以抵挡你的老百姓今后面临居住恶劣的生存环境?其立场和观点是站在人民大众一边,还是站在刘寿华、盛茵夫妻个人利益一边?如此有争议、有纠纷的土地,如此别有用心的登记行为,严重违法。
敬请中共宁乡县委督查室查处,到底是依法行政、合法登记?还是滥用职权、抱团腐败?同时呼吁宁乡县人民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拆除违法建筑世纪阳光小区(f栋)停车库,还人民大众一个“公道”,还政府公信力的公平正义。并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答复民众。
必须严查
2017-07-03 08: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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