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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白龙村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却拿不到征收款

2018-5-3 23:14:47发布45次查看
合理诉求何时休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谢寿文,男,现年74岁,汉族,湖南宁乡人,住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龙村3租。全家现有人口13个,2012年因玉煤大道建设,征收了我家部分自留山和菜地,但征地款一直没有得到!开工时我要求搞清楚后动工,乡村领导口头答应得很好。2012年6月14日,乡政府唐国兵、村支书杨庆云、村主任朱庆珍、会计林灿辉、主任张海波等领导来我家谈好不要阻止工程进度,归他们落实,我只好耐心等待。时至2012年12月20日,村支书要涨海波通知我找8组要钱,但8组不同意,他们不负责了!到当月24日晚,在村部召开8组村民会议,村部书记挑起村民闹事。后我多次找村领导,但他们拒不依法给我分配征地款。我只好向省市信访部门反映,在省市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乡政府给出几次书面答复,电脑每次答复都严重歪曲事实,违背法律规定,我不服,理由如兄下:
一、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我谢寿文土改前后至今均属现在的居住处,我父亲是一个大家庭,土改时分得水田8亩多,山地10多亩,随国家政策和时间变迁,原8亩多水田,有3亩多在现在的8组内,有4亩多在现在的9组内,山地全部在原大队农场内(原大队是武仑村)。土改后建立了人民公社,1957年因集体田里无肥料,我家房屋被拆,寸土无存。我父亲1957年去江西,我妹在学校读书至1959年,随货也去了江西父亲那里。1964年我夫妇回到白马桥公社白龙大队,当时公社大队安排我在原油榨塘的老住处即现在8组落户,于1965年建房,一直没迁居3组。随后我父亲及兄妹也于1966年从江西回白龙大队,被公社大队安排到3组,而我父亲不同意一家人分两个队,所以导致我居住地与父亲居住地不一致,而所在生产队是同一个即3队。我在现居住处住了60多年。
二、 引发纠纷的起因错误。《白马桥乡政府情况说明》称2009年谢寿文扩建房屋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这一切都是原村支书杨庆云捏造的。实情是杨庆云兄长建房,用挖机把我承包地里的树挖倒,用来堆废土,我不同意而发生的纠纷。当时乡林业站正副站长到现场认定,堆土处是我的承包地。
三、 协调不尊重客观事实。我有林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协调既不依林权证,也不依建房证,同时也不尊重老村干部指定给我居住管理使用50多年的历史事实,是不重证据的典型表现。处理方案中既不把我按3组村民对待,也不把我当8组村民对待,吧我当外星人,剥夺了我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是明显的作乱行为。本来只征收了一亩多山地。协调分配征地款时,牵强附会地把我房屋宅基地、余坪、菜土。风景林共计5亩多的土地只按照林权证上的2.5亩来计算,而不按林权证的实际四至面积来计算,严重违法和脱离客观事实!
四、 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我从1964年就居住在现在的位置,经营管理山地、使用菜地至今已有50多年。80年代初林业三定和老大队干部指认。安排在原大队林场荒山废地旁划定风景林后颁发了899号自留山林权证,我依林权证划定的四至管理使用林地,耕种菜地,批准建房,几十年来遵纪守法经营,而乡政府居然认定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这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是对我的栽赃陷害,实属冤枉!
综上,我不服乡政府的乱作行为。四固定以后,土地是对为基础,三级所有,白马桥公社白龙大队的老干部安排社员生产生活。衣食住行是党历来政策。而我一直居住离3组有一公里多远的地方,原村老领导考虑谢寿文家人口多,隔山吊水的实际困难,就在村茶山旁金龙车路以上现在的居住处(即大队的茶场、林场)安排风景林、宅基地、余坪等、几十年来四至清楚且无争议,没有调整变化,原貌清楚无误。50多年来,老干部的证言,经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袁雪松、钟志国及政法委群众办干部彭愈平通过走访调查、察看现场,四至确实清楚无误,我的诉求合理合法,他们的建议乡政府既不听取,也不作为,我于2013年12月4日请求宁乡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复查,宁乡县信访局受白马桥乡政府的蛊惑,居然不予受理!敬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还我清白,查处弄虚作假、伪造事实、欺上压下有政策有法律不依的行为。我的请求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有使用者所有;第56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为什么乡政府只顾8组村民的无理要求,而不坚守政策,求真务实,不体谅74岁老人省心疲惫的感受呢?为此,特向上级领导反映,请求高度关心,百倍同情我的处境,督促下级依法解决我的问题为谢。
申诉人:白龙三组村民谢寿文
电话:15973180859
2017年6月24日
网友 :
您好!关于您在红网“百姓呼声”反映的关于“宁乡县白龙村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却拿不到征收款”的留言已收悉,经过详细核实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留言中提到的当事人谢寿文,系白马桥街道白龙社区居民。户口在白龙社区3组,但在白龙社区8组建房居住。现当事人谢寿文在土地改革时期,政府将谢寿文父母及兄妹安排在白龙村3组。1955年谢寿文母亲去世,1957年谢寿文父亲外出江西,1959年2月谢寿文兄妹也一同去了江西。1964年谢寿文夫妇回到宁乡,所以谢寿文父子没有参加1960年进行的“四固定”。回到宁乡后,政府安排谢寿文父子落户在白龙村3组。由于谢寿文父子之间的原因,谢寿文于1964年在白龙村8组建房居住,而未在3组建房与其父亲同住。现谢寿文在白龙村8组有2.5亩自留山已于1983年发放了《自留山林权证》,但该片山地在“四固定”时期就固定在白龙村8组,到现在未发生权属转移;另外《林权证》上也明确谢寿文在白龙村3组还有0.9亩的自留山,颁发《林权证》时8组群众不知情。2009年当事人谢寿文在扩建房屋时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街道林业站组织白龙村村委会、白龙村3组、8组、9组组长和当事人召开了调解会,调解协议内容为:谢寿文所用8组、9组的林地归谢寿文管理、生产,但林地的所有权属归8组、9组。玉煤大道建设时,征收了谢寿文在8组的部分山地。因谢寿文的户口在3组,在收益分配上和8组有分歧,致使当事人谢寿文的征地款至今未分配下去。
2013年4月16日,白马桥街道组织召开了协调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点建议:
1、房屋宅基地及其他土地在未征收前仍旧归现使用人使用,谢寿文(含谢玉财)等拥有上述权利,但遇征收,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使用者谢寿文(含谢玉财)户外,不参与其他补偿款分配。
2、自留山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在未征收前仍归谢寿文使用和管理,征收后,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谢寿文。征收款中总面积2.5亩内的70%归谢寿文,30%归白龙村8组。其余超过林权证2.5亩之外部分征收款(指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全归白龙村8组。具体付款方法为:按每次征收面积将70%征地补偿款由白龙村委会直接支付给谢寿文或其家庭成员,累计付清2.5亩面积的征地款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参与分配。但每次征收款属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合法使用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谢寿文户,8组内其他土地分配谢寿文不再参与。
3、为有利纠纷调解,白龙村3组不要求分配权力。
当事人谢寿文及其家人对此次调解不予接受。
2013年9月29日,县联席办就此事再次召开会议,明确了5点解决意见:
1、由白马桥街道负责与村组协调,进行书面答复,各职能部门统一答复意见,支持谢寿文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无理诉求和抵制不当谋利。
2、玉煤大道建设征收谢寿文的自留山、菜土,尽管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白龙村3组与8组存在争议,但谢寿文持有2.5亩自留山林权证,其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为保证谢寿文的权益最大化,由白马桥街道负责做好工作,按征地补偿标准,将谢寿文的2.5亩林地征收款全额划至白龙村3组,按白龙村3组方案进行分配。但未取得8组同意之前,只能按照2013年4月16日形成的调解意见进行分配。
3、谢寿文提出的要求重新确认林权证四至范围内林地面积的诉求,不予支持。一是1983年核发林权证时,谢寿文对面积认定并无异议,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林地四至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变迁,原貌不清,无法恢复也无法进行确认和丈量,因此,林权证上登记的2.5亩是唯一合法面积。
4、谢寿文提出的其在茶场等集体土地上栽种树木多年,要求确认经营管理权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茶场土地属于白龙村8组、9组集体所有,谢寿文既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更未征得白龙村8组、9组群众同意。至于谢寿文在此问题上提出的两条理由,一是家庭现有人口为13人,理应分足够面积的山林地,二是声称原个别大队干部已答应,将茶场的部分集体土地分给了谢寿文。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政策这两条都是站不住脚的。我县林地自上世纪定权发证后,几十年来没有调整变化,都是按原有人口分的山,发的林权证,并没有政策规定要按人口变更调整自留山;而作为原大队干部个人,未经集体讨论通过是没有权利处分集体土地的,所以不管其是否表态,没有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定权发证,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既不能说明谢寿文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了土地经营管理权,也不能掩盖谢寿文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事实。
5、谢寿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请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对县联席会提出的以上5点意见当事人谢寿文及其家人也不接受。
2014年4月23日,白马桥街道又组织县信访援助中心、林业站、司法所、白龙村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谢寿文信访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对谢寿文《林权证》上的“四至”实地进行了确认,明确了界线,根据界线基本可以确定谢寿文自留山的面积没有超过2.5亩。5月27日,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法制办、白马桥街道和白龙村支村两委在县信访局再次召开谢寿文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明确:1、谢寿文的《林权证》合法有效,在确定所有权归8组的基础之上,应保证谢寿文户2.5亩的风景林面积;2、对谢寿文户被征收的林地补偿款的分配,要按8组与谢寿文协商的分配方案进行。
2016年、2017年两年时间,白马桥街道多次召开谢寿文信访问题专题研究会,会上对谢寿文关于土地权属及征地分配问题按2014年4月23日及5月27日多部门联合协调会执行。对于当事人谢寿文夫妇提出的拆迁其儿子房屋没有得到宅基地安置和补偿的问题,因谢寿文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在白龙村3组各有一栋集体土地手续的房子,而当时玉煤大道修建拆迁只拆了谢寿文小儿子一家人的一栋房子,现谢寿文大儿子及二儿子的房子都没有被征收,当时考虑到谢寿文夫妇住在大儿子和二儿子一起,所以在征收其小儿子的房子过程中没有考虑安置谢寿文夫妇,而谢寿文小儿子也不愿意其父母随他一起安置,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没有提出并签订了房屋征拆协议。现就谢寿文夫妇提出拆迁安置,白马桥街道同意安置谢寿文夫妇其中一个到其小儿子安置补偿中(因谢寿文有三个儿子,谢寿文夫妇的安置应随几个儿子的拆迁分开安置),在安置区安置一空60㎡宅基地,谢寿文提出60㎡不好建房,白马桥街道同意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另外多卖一空安置地给谢寿文。但谢寿文夫妇因不同意土地征收分配问题,也就没有同意安置方案。
白马桥街道在处理谢寿文夫妇土地征收分配及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探讨,并多次多部门联合召开协调会,网文中所涉及的诉求全部给予了答复,但当事人谢寿文不同意白马桥街道处理意见。白马桥街道会保证和保护辖区内群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力,同时也会保证和保护群众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但对于明显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不合理诉求,我们也会坚决拒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7年6月27日
2017-06-24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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