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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交警大队在湘府华城南栋后面无名路执法问题

2018-5-2 20:25:31发布66次查看
天心区新韶栋路湘府华城南4栋后面道路为无名道路,2016年设置社会停车场,道路两侧有车辆停放,路中原有大树。2017年11月,天心区城管对该道路进行整改,砍去树木,。2017年12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交警队派民警何敏雄在该道路进行执法,执法依据为堵塞水电八局北侧消防通道,但该道路无路名,没有明确管辖权和管辖范围,更不属于水电八局道路,且按照消防法规定,只有在总长超过220米处设置消防车道,且该道路并未设置任何消防通道及消防车道标识,且湘府华城小区车辆均从该路段通过,如果设置为消防通道,是否就应该禁止通过。因此,本人认为交警大队执法没有依据,有失偏颇,特反应至市长信箱,请予受理。
曾女士: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支队天心大队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但您电话有误,为空号。您反映天心区新韶东路湘府华城南4栋后面道路为无名道路,没有明确管辖权和管辖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您反映的路段供社会车辆通行,所以属于道路,交警部门应按道路交通法依法进行管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告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民警对于该路段违停的车辆进行抄牌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对于您所说的该路段并没有设置任何消防通道及消防车道标识,我支队没有以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而是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对车辆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而进行抄牌处理,所以不存在您所说的执法没有依据,有失偏颇的问题。如您对于抄牌有异议,可提供相关证据到我支队天心大队法制部门申请复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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