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想向市政府部门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之前单位一直缴纳的省直社保(非企业),去年辞职后在公司工作缴纳的是长沙市社保,之前缴纳的省社保和长沙市社保是否需要办理转移或者还是直接默认可以通用?不影响缴纳社保的年头和在长沙买房的资格?
2、就现在的购房政策,如果是自己个人(无单位)在长沙市自己每个月按时缴纳社保,且满24个月,是否也有购房资格?
3、这一点是建议,在长沙有很多人在那种公司是外地的,并无办事处或办公室的公司工作,并在长沙缴纳社保个税。为什么就因为公司不在本地,没有本地的营业执照就不给办理落户呢?这是很不人性化的规定,很多职业行业在本地有办事处且有营业执照的在少数的。望领导能够采纳拙见,谢谢!
钱莉:
您好,您于2018年3月21日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中心现回复如下:我中心仅能够为长沙购房政策提供社保查询与审核的技术支持,并不提供政策解释。经查询,您符合“24个月住房资格”的条件(如下图)。如您有政策性问题,请详询长沙市住建委(电话:0731-84662152)。
附图: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2018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