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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回复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2018-5-2 10:00:56发布30次查看
根据市信访局2017.9.27回复, 本人今天上午带上全套四项复查书面材料共36张79页, 在市信访局交涉一上午, 目前该局又不受理.,提出要长房集团二级回复盖公章的红头文件, 才能复查立案,平台网络回复的不能立案。市信访局要本人再找长房集团。
邓俊同志:
你户关于请求对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就开福区寿星街活元桥三栋607号房屋房改购房事宜信访回复进行复查的函件已收悉。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通过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从1993年起,陆续在寿星街、潮宗街等地进行旧城改造,征用潮宗街、通泰街、高升巷等地段开发建设,于2006年11月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征用拆迁房屋产权处置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岳开公司拆除潮宗街、一元里、高升门、寿星坪等地段内的公有住宅房屋住户72户,产权偿还在寿星街居民点3栋、4栋、5栋、10栋、18栋、潮宗街商住楼119号、中山西路27-35号、群力里1-6号等房屋内。你户所承租的寿星街小区3栋607号房在上述产权偿还的房屋范围内,岳麓区开发经营公司于2004年取得该栋房屋的栋产权证。
二、长沙市自1995年起开始推行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并于1995年4月出台了《长沙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1995】16号),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租金标准及公有住房出售等内容;直至1999年8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长政发【1999】)40号),该文明确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由此说明1999年1月1日前未参与房改购房的居民原则上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体系。
三、根据相关材料,住户邓俊于1999年填写了房改购房的相关申请表格(购房申请书、长沙市直管公房购房户工龄职称证明),填表后何时交与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据可查。经查,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于2002年5月通知寿星街住户,明确要求“各住户接通知后,迅速到我公司办理有关房改售房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我司不再予以办理”(详见附件)。通过此次通知,岳麓区开发经营公司办理房改售房约30余户。而邓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岳麓区开发经营公司办理相关房改售房手续。
四、虽住户邓俊于2006年11月将购房申请表格资料从岳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出,移送到长房集团下属恒兴公司资产部要求办理直管公房房改手续。经查, 2004年长房集团成立时,原市房产局房改办移交长房集团直管公房房改备案住户清册一份(市住保局同样执有),住户邓俊并未此清册中。按照处理房改遗留问题的政策,2004年前未在原市房产局办理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住户,不具备按照房改政策和价格购买所居住公有住房的资格。
综上所述,住户邓俊系自身逾期行为未在岳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房改手续,导致自己又未在原市房产局进行房改备案登记,从而失去房改购房资格。市政府为保障居民居有所屋,相继出台若干住房保障政策,建议邓俊同志按现行住保政策改善其居住条件。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特此回复。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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