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顺风车合法性的问题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7〕16号)已于2017年4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同步实施。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范围、合乘的性质以及合乘行为的规范,均予以了明确(具体内容见文件),只要符合《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规定的顺风车行为,均属于合法合乘行为。关于来信人咨询滴滴顺风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市运管处了解到,滴滴出行于2017年3月在天津取得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但是服务能力认定中注明“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此外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从载客趟次、收费标准以及对提供顺风车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明显与《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相违背,市运管处认为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不符合我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和要求。
续问:那为什么政府不强制关掉滴滴顺风车,还允许它在市场欺骗广大的车主和用户?政府的监管在哪里?默许就是纵容
续问:对于收费问题,怎么定才是合理?比如
里程数30公里,油费是18元,
保险8000元,按照一年1万公里均摊,是24元,
还有车辆折旧按照15万元,每年折旧5%,按照1万公里分摊,是22.5元,
合计是:18+24+22.5=64.5元,分摊是64.5/2=32.25元
另外,合乘车的乘客在出行过程中出现车祸,是不是各自承担费用?还是乘客也需要承担车辆的出行风险?如果风险需要车主完全承担,那是不是责任和收益完全不同等?请问规则是要鼓励合乘车解决拥堵和服务问题,还是最终回到最开始的出租车时代?在双方自愿,用户提前知道价格,且比其他出行方式优惠50%以上,政府指定规则的人有没有真实的走在人群中来听取建议?
二、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营运还是非营运的问题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七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因此,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行为。
续问:那不管用哪个平台,还是个人私自协商,只要是一天上下班来回各一次以内的收费,都属于非营运,也是属于合法行为,不会有相关部门查处?
续问:滴滴平台如果顺风车被视为不合法,是不是处罚的不应该是车主,而是应该处罚平台
三、关于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的问题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协议执行。
续问:保险公司协议写出,第九条第(五)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顺风车次数、人数都合规定的时候,保险以这一条,说顺风车增加危险程度不予理赔,请问是否合法?
四、关于维护顺风车车主权益的问题
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维护合乘出行提供者的权益,《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顺风车车主与乘客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签订的合约保障
续问:小老百姓需要的是一个没有坑的制度,能否有一个明确的制度来保护老百姓,不需要各种官腔和太极文化,行或者不行,不行就关掉,不要最后拿老百姓开刀,如此高的房价、出行、生活,已经生活幸福指数很低了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关闭滴滴顺风车”的问题
由于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不符合国家以及我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和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多次约谈滴滴出行长沙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到滴滴出行天津总部,要求其规范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将滴滴出行有关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做了专题报告。因目前滴滴出行暂未在长沙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长沙交通部门无法对其实现行政监管,且关停滴滴顺风车业务也非交通部门一家可以决策和实施,长沙交通部门将按照职责,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规范滴滴出行公司经营业务,确保我市网约车经营企业规范运营。
二、关于滴滴顺风车收费合理性的问题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来信人提出的保险费、车辆折旧费分摊等收费项目不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规定范围。
三、关于合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关于相关部门是否查处的问题
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范围、合乘的性质以及合乘行为的规范,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文件中均予以了明确,如:第二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三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来信人提出的“不管用哪个平台,还是个人私自协商,只要是一天上下班来回各一次以内的收费,都属于非营运,也是属于合法行为,不会有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存在概念上的理解错误。我市出台《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同时对于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行为,给予政策支持。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合乘行为,均属于合法合乘行为,对于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合乘行为”不适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合法性认定的,应根据具体的行为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关于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增加危险程度不予理赔是否合法的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协议执行。而对于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增加危险程度不予理赔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当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协议。至于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增加危险程度不予理赔,投保人有异议的,建议通过双方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