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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资格确认问题

2018-5-1 19:32:32发布5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住建委领导
“按照新的操作细则, 关于社保认定问题,因工作单位异动导致社保缴纳不能满足连续24个月要求的人员,如达到最近30个月累计不少于24个月的社保缴纳条件也可购房。因此,请您自行核算,从购房之日上月往前推算30个月,有累计24个月的社保缴存记录,即可具备购房资格。”
现在想请问一下我是14年开始交社保,今年4/5/6/7/8/9月份断了,我今年10月份的社保新的公司已于本月25号之前上报增员,但是我在社保网上查询到的10月份的社保情况是欠费 补收(正常),公司的说法是确实给我买的10月份当月的社保,说长沙社保当月增员要下个月才能扣款,那这样的话会不会算作我10月份是补缴的呢?万一算作补缴,像这种因工作单位异动而无法避免出现第一个月的 补收(正常),这种情况是怎么判定的呢? 会不会因为这个让我失去购房资格?
郭幸:
您好!您的来信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电话答复了您,向您做了进一步的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您表示已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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