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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18-5-1 18:24:31发布26次查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廖春香,女,汉族,身份证号:430322197103086086,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中石村第十四村民组1号,联系电话:15084758806。
申请公开事项:
1、请求贵部门依法公开贵部门在廖春香与陈应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中,贵部门出警执勤中搜集录入“执法记录仪”的视频。
2、请求贵部门依法公开有关{雨公(左)决字【2017】第1849号}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3、请求贵部门依法公开陈应姣病历,伤情,发票,法医鉴定报告书(因为本案当事人陈应姣的假伤在嘴上,谁都能看到,不涉及隐私)。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0日12时许,申请人与陈应姣在长沙市雨花区桂花公园赤新路农贸市场百货摊位18号门面因口角发生扭打,继而双方均因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贵部门进行了处罚。申请人因此遭受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雨公(左)决字【2017】第1849号},然而贵部门是否依法对陈应姣做出处罚、处罚多重,申请人不得而知。
事发当天,民警来到了现场,询问了陈应姣本人,还问了陈应姣老公和儿子,是否参与打架。当时申请人的老公和儿子也赶到了现场,亲眼看到陈应姣脸上、嘴上、脖子上没有任何伤痕,也没有红肿青的痕迹。陈应姣本人也没有说嘴上有伤。当时民警任达是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一切情况。然而,到了8月22日晚说是嘴上有伤。这是明显的造假,制造假伤、诬陷申请人。因此,警方有必要也有义务公开一切相关证据。一可证明警方的清白,二可还申请人一个公道。其次,申请人是本案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对本案的知情权。
一、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向特定当事人公开。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即使是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
二、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应该公开。
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2、《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综上,上述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贵部门收讫、视频拷贝,如客观原因无法寄送,请说明法定原因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知晓上述相关信息。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
申请人(签字):廖春香
2017年11月18日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在对您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告知了您的权利和义务,您应按处罚决定书上告知您的法定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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