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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浏阳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教科书式懒政

2018-5-1 6:54:35发布122次查看
关于对浏阳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教科书式懒政的投诉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你好!主要向您反映浏阳市招标办在金阳大道三期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懒政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一再强调“招标人将查实关键岗位人员在监情况,如有违反将否决其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由于该项目要求市政工程乙级资质同时具备交通部甲级资质,按理说开标当日外省企业应该出具当地主管部门投标人员无在建证明,公示期内应查询,各投标单位投标人员交通部在监情况。以上两点开标当日及公示期内均应落实。
二、在公示期内本人向招标办提供参投单位重庆育才公司总监有在监情况的铁证,招标办以不是利益关系为由,不予搭理。对我提供的线索也不自行查实!
我等认为招标办作为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自己不履行职责且对社会提供的确切证据不予查实,属于失职、不作为行为!或者是中间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望市长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进行督查,还浏阳市招投标巿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为感!
附件1:质疑.jpg
附件2:质疑.jpg
附件3:招标文件.jpg
附件4:招标文件.jpg
附件5:证明.jpg
附件6:证明.jpg
浏阳人:
您提出的“投诉浏阳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教科书式懒政”的信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公管办招投标办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反映金阳大道三期(g319、s109浏阳集里至蕉溪公路)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单位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管办认为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且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相关救济途径。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若我局公管办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依法履职,信访人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特此回复。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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