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16年某月和朋友在曙光中路798斯普瑞斯健身房办理年卡1500元。之后因为自己原因一直没去,签合同时也没说,也没工作人员提醒我不去健身3个月之后会自动开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了健身卡使用年限,导致健身卡过期,我致电两次前台前台说卡过期了,已经无法使用,我跟前台说明情况,说回反馈上面,我于1月18日到健身房要求退还此卡费用。但是该店健身房经理态度十分恶劣,并且说是公司规定、不能退,而且态度极其恶劣,我请求工商处理,工商也是草草了事。说无法处理。明显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为何说无法处理。 现在商家真的就可以自己给自己订规矩。自己订的就是法律吗?
经我局朝阳工商所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于2016开办的斯普瑞斯健身卡两年未使用,是自身原因造成,消费者要求退费,但商家不同意退款,经朝阳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健身卡可以继续使用,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