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开区在2017年给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下泉组组民办理失地农民社保时,将2009年修开元东路时的拆迁重建安置户排除在外,将2013年征收组上山地所有指标都给了拆迁安置重建户以外的农户。并且,据下泉组组长介绍,拆迁安置重建户不但没指标,征收山地时扣的用于进失地社保的安置补助费中10%也不退给拆迁安置重建户,拆迁安置重建户也有山,也被扣了10%安置补助费,既不进社保也不退钱,不知道是何道理?请回复。谢谢。
邵国赛:
您在长沙市网络问政综合管理平台所提出的“询问政策依据 ”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09年因修建开元路,浏阳市工业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征收永安镇永和村下泉组部分土地及房屋,因该项目属线型工程,未纳入货币安置范围,采取留地安置模式。2013年至2014年因北园建设工程开发需要我区陆续征收该组部分土地,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根据《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并须代扣10%征地补偿费用于社保进保资金,代扣的社保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不能补助到组或个人。根据浏政办发[2010]37号、浏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原已留地安置人员不纳入货币安置原则,故该组留地安置户不能纳入社保。
一、关于永和村下泉组征地社保指标分配的问题
邵国赛,祖籍永安镇永和村下泉组,现属于永安镇心源社区居民。永和村下泉组征地属于浏阳经开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永安镇人民政府未参与下泉组的社保指标分配。
浏阳经开区在办理下泉组社保时,严格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37号)进行。根据浏政办发〔2010〕37号第一条规定“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采取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享受社保待遇范围。”经调查,永和村下泉组征地拆迁属开元东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征拆户的安置方式均为留地安置,且邵国赛曾就职于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属国家职工,故不能纳入社保范围。
二、关于扣除10%的社保资金的问题
征地扣除10%的社保资金,是以集体为单位整体扣除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社保基金,是组上的分配问题,属于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按村民自治的原则只能组上内部调整。
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