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事由:请求解决三十年养路退休保险待遇
我名黎德明,男,现年六十四岁,全家四口人,家住宁乡县资福镇檀木村双石竹山湾组。身份证:430124195406034972,电话:15802594753。
我于1979年由地方政府安排进入宁乡公路段工作,至1982年共3年整;1983年转入宁乡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工作至2010年,共27年,因公路硬化减员,领导安排我暂时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回家后我已年近60,体弱多病,靠一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越来越感觉自己力不从心,劳动能力渐减,肺病日渐严重,深感自己难以从事体力劳动,多次向宁乡县交通局及信访办提交申请,无果,无奈之下,只得请求上级部门领导念我多年养路护路辛勤艰苦的份上,根据劳动法解决我的退休待遇问题,使我以及我一家老小能维持农村生活最低水平。
特此报告,请求解决,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2017年10月30
黎德明:
你好!你“要求解决退休保险待遇”的问题,我局认真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你与县公管站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你确属原工班农民轮换工,974年由地方政府安排,其工作是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原政务院(现国务院)于1951年5月31日颁发的《关于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工整修公路以每个劳动力全年负担不超过十个标准工为原则。惟自愿参加或变工者不在此限”。第五条,“一般地区对于参加整修公路之民工以不给口粮补贴为原则,但在情形特殊地区或从较远地区动员民工时,得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形,规定办法,酌予补贴,其费用由筑路经费或地方交通事业费开支。”因为当时县乡公路几乎全部砂石路面,养护模式是采取民工建勤方式。1982年湖南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社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湘交计财字129号]第三章“建勤代表工”专门规定,“进行常年养护的县乡公路可建立建勤代表工养路班,由当地公社(现乡政府)精选表现好的劳动力代表本社队有建勤负担的社员完成规定的建勤义务,人事上属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待遇和劳动报酬由当地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发放,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法》第三十八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2008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你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以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下,由我县各区、乡、镇、村安排的民工建勤代表工或农民轮换工,全县有这种性质的农民轮换工240多人,公管站与你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未签订任何协议。
二、你与县公管站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县组织民工建勤代表工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下:
1.1982年以前,该项工作以公路沿线农民自发组织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及公路管理机构给予适当协助。
2.1982年至2006年,随着经济发展和车辆增多,县乡政府及公路管理机构都加大了管理力度,以保证公路养护满足相应的标准。在资金方面,公路管理机构对养路材料费和工具费进行补助,养路代表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在乡统筹、村提留中解决。
3.2006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养护体制改革政策,推行市场养护模式,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县乡公路逐渐硬化不再需要那么多人养护,逐步淘汰采用民工建勤代表工的养路模式。
4.2006年,我站按照1991年宁乡县人民政府下发《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县乡公路农民养路工离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负养路工作包括你在内的农民轮换工,按工龄60元/年(地方政府和公管站各负担一半)给予了离岗生活补助费。
综合以上情况,你和公管站既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管站无须承担你的退休保险待遇。
宁乡县公路管理站
2017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