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单位组织集资建房,我购得了一套2楼的住宅和一套1楼的杂屋。现在因小孩已成年,需购置一套改善性住房,但在调房产证明时,发现我房产证上把我带杂屋的一套住宅登记为二套住房。(“长房权证星沙字第00027958号”登记显示为108等两套,建筑面积155.04平米,)。实际为带杂屋的一套房产,二楼住宅(203)建筑面积135.12平米、一楼杂屋(108)建筑面积19.93平米。根据现在的住房限购政策,所以不符合购置改善性住房条件了。我多次找到长沙县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恳请他们更改,但他们要我先找长沙县规化建设局开据住房用途性质变更证明,但规建局答复是:当时是房产局登记错误(现国土局和房产局合并),要国土不动产中心自己纠正,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没有规建局出示的证明不能改。后来又说要我们单位给提供申请证明,单位同时也给不动产中心和规建局都去了申请报告,但此事如石沉大海,也没有什么音信了。前天我再次找不动产登记中心问情况,还是要我们去找规建局出证明,我跑来跑去,忙活了一个来月了,一切又回到了原点。我实在是没办法了,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就因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一字之差的错误,就剥夺了我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正当权益,唉!一言难尽,只好在这里求助政府为我作主,帮助我解决实际困难。
谢谢!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本人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见图:
网友:
您好!您于4月8日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留言中提到的房屋产权证变更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单位已与客户进行联系,告知其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2第2款: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第9.2.3条第4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诉求人依据规定提交相关登记资料,我单位将为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012607)。感谢您对不动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