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购买了位于梅溪湖的天祥水晶湾的一套精装公寓,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开发商通知于2018年元月10日交房。但当天交房时,开发商没有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经询问,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正处在消防验收阶段,还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能交房吗?业主是否可以拒收?
据说已有部分业主收了房准备使用了,消防都没验收的房子交付的话有安全隐患吗?
特此向您反映上述问题,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谢谢!
另,我已于2018年1月15日在长沙市住建委网站的主任信箱反映了上述问题,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罗杰”网民朋友:
来信已收悉。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合同约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之一,在对方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是不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来收房,对方也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交房。
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年2月7日
